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植樹將被起訴欠缺法制基礎
www.fjnet.cn?2013-03-22 06:47? 王云帆?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不植樹將被起訴引發(fā)怨聲一片,,個中癥結并不在于今人植樹熱情的消退,而在于該規(guī)定的自我擴權欠缺法制基礎,。 蘭州市城關區(qū)有50萬適齡植樹人口,每年履行植樹義務的人數(shù)卻不足2萬人,。蘭州市城關區(qū)綠化委日前宣布,,對轄區(qū)內既不履行植樹義務又不繳納綠化費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起訴,以法律手段強制履行此項義務,。 看新聞,,很多人又會不解——不植樹就要罰款?其實,,相關的規(guī)定并沒有越軌,,早在1982年頒發(fā)的《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中,已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年滿18歲的成年公民無故不履行此項義務的,所在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栽或者給予經(jīng)濟處罰”,。 是市民對植樹都沒有感覺嗎,?但每年到春季,一些通過網(wǎng)絡社交平臺組織的民間植樹活動卻得到不少市民的響應,,動輒組織起數(shù)百人的植樹隊伍,。從歷史成因來看,綠化費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1982年,,《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就提到了收取綠化費的問題。但這個規(guī)定既不強制,,也沒有形成“國標”,,要求各省視情況而定。以此來看,,收取綠化費雖有法可依,,卻在實踐過程中被“不收取”習慣了。 從公共服務的視角分析,,綠化費更多是計劃經(jīng)濟的產(chǎn)物,。按照現(xiàn)代行政理念,植樹造林與修建公路,、鐵路,、城市綠化帶、公共活動場所一樣,,都屬于政府的公共服務范疇,。換言之,植樹造林就是政府的責任,。對公眾而言,,“納稅人”這一概念其實已包括了所有公共設施的費用——綠化費自然涵蓋在其中。 從形式上看,,蘭州市城關區(qū)綠化委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不過是對“上位法”的承襲與具體化,似無明顯違規(guī)之處,。但其后果,,卻引發(fā)怨聲一片。個中癥結,,并不在于今人植樹熱情的消退,,而在于該規(guī)定的自我擴權欠缺法制基礎。一方面,,單從城市人口來看,,強制植樹已無法真正推行——既無足夠的土地、也沒有足夠的時間來完成;另一方面,,植樹行為完成后,,由誰來負責后期成活是植樹義務的另一個附加義務。 在很多城市,,強制植樹的義務都轉化成了專項費用,,撥付給專業(yè)園林公司——履行植樹義務與保證植樹存活率,可以直接化為指標,。這比起將植樹義務強加給市民,,要可取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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