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15萬元封頂”只是第一步
zs-bk.com?2012-11-21 23:52? 吳睿鶇?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近日國務院明確,從明年1月1日起,,廢止實施了61年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這意味著,乘客將不再被強制收取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更重要的是,,坐火車傷亡賠償也不再以15萬元封頂,。 實際上,這個所謂的公民傷亡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既違背常理,,也有?,F行法律,。侵權行為法明確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倍惰F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僅屬部門規(guī)章,傷亡賠償15萬元封頂的規(guī)定,,與侵權行為法這一條款存在明顯沖突,,是下位法逾越了上位法。 在我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20年計算,;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賠償的最高標準一般為40萬元,。而在國外,,死亡賠償多數實行的是霍夫曼制度,即根據死者現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將來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費用以后,,乘以未來可能的工作年數,,并考慮到當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賠償金,。2008年,,韓國利川冷庫爆炸事件賠償每位中國公民195萬元人民幣,就是采用這一計算方法,。 在死亡賠償上,,筆者覺得,鐵路方面包括其他領域(如礦山等),,有必要參考世界上通行的霍夫曼制度,進一步提高死亡賠償金,,這有望大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國內安全事故之所以頻頻發(fā)生,除了用人單位安全意識淡薄和監(jiān)督力度不夠外,,賠償標準低,、違法成本低也是重要原因。尤其在國內資源開采領域,,一個煤礦老板日進斗金,,死亡一名礦工,賠償才區(qū)區(qū)數十萬元,,觸不到礦主的痛處,,威懾力度遠遠不夠。如果進一步提高殉難者的賠償標準,,可以想象,,礦主迫于自身利益的重壓,將會主動重視安全工作,,努力采取防范措施,,進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再拿鐵路來說,,旅客強制險,、15萬元的賠償限額都取消了,運輸風險將增大,。如果鐵路方面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快政企分開等運營體制改革的步伐,進一步提高運輸安全性和服務質量,,不論對其自身還是對旅客,,都是一件好事。 從社會倫理學的角度而言,,在現有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死亡賠償金,,也是對每個個體生命的更大尊重,。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我們不可能通過貨幣化的方式,,對人進行準確標價,。可是,,在很多時候,,無價的生命不得不通過一定的標準來賠償,以維護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這個標準定得合理,,才能體現生命的價值,喚起全社會對生命的敬畏,,最大限度地減少生命的無辜逝去,。從這個意義上說,取消坐火車傷亡賠償“15萬元封頂”只是第一步,。 (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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