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判虐童案的兩種思維
zs-bk.com?2012-11-14 10:09? 傅達林?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道德與法律,、立法與司法之間,,兩種思維缺乏順暢的溝通,便容易讓普通輿論誤解司法機關,,造成司法權威的不必要損害,。 溫嶺虐童事件從一張網絡照片迅速發(fā)展成為社會熱點,引發(fā)了媒體集中式的觀察和省思,,各種專業(yè)與非專業(yè)的評判充斥報端,。最新的進展是,,檢察院作出暫不批捕決定,案件退回警方重新偵查,,想必又能引來一番圍觀,。 在大眾的普通思維中,這種結果多少有些讓人“泄氣”,,與之前輿論口口聲聲要求嚴懲的期許相隔甚遠,;但在法律人的評判話語體系中,不批捕的決定則受到肯定,,多數(shù)人認為肇事老師的行為入刑確實有些牽強,。同樣的案例,緣何在不同人群中產生如此截然相反的觀點呢,?我以為還是根源于人們不同的思維模式,,探尋此種思維的不同有助于公共社會的理性構建。 當某個案件進入公眾視野,,首先無法回避的問題是司法機關如何處理,。對此,一般民眾會立足樸素的正義觀和道德感,,按照合乎主流價值的立場對司法處理進行評判,,并在司法結論與期待結果相隔甚遠時作出否定性評價,甚至質疑司法不公,。這種思維多從生活常識出發(fā),,往往是“以結果論英雄”。常人看來,,幼師虐童可謂喪盡天良,、罪大惡極,豈有不入刑嚴懲之理,? 但是,,如果把虐童事件還原為一起案件,法律人的職業(yè)思維則是:現(xiàn)行法律框架內能否應對此類行為,?是否需要增設“虐童罪”,?尤其是在刑事制裁上,遵照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如果這種行為并無明文規(guī)定處罰的,,那么就不應當治罪。哪怕是一種罪大惡極的行為,,也只是一個“立法的選項”,,而不是司法機關所能決定的。在這種思維中,,警方初定的尋釁滋事罪便面臨根據不足的困境,,因為該罪從流氓罪分離出來,,侵犯的主要是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故意傷害罪則要求輕傷以上的后果,,虐待罪的主體又不包括家屬之外的幼師,。所謂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檢察機關的決定如此說來則是堅守法治的底線,。至此,,法律的評判思維便由司法轉入立法,探討如何從現(xiàn)實案例中尋找法律規(guī)定的漏洞,,并及時修補,。 一種是期許司法機關直接能夠伸張正義,一種是立足罪刑法定反思立法的偏失,。道德與法律,、立法與司法之間,兩種思維缺乏順暢的溝通,,便容易讓普通輿論誤解司法機關,,造成司法權威的不必要損害。在涉法公共事件的評判中,,如何讓法律對接常識,,讓司法適度脫離立法缺失的責任,無疑是重建公共社會法律理性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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