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解釋”更能保證司法正義
zs-bk.com?2012-12-10 16:16? 王 琳?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今年8月份時,最高法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第250條引起了社會各界尤其是律師們的關注,。該條規(guī)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嚴重違反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nèi)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參與訴訟”,。日前,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公開表示,,“處罰律師的條款已經(jīng)修改,,這個問題不會再成為問題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保障律師辯護權只會進步不會退步”,。 盡管我們還不知道這份司法解釋的最終通過稿將是怎樣,但從最高法院與社會輿論的互動中,,我們已經(jīng)看到了曾經(jīng)的“閉門”解釋時代已很難延續(xù),。立法博弈也開始進入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之中。 當然,,司法解釋權在中國是個“實定存在”,。作為一個制定法國家,尤其是“宜粗不宜細”的基本原則曾經(jīng)貫穿立法始終,,在客觀上也需要法律解釋來規(guī)范某些法條的具體適用,。各國普遍承認立法解釋,但對司法解釋制度卻多有爭議,。我國的司法解釋依兩大司法機關分別設為“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審判解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具有約束力,;檢察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上所作的解釋,,這種解釋對下級檢察院具有普遍約束力。 由此可見,,“司法解釋權”專屬于“兩高”,,而與律師無緣。如果我們承認“兩高”可以通過“解釋”來約束和懲罰律師,,“控辯審”的三角架構無疑將更加失衡——律師相對于司法機關本就弱小,。 因此,在維護控辯平衡、保障律師權益上,,強調(diào)司法解釋的“解釋”屬性就顯得更為必要,。 從法官與律師的關系上看,無論是新刑訴法第161條,,還是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都沒有短期禁止出庭辯護或者代理的司法處罰。就連法庭規(guī)則本身,,也沒有這種規(guī)定,。且《律師法》更是明確,只有司法行政機關才有權對律師進行行政處罰,。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法》中也明確,,吊銷許可證照以及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必須由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主體或者被主體授予執(zhí)法權的機構履行,否則行政處罰無效,。由此可見,,“法院可直接懲戒律師”的解釋,毫無疑問是超越法律本意的,。 司法解釋是法律文本與司法行動的紐帶和橋梁,承擔著體現(xiàn)新法的修改宗旨,、貫徹新法的基本原則等重要使命。制定司法解釋,必須做到“與法同行”,,在法律的權限內(nèi)慎重為之,。司法機關不應在法律之外對訴訟當事人、參與人設置更多的障礙,,甚至給予沒有法律根據(jù)的“處罰”,。要避免這種背離法治精神和法律要求的現(xiàn)象發(fā)生,開門解釋就成為必然,。也只有開門解釋,,才能防止司法解釋中的利益夾帶。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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