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不嚴重”應是法律框架內的認定
www.fjnet.cn?2012-08-01 09:52? 高亞洲?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廣東電白縣觀珠鎮(zhèn)12歲少女小娟,,暑假打工期間遭到觀珠鎮(zhèn)政府農業(yè)辦50多歲的職工廖某材猥褻,。廖某材被警方處以15天的拘留。警方稱因廖某材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只屬于治安問題,。(7月31日,大洋網(wǎng)) 一個花季少女,,不幸遭遇猥褻,,可能從此心理蒙上陰影,,成為心中永遠不可抹去的痛,。為還孩子一個公道,也為維護社會正義,,對施惡者依法進行懲戒,,合情合理合法。從目前的情況看,,作惡者的確已經被懲戒,,事情似乎應該就此落下帷幕,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并未實現(xiàn)預期的法律效果,,反而惹來非議。 非議的焦點便在于:作惡者為何只是被處以15天的拘留,?其實,,站在理性人的角度講,并不是要把作惡者扔進大牢關上三五年,,認為這樣才解恨,,這樣就實現(xiàn)公平正義了,也不是因為作惡者有著政府職員的身份,,抱著仇官的心理,,要求無邊界地嚴懲,從法律理念講,,要實現(xiàn)正義,,不僅要有程序上的正義,更要有實體正義,,在兩種正義的共同作用下,,法律才是法律。 回到本事件來看,對于作惡者為何被處以15天的拘留,,警方給出的解釋是作惡者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警方作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jù)在哪?尚且不得而知,,大概是認為未能形成事實上的強奸,,所以不算嚴重,但從法律條文上看,,構成刑事處罰的,,除了較為嚴重的強奸罪外,還有猥褻罪,,其中又以猥褻幼童罪懲戒更重,。從本事件中的受害人年齡看,屬于幼童年齡范疇,;還原當時的案發(fā)現(xiàn)場看,,作惡者有明顯的主觀作惡行為,而且也對被害人造成了輕微地人體傷害,,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猥褻兒童罪,,簡單的治安拘留已屬法內“開恩”,法律的權威性在于其公正性,,在于其客觀性,,如果可以“開恩”,法將不法,,正義焉存,? 警方對案件作出“后果不嚴重”的認定,固然無可厚非,,但不能脫離法律框架,,否則便會淪為“莫名其妙”的尷尬境地,這里的后果不是指主觀感知上的后果,,而是要站在法律立場上的認定,,如果警方能按照法律條文,根據(jù)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要件及其影響進行細致比對,,便能很清晰地得出結論,,作惡者所應得到的懲戒不應是簡單的治安處罰,而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樣的追問,,不是要表達任何一種過激情緒,而是希望事態(tài)回到法律的框架內得到解決,,這樣不僅是還受害者一個公道,,更是讓社會公眾重拾對法律的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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