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之間要制衡
zs-bk.com?2013-10-16 07:37? 付小為?來源:長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最近有兩則新聞可以放在一起,。一則是云南昭通市檢察院以“量刑明顯不當”為理由,就大關縣一官員強奸4歲幼女獲刑5年一案,,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另一則是一名在廣東打工的男子因發(fā)表過激的網(wǎng)絡言論,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刑事拘留,,由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該男子獲釋放,。 從表面看,,這兩起案例既無內容上的關聯(lián)性,,所引起的社會影響,受到的關注度也大為不同,,但從結果上,,它們都一定程度地與大多數(shù)人的正義預期相吻合,并且在通往正義之路上,,檢察院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以公眾普遍關注的大關縣官員強奸幼女案來說,短短不到一個月時間,,情況幾經(jīng)轉折,。從大關縣法院一審判決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引起各界嘩然開始,,到受害人家屬向大關縣檢察院提出抗訴、大關縣檢察院給出“決定不予抗訴”的回復,,再到受害人家屬向昭通市檢察院提出申訴,,直到前幾天,昭通市檢察院以三點理由認定量刑不當,作出抗訴決定,,一種對當?shù)厮痉ㄏ到y(tǒng)能夠公正審判此案的信心才慢慢確立,。 雖然仍有一些聲音在追問,為什么正義姍姍來遲,,非等到媒體曝光,,也有人為抗訴叫好之余,呼吁調查一審中有無公職人員徇私枉法的情況,,但上級檢察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意義不能就此掩蓋,。 抗訴權或者批捕權都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基本職權,根據(jù)案件情況,,靈活運用各項權力,,是檢察機關履行司法職責的方式。然而,,進入司法實踐活動,,檢察機關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未必能完全依照上述原則,。 國內基層檢察院一直存在對刑事抗訴工作積極性差,,抗訴工作難于開展等問題。造成這一情況的原因有很多,,如為取得好的考評業(yè)績,,片面強調“抗準”,以改判作為刑事抗訴的唯一標準,,致使應當抗訴案件不敢抗訴,;法院部門保護主義使基層法院判決、裁定已包含中級法院意見,,抗訴改判率低,,影響檢察機關抗訴積極性;刑法法定刑幅度過大,,司法解釋滯后,,不易掌握抗訴標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抗訴支持力度不夠等等,。這些原因涉及檢察院,、法院、刑事立法等多個方面,,某種程度上是國家法治水平的綜合體現(xiàn),,不能歸責于一方。但僅就司法系統(tǒng)而言,,公檢法之間重配合,、輕制約的現(xiàn)狀,,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因素。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是一種合作與制約共存的關系。面對刑事犯罪行為,,發(fā)揮各自作用,,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是為互相配合,。而互相制約,,則是指其中某個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認定或判斷錯誤,都可以通過批捕權,、抗訴權,、再審權等權力的運用,避免與正義,、真相相違的決定出現(xiàn)?,F(xiàn)在的問題是,為了提高效率,,公檢法三方普遍強調合作,,不少檢察院和法院建立起溝通、協(xié)商機制,,它無形中弱化了制衡機制,,甚至限制了制衡機制發(fā)揮作用的可能性。 在已經(jīng)證實的冤假錯案里,,人們總是頗為困惑,,為什么在相關程序立法明確,制衡機制,、所涉部門并不缺少,,可還是會一個環(huán)節(jié)一個環(huán)節(jié)地“接力”錯誤,,讓甚至不難發(fā)現(xiàn)的不公不義成立,,讓無辜者蒙冤,給法治中國蒙上陰影,。聯(lián)系前述現(xiàn)實,,本應防止權力濫用的制衡作用的“失靈”是顯見的。 尋求司法系統(tǒng)內部的制衡,,不是說要排斥合作關系,,更不是追求制衡,反其道地以互相“使絆”為目的,。所謂的制衡,,是以事實和公平正義理念為基礎,,作出符合法治精神的專業(yè)判斷,這是任何法治國家司法正義的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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