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GDP”擔不起“叔侄冤案”全部責任
www.fjnet.cn?2013-05-23 15:44? 練洪洋?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社評 對“叔侄冤案”,,浙江高院負責人認為要從五個方面進行反思。其中,,破案考核指標設計需科學合理,,不應以“破案GDP”為目的。應該銘記,,一個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沒有最終告破,要靠證據(jù)說話,。 “叔侄冤案”不僅給當事人帶來一生的傷痛,,給司法形象帶來難以估計的負面影響,,也導致高達220多萬元的國家賠償,當?shù)厮痉ú块T確實應該反思,。從聶樹斌,、趙作海到張輝、張高平,,冤案總像一母所生,,驚人相似:證據(jù)不足、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被判重罪、真兇現(xiàn)身……所不同的是,,聶樹斌沒有趙作海,、張輝、張高平那么“幸運”,,未到真兇出現(xiàn),,就已冤死刑場。 反思冤案,,“破案GDP”肯定是最先被提起的原因,。如果說,“命案必破”就是一把懸在辦案人員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將一些辦案人員逼上梁山,、不得不依賴刑訊逼供的話;那么,,將“破案率”作為考核指標,,則是利誘一些人為了集體或個人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浙江“叔侄冤案”,,就曾被當作“浙江神探”聶海芬的“光輝事跡”之一而廣為宣傳,。 客觀地說,“命案必破”,、“破案GDP”并不能承擔冤案的所有責任,。某種意義上說,它們也是公安機關除惡務盡,、維護正義,、順應民意的產(chǎn)物,,有其積極的一面,。假如社會發(fā)生了命案,公安機關又遲遲破不了案,,或成為無頭公案,,公眾也會有不高興的,;假如案子破與不破一個樣,不懲不獎,,恐怕公安機關也沒有壓力與積極性去破案,。況且,刑訊逼供制造冤案的賬,,也不完全算在“破案GDP”頭上,。 刑事訴訟層面,雖然1995年刑事訴訟法大修時,,加進了“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表述,但遺憾的是,,至今還沒有在程序立法中明確,、保障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作為一種刑事訴訟原則,,基本應包括:沉默權(即被刑事指控的人有權拒絕回答和不受強迫自證其罪),、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疑罪從無(現(xiàn)有證據(jù)如果不能證實被刑事指控的人有罪,,則應認定其無罪),。刑訊逼供,正是一種“強迫自證其罪”的典型手法,。如果將無罪推定這一司法原則坐實,,不支持侵害疑犯沉默權所獲取的證據(jù),對刑訊逼供的治理必將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實踐層面,,刑訊逼供制造冤案,還與長期形成的“公檢法一家”的習慣有關,。公安機關在種種壓力之下對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嫌疑人違心招供,;檢察機關過分相信警察所做筆錄,,忽略對筆錄獲得程序、真實性的考證,;法院倚重檢察機關的意見,,而對辯護人提出的疑點和主張不感興趣。后續(xù)環(huán)節(jié)不懷疑,、不反對刑訊逼供所獲證據(jù),,對刑訊逼供起到了正面激勵作用,加劇了問題的產(chǎn)生,。因此,,有刑辯專家建議適當吸收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訴訟的發(fā)動,、繼續(xù)和發(fā)展主要依賴于當事人,法官僅處于消極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即使無法完全照搬,,與職權主義適度稀釋,亦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刑訊逼供之痛,。 刑訊逼供是司法文明的毒瘤,,以一種犯罪來對抗另一種犯罪,不僅違反了程序理性原則,,也損害了人們對司法程序正義功能的預期,,我們必須堅持說“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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