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報道,,近日,,一名劉姓消費者向記者反映,自己因日程改變確需辦理退票或改簽,,但因票面丟失,,只能掛失補票,后補車票不能退票和改簽,,幾百元車票錢打了水漂,。當記者向12306反映這一問題,并提出能否向鐵路總公司提出合理建議時,,工作人員表示,,火車票屬于鐵路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票面丟失是消費者個人原因造成的,,不能辦理退票和改簽,,并一再強調(diào)這是鐵路部門的規(guī)定。 在火車票實名制以前,,旅客丟了車票只能自認倒霉,,由于不是實名購票,,沒有購票人身份信息留存,,車站無法判斷旅客是否購買車票,旅客也無法證明自己購買了車票,。但實名制火車票不一樣,,由于一張車票對應一張身份證件,旅客丟失車票后,售票系統(tǒng)里仍有據(jù)可查,,車站很容易查證旅客是否購買車票,,若情況屬實,則鐵路部門仍然要認這個賬,,可以而且應該給旅客補辦車票,,即使拿所補的票也應可以辦理退票和改簽手續(xù)。 這正是火車票實名制的一大好處,,既方便了旅客,,又不會讓鐵路部門遭受損失——因為是實名制車票,所以其他人撿到丟失的車票無法使用,,即使旅客補票后又找到原來的車票,,他也只能使用其中一張,另一張作廢,,其中并無漏洞可鉆,,不會給旅客貪便宜的機會?;疖嚻睂嵜频倪@一優(yōu)勢,,鐵路部門沒有理由不加以利用。 丟失車票的確是旅客的責任,,但這不足以成為旅客需要重新購票的理由,。打個比方:一個人把錢存進銀行,卻把銀行卡或存折弄丟了,,難道銀行就可以據(jù)此不認賬嗎,?當然不行,也沒有哪家銀行這么不講理,。12306工作人員說得對,,旅客購買火車票,的確相當于與鐵路部門簽訂了運輸合同,。但是,,旅客丟失火車票,只相當于丟失了合同文本,,而不等于合同本身作廢,。當仍有確切信息證明這份合同存在并且有效,鐵路部門就有義務繼續(xù)履行合同(補票),,或者按照旅客的要求,,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變更合同(改簽)甚至終止合同(退票)。如果鐵路部門規(guī)定補的票不能退票不能改簽,,就相當于單方面撕毀合同,,占了旅客的便宜,,侵犯了旅客的正當權(quán)益。 其實,,我們可以拿航空電子客票作對比,。機票也實行實名制,正因為是實名制機票,,所以旅客僅憑身份證就可換取登機牌,,根本不必擔心機票丟失問題。而即使在電子客票出現(xiàn)以前,,旅客丟失機票后也可補辦,、改簽或退票,沒有聽說有旅客因此渾水摸魚,,占了航空公司的便宜,。這么簡單的操作模式,這么好的成功經(jīng)驗,,鐵路部門為何不借鑒之,? 可以說,實名制火車票丟失后,,憑所補票不能退票和改簽,,這是鐵路部門單方面作出的對旅客不公平、對自身有利的不合理規(guī)定,,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這一規(guī)定使得旅客只承擔了實名制的成本,而沒有享受到實名制的好處,,可以說是對火車票實名制的歪曲和羞辱,。而這種霸王條款之所以出爐,緣于鐵路部門的特殊地位,,正是這種地位給了他們侵犯旅客權(quán)益的底氣,。壟斷使得旅客處于弱勢地位,無力撼動這樣的霸王條款,,那么,,相關監(jiān)管部門又在哪里? 晏揚 (媒體評論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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