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老師太兇,,上課語速過快,9月13日,,福州教育學院附中初二(11)班上演了一幕學生“彈劾”老師的場景:教英語的何老師剛走進教室,,一名陳姓同學就拍著桌子站了起來,大喊道:“不喜歡上你的課,,對你不滿意,。”隨后,,陳同學說,,贊同他意見的同學舉手,不少學生舉了手,。何老師掉頭就走,。班主任說,學校將處分“鬧事”學生,。(《海峽都市報》9月17日)
說來慚愧,,我也曾被學生“彈劾”過。我曾在一所縣中擔任兩個畢業(yè)班的語文教學,兼做班主任,,同時擔任學校文學社的指導老師,。某學期初,當校方宣布我為理科班班主任后,,由一位小個子的女班長發(fā)起,,同學們給校長寫了封聯(lián)名信,不希望我擔任班主任,,理由是我既教兩個畢業(yè)班,,又要帶文學社,忙不過來,,只希望我教他們語文,。校方接受了學生的建議,撤了我的班主任,。為此,,我寫了篇《我被學生炒了魷魚》的小文章,表達了對學生選擇的尊重,,同時闡述了對學生權利的看法,。文章發(fā)表后,被校長看到,,拿到教工大會上宣讀,,表揚了我的“大度”。
說實話,,當獲悉自己被學生們“彈劾”后,,最初心里確實不舒服,但轉念一想,,又不禁欣賞起他們的行為來,。自從有了學校教育,似乎就形成了這樣的規(guī)矩:只允許教師選擇學生,,不準學生選擇教師,。校方一旦指定某老師執(zhí)教某班,學生就得無條件接受,,哪怕其課上得再差,,學生也不敢行使“彈劾”權,建議校方調換老師,。
親其師才能信其道,,學生只有先認可了老師,才能相信其所傳授的知識和道理,,如若不然,,他們就難以有效地接受教育,。換言之,讓學生短則一年長則三年,,硬著頭皮聽一位不受歡迎的老師上課,不僅難受,,還會直接影響到他們的學習成績,。作為受教育者,這算不算權益受損,?
可悲的是,,校方和教師往往認識不到這點,總認為學生是在“鬧事”,,要給學生以處分,。
暫不知福州教育學院附中會給陳同學等“鬧事”學生怎樣的處分,我想提醒校方一句:這不是“鬧事”,,而是在表達他們的訴求,。雖然表達訴求的方式不太妥當,但訴求本身沒錯,。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4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具體可分解為就學的平等權、受教育的選擇權和上課權等方面,。陳同學他們“彈劾”老師,,其實是在表達他們的平等權和選擇權。
就算表達方式有不當,,仍不足以挨處分,,因為他們是在行使學生的表達自由權。憲法第35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可解釋為表達自由。公民表達意見的方式有多種,,可通過語言,,也可通過手勢,如陳同學那樣拍著桌子站起來,,也可通過附議的方式,,如其他同學舉手同意等,都屬于正常的表達方式,。
因此,,我要提醒福州教育學院附中及其他學校領導,隨著社會日益多元化,,學生的權利意識在不斷高漲,,類似的行為會變得日益頻繁,對此,學校和教師要有思想準備,,要正確認識學生的維權行動,,盡可能用和平理性的方式去化解師生間的矛盾。切不可采取高壓手段,,動輒以“鬧事”或者“破壞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為名,,輕則處分學生,重則開除出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