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款追星 須監(jiān)督與懲戒配套
zs-bk.com?2013-08-15 16:40? 楊濤?來源:西安晚報 我來說兩句
13日,,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審計署,、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聯合發(fā)出通知,,要求制止豪華鋪張、提倡節(jié)儉辦晚會,。五部門明確,,不得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營業(yè)性文藝晚會,,不得使用財政資金高價請演藝人員,更不得使用國有企業(yè)資金高價捧“明星”,。(8月14日《西安晚報》) 在同一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紀委通報了“龍勝各族自治縣領導干部公款吃喝”事件調查處理結果,縣委書記唐天生被免職,,縣長王少榮,,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潘德輝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責成參加公款聚餐人員個人承擔餐費,。 這兩則新聞有一個共同特征,就是反對鋪張浪費,,這讓人感到欣慰與振奮,,但同時也讓人存在一絲隱憂。因為,,像廣西的事件,,不過是被人偷拍,進而放在網絡上,,引發(fā)軒然大波,,而那些隱蔽得比較深的,不為人所知,,沒有被人偷拍的大吃大喝恐怕不在少數,,這種現象又該如何遏制?至于五部門的規(guī)定,,我相信,,在文件下發(fā)之后,敢于頂風作案的恐怕并不多,,但人們知道,,歷來文件是一陣風,等風頭過了,,我們又該如何保護國有資金這塊“唐僧肉”呢,? 有人提出了建立事先預審和事后審計制度,事前預審就是應明確設立預審機制,,在各地成立相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聯合審查下級部門提出的籌辦晚會申請;事后審計是指,對于是否使用財政資金高價請演藝人員等納入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項目中,,特別是要加強在任期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力度,,通過及時提醒和警告等方法,真正發(fā)揮審計的免疫功能,防范違規(guī)問題的出現,。我認為如果能建立這些制度是一個好辦法,,但僅僅靠內部的把關,還不足以防范鋪張浪費的現象,,對官員也沒有足夠的震懾力,。 我認為理想的事先監(jiān)督,重要的是在法律要明確什么活動不能動用國有資金,,什么情況下算屬于鋪張浪費,,規(guī)定得越詳細越好,像營業(yè)性文藝晚會就要列入明確禁止的范圍,。其次,,才是建立預審機制,對于一些特殊項目需要用錢,,必須事先審批,,并且如果審批通過的,必須公示,,讓民眾知曉并接受民眾的監(jiān)督,。再次,人大要加強對預算的監(jiān)督,,政府的財政預算要越詳細越好,,“三公經費”的公開要繼續(xù)推廣,并且詳細程度要一年比一年更深入,。 當然,,僅僅是事先的監(jiān)督,恐怕也難免有紕漏,,事后的懲戒也必須加大力度,,才能形成對官員的有效震懾力。其實,,按照現行法律,,也是有辦法對鋪張浪費的官員進行刑罰制裁。例如,,刑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造成3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適用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治罪,。如果官員未經審批或者違法批準舉行營業(yè)性文藝晚會、使用國有企業(yè)資金高價捧“明星”,,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也可以適用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治罪,,但現在并沒有一起這樣的案例,,所以,紀委和司法機關要加大查處力度,。此外,,立法上還應當考慮設立呼吁已久的“浪費罪”,對于鋪張浪費的,,無論是公款吃喝,、舉行營業(yè)性晚會,都可以入罪,。那么,,官員在用國企資金“捧明星”時,抑或用公款大吃大喝時,,都必須三思而后行,,而不僅僅是一個警告處分或者撤職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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