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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發(fā)生的“復旦大學投毒案”,,令世人震驚,。近日,復旦177名學生聯(lián)名寫請求信,,為一審被判決死刑的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求情,,再次引起輿論關注。

對于復旦學生的這一舉動,,有人表示理解,,也有人直指這些人是“法盲”,不該干預司法,。我倒認為,,這些學生不僅做法無可非議,而且精神可嘉。

這體現(xiàn)了學生的人性之善,。他們并不是為林森浩脫罪,,而是請求不要判決死刑立即執(zhí)行,再給他一次機會,。林森浩罪不可赦,,但該不該“以一命抵一命”,這仍有討論余地,。這既涉及具體個案,,也涉及死刑存廢問題。當前,,慎用死刑的理念深入人心,,已為司法理念所吸納。復旦學生的具體主張,,合乎情理,。

寫聯(lián)名信也沒有逾越法理,不必動輒斥為干預司法,。所謂司法獨立依法判案,,是要求司法不受輿論操縱,而不是要求輿論噤聲,。這一點經(jīng)常被人誤解,。實際上,公民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司法有獨立判案的程序原則,,二者并不矛盾。復旦學子的請求信,,就是一種意見表達,。以往,也有法律專家呈遞“專家意見書”,。這些都不會(也不應)影響法院依法進行審判,。

更值得重視的是,復旦學生從中體現(xiàn)出了一定的公共意識,。投毒案發(fā)生于復旦校園,,備受社會輿論關注,意見紛呈,。對于這起公共事件,,倘若沒有來自復旦校園的聲音,難免讓人感到遺憾,。簽署請求信的學生,來自于復旦各個院系,體現(xiàn)了部分學生對案件的共同關注,。這是他們參與討論這起公共事件的一種方式,。還可以說,寫請求信是更為理性的一種意見表達方式,。

當然,,作為年輕學子,關注社會事務,,推動社會進步,,不能止步于校園之內(nèi)。由于這一事件發(fā)生在復旦校園,,學生更有感觸,,更想表達意見,這不難理解,。但如果學生們只是關心自己的身邊事,,而對發(fā)生于校園之外的公共事件表示漠然,這就不能算是“家事國事天下事,,事事關心”,。復旦學生以聯(lián)名信方式表達意見,在以往非常罕見,。這次被有些人批評,,可能也有這方面原因。

大學生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除了發(fā)奮讀書,,為未來積蓄知識的力量;大學生還應放眼社會,,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訓練自己的各方面能力。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大學生不能“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只讀圣賢書”,,否則就算不變成書呆子,今后也可能被時代的列車拋棄,。

因此,,對于這次復旦學生聯(lián)名寫請求信一事,其具體對錯或可放到一邊,,從中體現(xiàn)出來的公共意識,則應加以贊許,。只要循乎理性,,訴諸法治,,大學生應充分行使作為公民的權利,大膽地表達對社會事務的意見和建議,。

能否為被告人求情2014-05-09 09:16

復旦大學的170余名學生,,近日聯(lián)名上書法院,為校園投毒案兇手求情,引起輿論風波。

雖然有媒體認為這可能是嫌疑人辯護律師的計策,,但法律認定需要講證據(jù),。上書學生意見只是各界眾多意見之一,,主張判死刑和主張不判死刑的師生意見同樣值得尊重,。有人擔心這會以“以民意裹挾法律”,。但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強調(diào)“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這一案件此前已在社會高度關注下作出一審判決,,歷經(jīng)此番喧囂,,相信二審時法院只會更加嚴謹?shù)劂∈胤蛇吔?,審慎對待?/p>

事實上,對投毒案兇手依法予以處罰是共識,。以這一共識為基礎,,不必也不應強求輿論一致,《請求信》從行文到內(nèi)容的不當之處當然也可以批評,,不過沒必要指責上書學生為“法盲加腦殘”,,對公共事務表達訴求也是一種公民權利。上書學生中有一大部分是法學院研究生,。就他們而言,,這一案件既是一場感同身受的同窗悲劇,,更是思考中國法治問題的沉痛實例,。這一案件給高校和社會帶來的教訓需要永遠記取。無論案件最終如何判決,,希望寫信的同學們未來能繼續(xù)救助和幫扶這兩個破碎的家庭,,不辜負今天投入的熱情、遭遇的風波,。

【回溯一年前的“復旦投毒案”,,不正是因為生活中的彼此忽視對方,才有了今天這宗公案嘛,?!?/p>

“復旦投毒案”波瀾再起。日前,,由復旦大學177名學生簽名的《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寄往上海市高院,,建議給林森浩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并在將來照顧受害人黃洋的父母,。

消息一經(jīng)媒體發(fā)布,即在網(wǎng)絡輿論場上掀起軒然大波,,質(zhì)疑者紛至沓來,。僅在網(wǎng)易的該新聞頁面中,就有超過17萬網(wǎng)友參與互動,,而且絕大多數(shù)站在了177名學生的反面,,其中一則“同意維持原判”的簡短回復得到了網(wǎng)友最多的“頂”。

在性質(zhì)上,,網(wǎng)友的跟帖和頂帖也可視為一種公開“聲明”,。那177名學生本意在請求法院不要對被告判“死”,卻換來了網(wǎng)絡輿論場上對判“死”的更多支持,。僅從“救人”策略上看,,堪稱完敗,。

當然,網(wǎng)絡輿論場具有放大效應,,易受情緒化表達的影響,。基于“沉默的螺旋”理論,,當網(wǎng)上有多數(shù)人表達出對“維持一審死刑判決”的意見后,,持不同觀點者通常會選擇沉默。對177名學生“聲明”的壓倒性質(zhì)疑,,在線下或許并不像在線上這樣激烈,。

在一個多元化社會,對待個案判罰,,乃至對待死刑存廢有不同看法,,本屬尋常。正如177名學生發(fā)表“聲明”或向法院提出“請求”,,均在其言論自由范圍內(nèi),。在此案一審過程中,也曾有受害人的同學向法院提出希望“依法嚴懲兇手”的請求,,法官還將之附卷存檔,。請求法院“嚴懲兇手”之所以波瀾不驚,是因為這一請求凝聚了多數(shù)人的共識,,符合多數(shù)人的樸素正義觀,。要以其時的“嚴懲兇手”之請求,去觸發(fā)網(wǎng)絡輿情危機,,幾乎不可能,。就連這177名學生,也要由代表在回應中反復強調(diào),,“林森浩應該受到法律懲罰”,,“我們只是單純希望不要判處‘死立決’”。

提出“免死請求”,,是這些學生的權利,,網(wǎng)民的反對同屬言論自由。

面對網(wǎng)上的輿論洶洶,,有參與聯(lián)署“聲明”的復旦學子感到委屈,。但他可能不曾想到,公開建議“給林森浩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并在將來照顧受害人黃洋的父母”,事實上已構成了對受害人家屬的二次傷害。既有心要解決受害人父母將來的養(yǎng)老難題,,為何不試著去跟受害人近親屬接觸,,以了解他們的想法?

只需簡單換位思考,,就不難推斷,,受害人父母很難接受殺害至親者的“照顧”。這177名旁觀者的“寬容”僅對自己有意義,,卻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受害人家屬的感受,。黃洋的父親黃國強就公開表示不接受請求信的內(nèi)容,也不認同“林森浩不是一個極為兇殘的人”的說法,。

在受害人家屬開啟寬容之門以前,,其他人要論理說法,只要不妨礙司法裁判,,自可行使其言論自由,。若公開的言論涉及到已經(jīng)逝去的受害人及其在世的親人,請給予起碼的尊重,。須知,,言論自由也有邊界,法律之外還有道德法則,。回溯一年前的“復旦投毒案”,,不正是因為生活中的彼此忽視對方,,才有了今天這宗公案嘛。

今年2月,,備受關注的復旦投毒案,,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森浩死刑。一審判決之后,,復旦177名師生簽署請求信,,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執(zhí)行。受害者黃洋的父親表示并不接受請求信的內(nèi)容,。

在這封《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中,,同學們認為林森浩不是一個兇殘的人,希望能給他一次機會重新做人,,希望法院能夠慎重判決死刑,。有參與簽名的學生表示,從人情的角度來說,,黃洋的離開已經(jīng)讓他們非常難受,,他們不想再失去林森浩,不能為了懲罰一個人而必須剝奪他的生命,。若是站在與林森浩熟識的同學的角度,從情感出發(fā),,值得同情和理解他們,。盡管如此,“求情”舉動引起了巨大爭議,。

這種請求的方式并不罕見,,而對社會影響力巨大的案件進行司法裁斷上的爭論,,我們一點也不陌生,。近年來,,在數(shù)起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中,都可見輿情洶涌,。藥家鑫案,、李天一案,,到最近又因胡斌翻車事故而再度被推上輿論風口的“70碼”案,,等等,無一例外引來各種針對案情裁斷的討論,,輿論的積極性已經(jīng)超越了“圍觀”,。

求情也好,爭議也好,,人們把自己對公正,、道義、法理、情理,、事理的各種理解,,投射到案件的裁決之中,無形中也形成了輿論壓力,。有人渲染被告人的身份,,有人描述受害人的處境,有人強調(diào)“富二代”的標簽,,有人得出“好人”的判斷,,有人得出“惡劣”的認定,見解不一,,態(tài)度各異,,唯一的共同點是,人們都在心中裁決案情,。

我們相信,,公正裁決不受外界因素影響。但不可否認,,把社會影響力,、“民意”與司法裁決拉上關系,建立聯(lián)系,,這已經(jīng)是客觀存在的社會心理反映,。聯(lián)署求情信,這177名師生不會不知道,,這是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行為,,他們在集體表達對法律、對司法裁決的見解,??陀^公允地說,這種認識,、心理并不罕見。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類似于“全村村民集體請愿”、“全校師生聯(lián)名擔?!敝惖募w行為,,確乎被不少人寄予了希望,,被當做一種可能有效的保留手段,,用以表達“合情合理”的訴求,。

在古代法時代,,“法庭”就在人群之中產(chǎn)生,“法官”為群眾推舉德高望重者擔任,,“法律”是大多數(shù)人心中的公義良知?,F(xiàn)代法律乃專業(yè)主義操作,職業(yè)法律群體以理性與良知操持司法機器,,確保社會的公義良知客觀化、理性化,、程序化,標準恒一,,態(tài)度穩(wěn)健,是所謂“司法獨立”的要義所在,。然而,,這又是一個漫長的訓練過程,。一次一次的司法裁決,,一次次地向社會傳遞法律的訊息,什么是公義,,什么是正道,,什么又是程序公正,無不是一次次的演練與習得,,最終以確立社會對司法裁決的絕對信任,,人們相信司法的“專斷”,認同一切裁決之結果,。在這個意義上,求情的一次次發(fā)生,,卻是要讓人深思的。

我們無以否認各種求情與爭議,,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社會心理反應,。在根本的意義上,,司法要讓人看到那些專業(yè)術語之外,普通人的常情常理早已灌入其中,,不必置疑,,無法求情,于是每一次司法裁決都是讓人無話可說卻充滿良知與情理的審判,,法律之樹唯是常青,。

2月18日,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一審判決之后,復旦177名學生簽署請求信,,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立即執(zhí)行。受害者黃洋的父親表示并不接受請求信的內(nèi)容,。上海知名律師嚴義明認為,,并不能確定請求信能否影響二審判決結果,。(5月8號《京華時報》)

復旦大學生林森浩投毒案讓世人震驚,十年寒窗苦讀熬出頭卻因為性格不合投毒斷送室友黃洋同學的生命,,自己將面臨的是生是死還是個未知數(shù),。

殺人償命自古一理,,投毒案一審被判死刑,二審還沒開庭,,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聯(lián)名簽署求情信,請求法院刀下留人,,甚至稱黃洋同學的父母以后由他們共同盡孝,。在筆者看來,這是多么樸實和天真的想法,。面對生命應該理性,,在感性和理性面前,情理不能替代法理,,如果都去同情兇殘犯罪的人,,那么死去的人就該無情了嗎,?那么法律的威嚴沒有效力了嗎?再者,,替黃洋同學為父母盡孝,,想法有是善念的,可要真正做到這一點,,恐怕還需時間來考證,,畢竟,這是在深表同情之下發(fā)出的感言,。

法律倘若因為一封求情信而放松標準,,那怎么執(zhí)行法律的規(guī)定?把情與法推到對立面,,這種態(tài)度是不恰當?shù)?,也是不善的,。簡言之,,我們不能用感性試圖傾斜法律的天平,。

177名同學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同學們的心里慢慢地接受了黃洋同學的死,,是無法改變逝者已逝的事實,,從而用包容和接受林同學犯罪的事實通過訴求信請求法律寬恕,,給林同學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不想看到另一個家庭的喪子之痛,。這些都是出于感性的想法,在法律面前是天真的,。但法律是嚴肅的,,不會因為177名同學的訴求就改變法律天平,,畢竟,這不是社會課堂,。

如果林同學當時有那么一點感性或者理性,,也許事情就不會發(fā)生。他的冷血把室友的生命推向了終點,,對方的父母能接受177名同學的求情嗎,?從情感上來說,我們也不愿意看到林同學的生命走向終結,,一名優(yōu)秀的學生風華正茂,,前途光明,但是法不容情,,自己的行為必須由自己來承擔,。

【在林森浩是否該判死刑問題上,要求“殺人償命”是人情,,基于惻隱之心的同情也是人情,,而法院要做的就是依法做出契合正義的判決?!?/p>

據(jù)報道,,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后,復旦177名學生簽署“免死”請求信,。請求信認為,,林森浩的罪行是不可原諒的,應受到應有的懲罰,“我們也不想干擾法院的判決,,但是希望能從情理上講減輕對林森浩的判決”,。

對復旦177名學子“免死”求情的舉動,許多網(wǎng)友并不認同,,有媒體評論還指出,,“幾乎觸犯了眾怒”。

針對林森浩的投毒殺人罪行,,一些網(wǎng)友認為應當“判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當然沒什么不可理解。但如果進而憤怒至對“免死”觀點大加鞭撻,,那未免有些過激,,不僅不合乎“尊重不同觀點”的言論之理,恐怕也罔顧法理與人情的復雜交織,。

林森浩故意投毒殺人,,悖逆人情,不容姑息,,當依法追責,。但在此前提下,復旦學子對同樣也是人的林森浩可能面臨的死亡,,報以“惻隱之心”,,本也合乎人情考量。如果挾恨要求“殺人償命”是人情,,那“物傷其類”的惻隱同樣也是人情,。

事實上,在許多案件上,,情與法的糾葛都無法避免,。而司法也很難完全擺脫輿論“沖擊波”,本質(zhì)上,,“法律無法遠離‘看得見的人情’”,,但要保證公正,它就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并對蕪雜的輿情做到“兼聽”而非“偏聽”,。

說到底,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不應偏聽一方訴求,,而應努力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做出契合司法公正的判決,。就該案而言,,無論是要求判林森浩死刑的,,還是為其求情的,都有其合理成分,。而法院方面該做的,,是終審時本著少殺慎殺的寬嚴相濟精神,堅持依法審決,。

□張貴峰(職員)

日前,,由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聯(lián)合簽名的《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隨之一起的還有另外一份《聲明書》,。建議給被告人林森浩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并在將來照顧受害人黃洋的父母,。177名學子表示,,希望國家、社會,、法院綜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給林森浩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5月7日《法制晚報》)

對此,,有人說“喪盡天良的不止罪犯一人,還有177人”,。有人說“這樣的學生簡直是渣滓”。有人感嘆“悲哀,,整個復旦的悲哀”,。有人怒斥“給林森浩一個機會,誰來給黃洋一個機會”,。還有人質(zhì)疑“肯定是律師出的餿主意”,。

簽名的同學認為黃洋已經(jīng)去了,林森浩被判死刑也無法讓黃洋回來,,而林活著可以贍養(yǎng)黃洋父母,。曾經(jīng),有一位母親,,就在法庭上為殺害自己獨子的兇手這樣求情,,“我今天想跟法庭說,能夠輕判他就輕判他吧,。都是父母養(yǎng)的,,我的兒子已經(jīng)死了,就是判他死刑,,我兒子也活不了了,?!?/p>

這種話從被害者母親嘴里說出,讓人震撼與感動,??蓮耐抖菊咄暗淖炖镎f出,卻顯得“站著說話不腰疼”,。這些同學原本可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他們?yōu)槭裁匆跋箵胶汀保亢螞r多位律師及專家已經(jīng)表示,,請求信對二審量刑的影響可能性不大,。

這117名學子的求情信,無論在法律層面有多大意義,,至少在道德與情感層面,,都是一種親情的擔當,。無論怎樣罪大惡極的殺人兇手,,也是一條生命,,任何生命的即將離去,,無論如何也不應該是一件值得慶賀的“喜事”,。這117名學子想要為他們曾經(jīng)的同學“做點什么”,,我認為這種情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說辯護律師為殺人犯辯護,,是一種職業(yè)一種工作,。那么復旦學子為向同學投毒的兇手求情,,也絕不是“多管閑事”,更不是“喪心病狂”,。站在他們的立場,,他們做了自己覺得應該做的事情,我們不應該為此咒罵為此痛斥,。情與法的沖突背后,,不妨讓法律的歸法律,讓情感的歸情感——我們相信法律的公正,,也不唾棄情感的價值,。

□ 舒圣祥(湖南 媒體人)

2月18日,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一審判決之后,,復旦177名學生簽署請求信,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立即執(zhí)行,。4月20日,,部分學生又向法院遞交了一封“聲明書”,表明“請求信”是學生真實意愿的表達,,希望法院傾聽其心聲,,考慮其訴求,。(5月8日京華時報)

據(jù)報道,參與起草《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的還是復旦大學法學院的研究生,,上書的目的是想通過自己的知識和能力,,向法院表達自己的意見。他們也認為林森浩的罪行是不可原諒的,,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但是,林森浩在學校做了一些好事,,不是一個兇殘的人,,從情理上講,希望能給他一次機會重新做人,,請求法院不要判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

林森浩是不是兇殘的人?其殘忍的舉動已經(jīng)證明了一切,。不兇殘何以投毒,?不兇殘,為何不及時制止同窗黃洋喝水,?不兇殘,,當黃洋不明診斷之際,為何不盡快說明真相,?殺人償命,,天經(jīng)地義。復旦學子聯(lián)名上書是感情沖昏了理智,。

高校惡性傷害事件,,復旦研究生投毒案不是孤例。1994年,,清華大學女大學生朱令鉈中毒,同宿舍同學有投毒嫌疑,,至今未結案,;2004年,云南大學學生馬加爵因為和室友打牌口角,,新生不滿將舍友及相關同學殘忍殺害,;2007年,中國礦業(yè)大學學生常某與同學關系緊張,,向同學水杯中投毒,,3名同學中毒。

同窗之情,,如同手足,。同室操戈,,有悖人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邱建新認為:投毒者林森浩是優(yōu)秀高等學府頂尖人才,,過于追求成果,、效率,忽視了人和人之間最基本的情感互動交流,。

如果說復旦大學研究生之死,,暴露了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的問題,。那么,,復旦學子聯(lián)名上書,折射出高等教育的失敗,。眾所周知,,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進步追求的共同價值取向,也是衡量法制社會的重要標準之一,。法律一向被視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大學生為一個殺人犯求情,難道不是在縱容犯罪,?

習近平總書記5月4日在北京大學師生座談會上的講話中寄語大學生:青年要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中特別希望青年人“要明辨,善于明辨是非,,善于決斷選擇,。”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掌握了這把總鑰匙,,一切是非,、正誤、主次,,一切真假,、善惡、美丑,,自然就洞若觀火,、清澈明了,自然就能作出正確判斷,、作出正確選擇,。

當今社會是一個思想多元、價值多元的時代,。談到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經(jīng)常會被一些人嘲諷。殊不知,,價值觀好比人生的導航儀,,不僅指引人生前進方向,也決定一個人能走多遠,。導航儀出了問題,,人生偏離了航向,還能走得遠嗎,?

復旦研究生投毒悲劇,、復旦大學生聯(lián)名上書為林森浩求情,都反映出大學生價值觀教育亟待加強和改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需要全社會為之共同努力,。大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更要帶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林森浩踐踏了神圣的法律,就要為之付出應有的代價,。惟其如此,,公平的陽光才能普照大地。

近日,,復旦大學醫(yī)學院研究生投毒案依法公開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司法審判有了結果,,但對此事的反思還需深入。怎樣的“土壤”造成了高智商年輕人的人格畸變,?什么原因讓一些年輕人總是懷著“局外人”的心態(tài),,冷眼看待親情、友情甚至生命,?

名校,、醫(yī)學生、投毒……一系列的“元素”讓這起復旦大學醫(yī)學院研究生投毒案被放大,,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有人認為這只是一起極端偶發(fā)事件,,其實不然,。

近期新聞報道中就有類似的駭人聽聞案件:今年除夕,四川省綿陽市三臺縣某村,,一名15歲少年因一點瑣事,,把鄰居家2個女童殺害了,,殺人后,他竟然還去這戶人家若無其事地吃花生,。

另一起案件是,,一名20歲出頭的外地來滬打工青年,為還賭債,,竟將鄰居的孩子騙走并殺害,,之后向孩子家人索要贖金50萬元。

雖然這幾起案件當事人的身份角色不同,,他們中有的是頭戴“光環(huán)”的名校大學生,,有的是游蕩在鄉(xiāng)間的留守少年,有的是進城打工的年輕人,,但內(nèi)心深處有些東西卻極為相似,,比如自私、極端,、殘忍,,以及冷靜表象下可怕的冷漠。

這不由讓人想起法國作家加繆《局外人》中的主人公,,一個名叫默而索的年輕人,。安葬母親時他漫不經(jīng)心仿佛在“局”外,后來迷迷糊糊殺了人,,也仿佛置身“局”外,,甚至對于法庭上的辯論也不關心,好像與己無關……當個人的價值觀與社會長久背離,,那么無疑他就成為這個社會的“局外人”,。生存的荒誕與虛無感之下,如果集聚起一股戾氣,,進而演變成一種攻擊行為,,那就可能制造出社會災難。

新聞可以“逐熱”,,然而我們更需要對于這起投毒案進行“冷思考”,。許多問題有待求解:怎樣的生活環(huán)境和人生軌跡,造就了這些與社會主流價值觀“割裂”的年輕人,?城鄉(xiāng)差異,、生活貧困、親情缺失,,抑或是家庭過度保護和過高期望值,,哪些給青少年成才帶來不利影響?對于并不豐美、甚至“貧瘠”的成長土壤,,家庭,、學校、社會應如何想辦法去“修復”,?包括小學,、中學、大學在內(nèi)的各級各類學校,,是青少年成長的重要土壤,,學校應該怎樣擺脫應試教育的思維,真正把對學生的人格塑造,、心智培養(yǎng)放在重要位置……

對于個人而言,,我們在關注這些案件時也并非是純粹的 “看客”。其實,,“局外人”心態(tài)和現(xiàn)象并不鮮見,。性格內(nèi)向、自卑或自負的人,,都比較容易成為“局外人”,;外鄉(xiāng)人在繁華大城市、差生在課堂上,、新員工在單位里,,都可能在某個階段成為“局外人”,引發(fā)一些不適甚至不滿,。這個時候,,就需要進行情緒管理和心理調(diào)適,而不是任由壓抑,、負面情緒積淀影響自己的身心健康,,甚至最終爆發(fā)傷及他人。

在復旦大學投毒案一審宣判前,,被告林森浩接受了央視專訪,。林森浩告訴記者,對于自己性格中的“矛盾”,,他自己都無法解釋,。他認為,這次做的這個卑鄙的事情,,可能與自己做事情不計后果的習慣有關,。思維的方式,做人的底線,,都是需要學習的,,可林森浩說自己卻沒有這種底線的學習,。他說,“思維方式是我能力上的弱點”,,“這10個月想得最多的就是改善自身的性格,思維方式”,。

這種教訓非常沉痛,,也讓人非常納悶,我們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教師、家長,,為什么都沒有將這種最基本的人文素養(yǎng),、人文價值以及底線意識教給孩子們?林森浩當然罪孽深重,,但從這個意義上說,,他又何嘗不是個教育受害者呢?所以,,“看守所這10月一直讀文學經(jīng)典,,這是自己的欠缺”,他要補上這一課,。

我們的教育也需要認真補課,,不管是何等崇高的人生規(guī)劃,都不能將技能,、專業(yè),、能力發(fā)展放在唯一的位置,都不能成為愛因斯坦所謂的“專業(yè)狗”,,而忽視了作為一個人應該擁有的最起碼的信仰和能力,,比如應該有愛,有責任,,懂得體恤,,比如應該將“突出人是主體的原則”的人文精神放在重要位置,“強調(diào)人是目的的原則……突出人高于物,、貴于物的特殊地位,,強調(diào)精神重于物質(zhì),人的價值重于物的價值,,生命價值優(yōu)先的人道主義原則和人本主義原則,;在人與人的關系中,強調(diào)相互尊重對方的人格尊嚴的原則”,。涵養(yǎng),,培養(yǎng)孩子在人性,、情感、欲望,、情緒,、人際關系等方面的素質(zhì)和能力。

這些為人價值最大化的教化,,也許不能帶來卓越的技能提高,,但是,卻是必然的生存能力和思維,。畢竟,,生活不是單純依靠“邏輯”就能解決的,人類的共識,、以人為本,、敬畏生命,才是最基本的處理原則,。

著名教育專家朱永新早就指出:中國教育發(fā)展最大的危險是人文精神的缺失,。可看看當下,,這種現(xiàn)狀并沒有明顯改觀,,大多數(shù)的理工科學生對涵蓋人文知識方面的讀物或?qū)W科并不十分感興趣,他們習慣與熟識的還是理性的思維和學習,。大多數(shù)學生在選修課程時往往傾向于選擇宇宙探秘,、職業(yè)規(guī)劃、事業(yè)管理等專業(yè),、興趣取向明確的課程,,而很少會選擇大學語文、美術欣賞,、影視賞析等人文文學色彩較重的專業(yè),,就算選修了這些課程的學生也表示目的是為了學分。另外,,在課外讀物的選擇上,,理工科學生往往偏向于懸疑推理、探索探秘類的書籍,,而對中外名著類書籍卻無人問津,。

人文素養(yǎng)的匱乏、不足,,不僅影響創(chuàng)新能力,,對于思維認知、道德認知,,也是一種嚴重誤導,,直接造成了有些大學生道德品質(zhì)低下,、行為粗鄙、學風不正等問題,。有了不良的思維慣性和道德慣性的驅(qū)使,,也就容易弄出讓人不解、充滿矛盾性的教育極端事件,。

就像今天的林森浩,,面對記者的采訪,一直非常平靜,。對同學的死亡無動于衷,毫無懺悔和謝罪感,,這何嘗不是一種讓人害怕的冷酷呢,?敘述投毒的過程“給人的感覺就是或者不是發(fā)生在他身上……他是在進行一個實驗,而沒有把對方當成一個活生生的人去對待”,。冷血和冷淡,,怎么不出大問題呢?

補上人文底線這一課吧,,我們的家長,、家庭和教師,積極行動起來,,在課堂,、班會、公共講座中,,多進行人文素養(yǎng)的熏陶和感染,,讓學生成為美的體驗者、高尚的追求者,,不要陷入“專業(yè)化崇拜”中,,失去了正確的發(fā)展方向。

雷泓霈(河南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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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罪成立,,一審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害人黃洋的家屬對判決結果感到欣慰,;林森浩的家屬則表示不相信他是殺人兇手,,將提起上訴。宣判前,,林森浩接受記者采訪,,講述了案件始末和內(nèi)心的想法,。(《中國青年報》2月19日)

這一案件自從去年4月以來,持續(xù)引發(fā)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許多人想當然地以為,,正是由于我們的大學教育的種種問題,比如長期不注重對學生進行人文教育,,不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沒有做好學生工作,所以才讓血案不幸發(fā)生,,導致被害者死亡,,施害者也終將難逃死刑嚴懲。因此,,呼吁大學應該立即反思,,承擔起應該承擔的責任。

問題是,,這起投毒案,,真需要如此“深入”解讀和評論嗎?許多人會不假思索地說,,當然需要,,因為這一案件發(fā)生在大學,尤其是“985工程”國家重點大學復旦大學,,而且1995年發(fā)生的清華大學鉈投毒案,,至今都還沒有偵破。在這些人看來,,這兩起性質(zhì)可能很類似的投毒案,,必須要引起全國所有大學的高度重視,一方面要引以為戒,,另一方面要亡羊補牢,。

冷靜地想一想,我們就不難發(fā)現(xiàn),,對于復旦大學生投毒的個案進行連篇累牘的報道和解讀,,并把板子都打到大學屁股上的評論,并不一定妥當,。首先,,中國大學的學生這么多,發(fā)生一兩件投毒案,,從概率上來看很小,。正所謂“林子大了,什么鳥兒都有”,。而放眼全球,,在其他國家的一些名牌大學,,也發(fā)生過在校生對同學和老師施加的各種各樣的傷害案件,并不唯獨我國的復旦和清華,。其次,,這些個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時沖動或長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非大學的教育和管理,。第三,我們不能以偏概全,,因為這些極端的少數(shù)個案而臆想在校大學生中還有許多潛在的犯罪念頭在蠢蠢欲動,,因此就呼吁大學全面排查,深刻反思自己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問題,。

大學雖然有問題,,但就此案件而言,我認為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只是它發(fā)生在著名的復旦大學而已。

如把它當做一個典型案例,,沒完沒了地報道,、評論,搞得大家緊張兮兮,,使得同學之間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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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現(xiàn)場,。新華社記者裴鑫攝

據(jù)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該院18日就復旦大學醫(yī)學院研究生投毒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起投毒,,兩條人命,,讓人扼腕嘆息。

回顧整個事情的過程,,不難發(fā)現(xiàn),,投毒者和被害人之間并沒有尖銳的矛盾,只是在生活瑣事中“互相看不慣”,。就是這樣雞毛蒜皮的瑣事,,最終導致一起投毒慘案的發(fā)生,給兩個家庭帶來巨大的傷痛,。

生活瑣事演變成投毒血案,,反映的是部分大學生心智不夠成熟,,智商很高、情商很低,。大學生學習知識固然很重要,,但還要學會起碼的處理人際關系的本領,這其中重要一條就是要寬厚容人,。

寬厚容人是要改變以自我為中心的態(tài)度,。不少大學生是獨生子女,在家受到長輩們的寵愛甚至是溺愛,,天然地形成以自我為中心的錯誤認識,。這樣,當與從五湖四海來到一處的朋友相處時,,小小的分歧就會引發(fā)矛盾沖突,,既讓別人感到不舒服,又讓自己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

寬厚容人要學會接受不符合自己預期的事情,。不同的人生活環(huán)境和成長經(jīng)歷不同,對事情的看法和態(tài)度自然也會有差異,。遇到不符合自己預期判斷的事情時,,要學會站在對方的立場上,從對方的角度看待問題,。能容忍不同觀點的存在,,寬容對待與自己意見不同的人和事,就是心智上成熟的表現(xiàn),。

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我們不要求大學生世事洞明,、人情達練,,但最起碼的社會道德要求和人性底線必須得遵守。

被害人永遠離去,,投毒者被判死刑,,復旦投毒案中沒有勝利者。生活中的事情遠比教科書中的知識要復雜的多,,大學生要養(yǎng)成自己處理復雜社會問題的能力,,學會寬厚容人,不讓這樣的悲劇重現(xiàn),。

(作者系新華社記者)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4月25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準逮捕,。經(jīng)上海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瑣事與黃某關系不和,心存不滿,經(jīng)事先預謀,3月31日中午,林某將其做實驗后剩余并存放在實驗室內(nèi)的劇毒化合物帶至寢室,注入飲水機槽。4月1日上午,黃某飲用飲水機中的水后出現(xiàn)中毒癥狀,后經(jīng)醫(yī)院救治無效于4月16日去世(4月26日新華網(wǎng))。

就在復旦大學黃洋同學被室友飲水機投毒不治身亡的同一天,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兩名同學,也因在宿舍內(nèi)玩游戲發(fā)生口角并大動干戈,其中一名同學被刺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同樣都是大學室友,一個將同學毒死,一個將同學刺死,我們不禁要問:現(xiàn)在的大學生們到底怎么了?為什么都變得這么殘忍?事實上,曾經(jīng)發(fā)生過的類似案件還有很多,。大學校園內(nèi)同窗室友間的殘殺事件,出現(xiàn)頻率如此之高,并直接以剝奪他人生命作為目標,究竟是為什么?

這顯然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至今無人知道,林某究竟是基于何種動機毒死室友,“因生活瑣事與黃某關系不和”究竟能瑣碎到什么程度?熱衷“挖糞”的媒體,除了挖出“平攤水費起爭執(zhí)”這樣的小事,似乎也沒能挖到什么“猛料”,。也許,就像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同學那樣,只是因為玩游戲時不愉快的口角,或者一些無謂的生活小事,。當年馬加爵殺害四名同學,不就是因為一次打牌時吵架嗎?大學校園內(nèi)的類似慘案,所謂“動機”恐怕大多如此。想一想,大學同學之間究竟能有多少深仇大恨?

大學生們無疑具有一定的學識,可惜很多人沒有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既不尊重別人的生命,也不珍惜自己的生命,我們的教育從小就缺了這一課,。在復旦大學投毒事件中,高智商犯罪的特征非常明顯,如果不是“一個陌生短信提醒注意一種化學藥物”,也許等到黃洋去世警方都無法查出究竟是何物中毒,。但愿媒體不要詳細報道這種化學藥物,因為這樣可能會有更多效仿者出現(xiàn)——1995年清華大學朱令鉈中毒事件之后,鉈鹽就常常被用于投毒。

此刻,我最想說的是兩個字:寬容,。事實上,類似校園慘案的發(fā)生,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那些學生沒有學會寬容別人,。僅僅因為“其實我打牌沒作弊”那點委屈,就失去了理智。如果寬容的品質(zhì)不存在,沖動的戾氣就有可能爆發(fā),。胡適說過,“寬容是一切自由的根本”,。多一點對別人的寬容,我們的生命中就會多一點空間,用以容納對他人生命的尊重。當然,寬容的要義不只是呼吁別人寬容自己,而是要從自己寬容別人做起,哪怕他是一個投毒殺害同學的兇手——其實,林某何嘗不是一個不寬容的受害者?

2007年美國弗吉尼亞校園槍擊案后,學校悼念儀式上不僅給32名遇難學生點燃了蠟燭,也給學生兇手點燃了蠟燭,。在復旦投毒案后,媒體不約而同地只用“林某”來報道,而不再像當年那樣瘋狂地報道馬加爵,。這也許就是一種寬容的進步吧?寬容是我們的社會最為需要的品質(zhì),同時也是消除社會戾氣最重要的消毒劑。在對悲劇的反思中,我們要大聲呼喚那些缺失的寬容,同時也要寬容那些不會寬容的人,就像馬克·吐溫說的:紫羅蘭把它的香氣留在了踩扁它的腳上,這就是寬容,。

發(fā)生在復旦大學的校園投毒案讓人心痛,被害者不治身亡,,看著照片上他那張充滿陽光的臉,,看著家屬悲痛欲絕的神情,,還有同學們痛哭的場景,,人們無不唏噓。投毒嫌疑人已被拘,,同樣是一個本來前途光明的年輕人,。對這樣一個殘忍的作惡者,人們已經(jīng)恨不起來了,,人們更多只是惋惜,,投毒殺害了同學之后,他自己也毀了,。面對這場悲劇,,人們心中畫滿了問號,到底有多大的怨恨,,到底是多么扭曲的心靈,,才讓他作出這種極端選擇。

最新報道顯示,,復旦投毒案嫌犯學業(yè)優(yōu)人緣好,,作案動機不明,。雖然事實還不是很清楚,但媒體習慣性的反思已經(jīng)開始,,有評論反思“投毒疑案提醒關注寢室關系”,,有媒體討論大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現(xiàn)在還不知道投毒的真正原因,,隨著嫌犯的交待和事實的浮現(xiàn),,這類有針對性的反思會更多。

這些反思不可謂不深刻,,討論的也都是實際存在的問題,,比如大學的寢室關系和學生心理健康問題,都客觀存在,??勺屓烁械綗o力和無奈的是,一出問題,,一有極端命案,,各種貌似深刻的反思都來了,但在不出命案,、未釀悲劇時,,人們對那些客觀存在的問題卻缺乏起碼的嗅覺,很少有人感覺到問題的存在,。對校園心理問題的討論,,隔幾年就會討論一次,梳理一下這種討論的時間點會發(fā)現(xiàn),,每一次討論都發(fā)生在一次震驚輿論的極端事件后,,馬家爵案后深刻反思過,清華學生劉海洋向熊潑硫酸后討論過,,校園鉈中毒事件后爭論過,。

與不斷重復的悲劇相伴隨的,是這種不斷重復的事后深刻反思,。輿論對校園問題的意識,,似乎只有這種極端命案才能喚起。

復旦投毒案后,,這幾天媒體開始扎堆報道發(fā)生在其他地方校園中的類似現(xiàn)象,。有媒體報道,南昌航空大學宿舍發(fā)現(xiàn)一具腐尸,,死者身份尚未確定,,公安機關已介入調(diào)查。中新網(wǎng)報道,4月16日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金城學院兩名學生在宿舍內(nèi)因為玩游戲發(fā)生口角并大動干戈,,導致一名學生搶救無效而死亡。類似新聞扎堆發(fā)生,,這不是巧合,,而是一種輿論現(xiàn)象,我稱之為“新聞連鎖效應”,。很多新聞發(fā)生后,,會在其他地方接連發(fā)生類似事件,比如廣東報道了勇救落窗女童的“托舉哥”后,,各地會接連出現(xiàn)很多本地版的“托舉哥”,。一個地方曝出“大風刮走鈔票遭哄搶”后,各地相繼會曝出類似新聞,。南京有了彭宇案,,各地相繼會曝本地版的彭宇案。

并不是類似事情碰巧都湊到了一起,,而是某件事觸動輿論神經(jīng)而成為熱點新聞后,,提起了媒體的問題意識,努力尋找類似事件去挖掘新聞,。每一個引發(fā)輿論震撼的極端事件發(fā)生后,,都會產(chǎn)生類似的新聞效應。與之伴隨的另一個現(xiàn)象是,,人們是很容易健忘的,,當復旦投毒案很快淡出人們視野時,深刻反思過后的人們,,又對類似問題失去了嗅覺,,需等著下一次悲劇重演時才能重新喚醒。

我知道,,除了反思和“新聞連鎖效應”,,觸目驚心的復旦投毒案還會讓官僚體系運作起來:某部門發(fā)通知要求高校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某部門要求輔導員要積極干預寢室關系,,各大高校以此案為教訓討論人格教育,個別高校還會借此新聞效應弄個制度創(chuàng)新,??墒牵瑥偷┩抖景傅挠|動效應不會持續(xù)太久,,沒多久大家又忘了,。一輪運動后,除留下一堆通知和文件外,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

這個遲鈍的問題感應機制上,,不僅有媒體、老師和學校,,還有學生自身,。我在幾所大學兼職教評論課,每學期都會布置一次作業(yè),,讓學生評論校園內(nèi)的問題,。復旦投毒案發(fā)生后,我專門翻了一下幾屆學生的作業(yè),,沒有一個寫過心理健康,、人際關系、寢室關系的評論,,寫的多是如占座,、選課、考試,、找工作之類的顯性問題或宏大問題,。他們對自己身邊潛伏或自己身上存在的真問題也缺乏敏銳的嗅覺。

自復旦“投毒”案披露以來,,多家媒體通過采訪受害者、嫌疑人親友,,查訪他們的人生軌跡,,為公眾提供更多信息,努力還原悲劇的背景,。不過,,也有觀點認為:新聞報道“未審先判”,直接定了目前被警方刑拘的林某的“罪”,。

客觀說,,本案影響巨大,不能保證所有表達都妥當,、準確,。但那種以為終審之前,媒體就不能介入調(diào)查,、否則就是“未審先判”,,則是對于無罪推定原則的機械的理解。

新聞報道不等同于司法判決,,不能以司法判決的標準,,取代新聞真實性標準,。法學家朱蘇力曾在《犯罪、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確》一文中專門探討過這個問題:在判決前,,一個被強奸的女子就不能說強奸者是“罪犯”,,只能說他是個“嫌疑人”?如果司法機關認為對象僅僅有“嫌疑”,,不確認他是兇手,,為什么還要起訴他呢?但不起訴永遠不能確認他是兇手……這似乎進入了死循環(huán),。

其實,,無罪推定的意義在于:司法機關在判案時不能先入為主地認定被告人是罪犯,而要以證據(jù)來證明被告人是否犯罪,;證據(jù)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只能判決無罪。無罪推定是一個司法原則,,不能無原則地泛化到新聞報道,,乃至口語表達中。

申言之,,公眾知情權與無罪推定應有平衡,,不能把公眾知情權污名為“窺私欲”。一方面司法機關應依法主動披露案情進展,,另一方面,,在不影響案件偵破審判、不傷害當事人隱私的情況下,,媒體有權實事求是地對案件,、背景做出調(diào)查報道。十多年前的朱令案,,如果當時輿論監(jiān)督發(fā)達,、警方辦案透明,即便無法破案,,也不會留下太多蹊蹺,,讓當事人終身難以洗脫猜疑。

知名學府曝出投毒案,,公眾有理由震驚,、憤怒,也會對大學生心理健康,、寢室關系,、醫(yī)學生的壓力等進行反思,,雖然未必與最終披露的案情嚴絲合縫,,但人畢竟是一種會反思的動物,;我們不但求真,也同時求善求美,。在悲劇面前,,我們敬畏真相,也敬畏良心:讓法律的歸法律,,輿論的歸輿論,。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