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服從法律的法官才承擔錯判責任
zs-bk.com?2012-07-13 09:32? 練洪洋?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要求法官對所經手的案件終身負責,,就必須賦予法官相對等的權力,。 1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在全省法院審判管理工作會議上回應了對“審判管理”工作的質疑,,并表示:“案件出問題,,不僅追究辦案法官責任,還要追究院長責任,?!?/p> “面子是別人給的,臉是自己丟的”,,7月4日,,張立勇在河南省中級法院院長研討班上就放出這番狠話。一月之內,,兩度自曝“家丑”,,足見張院長對重樹司法形象之急迫。的確,,河南法院系統(tǒng)近十年來發(fā)生過多起轟動全國的錯案,如張從明“搶劫殺人案”,、胥敬祥“搶劫盜竊案”,、王俊超“奸淫幼女案”,張振風“強奸案”以及“天價逃費案”,、“智障人案”,、“眼花法官”判錯案、保姆盜竊手機案等等,?!昂J僧判葫蘆案”,法院只是丟人,,百姓可能丟命,,不可不慎。 錯案終身追究,,無疑像一把懸在法官乃至法院院長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是稱量違法成本天平上的一個砝碼。使得法官在落筆書寫判決書之前,,不得不先做一道枉法的成本——收益題:為區(qū)區(qū)的經濟,、政治利益而枉法判決,給自己埋下一顆“定時炸彈”究竟值不值,?可以肯定,,錯案終身追究制若剛性執(zhí)行,,必將會轉化為法官依法辦案的內在動力,從而降低錯案的人為故意率,。然而,,錯案的板子全打在法官、院長的屁股上,,恐怕亦會“誤傷”,。 依“權責對等”原則,要求法官對所經手的案件終身負責,,就必須賦予法官相對等的權力——只服從法律的獨立審判權,。在許多國家,法官這種權力得到憲法確認,,如德國規(guī)定“法官具有獨立性,,只服從憲法和法律”、日本規(guī)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和法律的拘束”,。其所指的法官獨立法,涵括不受來自司法外部環(huán)境各種勢力干擾的“外部獨立”和不受來自法院系統(tǒng)內部干涉的“內部獨立”,。 哪怕是一個法官獨立判案水平較高的國家,,出于對這種法治價值觀呵護和鼓勵的需要,仍賦予法官高度的豁免權,,即除非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行為,,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反觀,,在一個獨立性時受干擾,、自由裁量空間狹窄,個別法官不得不在內部,、外部干預的“叢林”中走鋼絲,、常處于身不由己的狀態(tài)中,要他們獨力承擔錯案的完全責任,,何其無奈,。 法律雖明確規(guī)定法官審判不受外來干擾,遺憾的是,,在一些情況下,,這可能成為法治愿景或“理想狀態(tài)”,為外來干擾預留諸多“接口”,。哪怕是省高院,,上面還有省政法委等。當年“趙作海案”正是因某個部門牽頭,、開會定調之后,,才繼續(xù)在錯案道路繼續(xù)滑行的,。當下,除了體制,,社會輿論也可能是暗示乃至左右法官判斷不可忽略的力量,。內部則有兩股力量:一是審委會,二是上級法院,。很多重大案子,,都經過審委會研究決定,法官只不過是“傳聲筒”?,F實如此不堪,,即使案子出錯,法官的個人責任又有多大,?責令法官為自己宣判的錯案負責,,豈不又是“冤案”。 只服從于法律的法官才有承擔錯判的責任,。責任與權力失衡的結果將是,,法官要么更加謹小慎微,更容易受到社會輿論的暗示,,而不敢完全依照法律與良心,,大膽而獨立地判案;要么千方百計維護自己的判決,,哪怕出錯也不愿承認,,公眾申訴之路將更坎坷。是故,,法官問責需要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進行,單兵突進難有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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