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浴室“禁艾”背后的社會裂痕
zs-bk.com?2013-10-15 08:58? 張楓逸?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我來說兩句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商務部起草的《沐浴業(y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該辦法擬規(guī)定,,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標志。該征求意見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對艾滋病人說不有沒有必要,,也引發(fā)了業(yè)內人士和社會公眾的爭議。(10月14日《北京晨報》) 公共浴室“禁艾”,,固然是基于對他人安全和健康的考慮,,但這一規(guī)定存在兩處明顯的硬傷。其一,,專家明確表示,,浴池的水溫,艾滋病毒很難生存,,共浴不會傳播艾滋病毒,。“迄今沒有任何一項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曾有人是因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其二,,從業(yè)者質疑其不具有可操作性,,“我們無從監(jiān)管,,而且也沒有權力去盤查?!?/p>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既不合理也不可行的條款,卻堂而皇之地出現(xiàn)在嚴肅的法律征求意見稿中,,令人詫異,;更值得反思的是,在網(wǎng)站調查中,,有超過七成的網(wǎng)友支持該規(guī)定,。縱然已經(jīng)意識到公共浴室“禁艾”的規(guī)定難以落實,,但相當一部分人還是愿意以這種方式對艾滋病人說不,。 顯然,在艾滋病人和普通公眾之間,,已經(jīng)形成了一道深深的社會裂痕,。對于廣大公眾而言,艾滋病人如同瘟疫一樣可怕,,又是道德不潔的化身,理應被隔離在正常的社會生活之外,,沒有權利和自己共處一個浴室,。即使被告知艾滋病不會通過共浴傳播,也在理智和情感上難以接受,。更可怕的是,,政策和法律天平似乎在發(fā)生傾斜。為了照顧到多數(shù)社會群體的感受,,可以用冷冰冰的法律條款剝離艾滋病人的尊嚴,,犧牲其本應享有的權益,也違背了制度應有的公平公正,。 這種裂痕的出現(xiàn),,一方面源于對艾滋病缺乏必要了解。一直以來,,人們只是模糊地知道性接觸,、血液和母嬰是艾滋病三種主要傳播途徑,卻并不清楚了解病毒的特性,。不少人誤以為打噴嚏,、共用毛巾、蚊蟲叮咬也會傳播,,從而將防范措施無限擴大,。與此同時,,對于防艾的公益宣傳,大都是專家學者和有識之士在做,,缺乏政府部門的權威聲音,,傳播效果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同時,,和社會上的道德歧視不無關系,。一提到艾滋病,許多人就會和不潔性行為,、注射吸毒等行為聯(lián)系起來,,從而給艾滋病人打上道德標簽,保持一定的距離,。企業(yè)不招聘艾滋病員工,,學校不接納艾滋病學生,艾滋病患者在社會中處處碰壁,。正如美國作家蘇珊·桑塔格在《艾滋病及其隱喻》一書中所言:“對于艾滋病這種帶來如此之多的犯罪感和恥辱感的疾病來說,,使其從意義、從隱喻中剝離出來,,似乎特別具有解放作用,,甚至是撫慰作用?!?/p> 作為一個公民,,艾滋病人理應和正常人一樣享受公民待遇;作為一個病人,,艾滋病人更需要得到關心和照顧,。擺在艾滋病人面前的社會裂痕毋庸諱言,對于有關部門來說,,需要做的是修復裂痕而不是在傷口上撒鹽,。一方面,加大科普宣傳力度,,教授防艾知識,,引導廣大公眾學會如何與艾滋病人平安共處。同時,,消除政策歧視,,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 《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3年修訂版中,,備受矚目的“艾滋病不合格”條款被刪除,,向艾滋病感染者敞開大門,受到輿論好評,。這應當成為《沐浴業(yè)管理辦法》立法的榜樣和標桿,。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10-15]“公浴禁艾”當刪“談艾色變”不必
- [ 10-15]公共浴所對艾滋說“不”,? 律師稱不具可操作性
- [ 10-15]商務部:若艾滋病人進澡堂不傳染將刪規(guī)定
- [ 10-15]禁止艾滋患者進浴場,是在加重歧視
- [ 10-14]商務部就沐浴業(yè)管理辦法征意見 擬禁艾滋病人入浴
- [ 10-14]防艾專家:與艾滋病人在浴室里共浴不會造成傳播
- [ 10-14]專家稱澡堂擬禁艾滋病人并非歧視 建議分級管理
- [ 10-14]公共浴室對艾滋說不引爭議 專家稱共浴不會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