“城市管理”不是“城管局”管理
www.fjnet.cn?2013-02-20 07:01? 王云帆?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城市管理更主要的內容其實是服務,,這也非單單指向“城管局”,,而是面向所有的公權力機構。 《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被媒體貼上了中國內地首部“大城管”地方性法規(guī)的標簽,。據稱,這是2010年7月武漢開展“城管革命”的延續(xù)及發(fā)展,,它突破了以往“城管只管市容環(huán)衛(wèi),、違章建筑、公共設施”的狹義概念,。 “城市管理”本就包羅萬象,,被狹義化的“城管”其實指向的是“城管局”——這是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產物。國家機構中本無“城管局”,,城市管理原本也沒有“城管局”,,因為所有的行政執(zhí)法部門都或多或少擔負著城市管理的職能。就拿城管局常擔負的路面執(zhí)法來說,,涉及城建的有城建局,,涉及衛(wèi)生的有衛(wèi)生局,涉及工商的有工商局,,涉及治安的有公安局……對機構齊備的行政系統(tǒng)而言,要為路面發(fā)生的違法行為找到對應的職能部門,,其實并不困難,。 但在趨利避害的部門保護主義影響下,大量繁瑣而艱苦的外勤及難以執(zhí)罰的處罰權紛紛被行政職能部門拋棄,,這才有了“特別能戰(zhàn)斗”的“城管局”,。試想,若能輕松執(zhí)罰,,又有哪個職能部門會舍得放權,? 一個事實是,迄今為止,,并沒有任何法律針對“城管局”作出了直接規(guī)范——既沒有一部“城市管理法”,,更沒有一部“城管局組織法”。最緊密相關的上位法依據來自《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而觀察各地的城管局設置,早就突破了這一法條劃定的界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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