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應維護公民自學駕駛的權利
zs-bk.com?2013-01-29 07:21? 王 琳?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2012年8月,南京市民小蘇到南京市車管所申考駕照,,卻被以必須先通過駕校培訓為由拒之門外。自學就不能直接考試嗎,?小蘇查閱資料,,也沒找到國家有哪條法律明確規(guī)定,考駕照必須經過駕校培訓,。今年1月21日,,她向玄武區(qū)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狀告南京車管所行政不作為,。 自學駕駛申考駕照被拒,,小蘇不是第一例;因此而狀告車管部門的,,小蘇同樣不是第一例,。有些法律人也從《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為車管部門拒絕自學駕駛者申考駕照尋找依據。如某位法學教授就援引了該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钡@一條非常清晰地表明,、而且僅僅表明,交管部門擁有對駕校的資格管理權,。對公民自學駕駛,,《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沒有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也是如此,。 一些手持權柄者,,甚至一些法律人習慣性為公權力的自我擴張辯護,從根本上還是對法治理念的理解存在偏差,。法治對公權力而言,,當遵循“法無明文授權即不可為”。法律授權交管部門以駕駛培訓資格管理權,,交管部門就只能在這項授權之內進行“駕駛培訓資格管理”,。而對“駕駛培訓資格管理”之外的公民自學駕駛,交管部門無權干涉,。因為法治對私權利而言,,遵循的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一些人擔心公民自學駕駛會制造出大量的“馬路殺手”,,事實上,,公權力蔭蔽之下的駕校培訓腐敗,才是“馬路殺手”的搖籃,。不少經歷過駕校培訓的人都有這樣的經驗,,到有些駕校學習駕駛,簡直已淪為“交錢買證”的一錘子買賣,。嚴格駕照管理的第一步,,并不是要在法律之外去約束學習駕駛的方式,而是要嚴格駕照申領考試,。公民申領駕照,,行政部門應考核的,不是他受過什么樣的培訓,,而是他是否達到了安全駕駛的基本標準,。 法律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其實也是為了剝離駕照申領與駕駛培訓之間的利益勾連,。鼓勵駕駛培訓的社會化競爭,,才是立法原意所在,也是行政與社會分離的趨勢所在。 讓行政的留守行政,,讓社會的回歸社會,,這是中國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主題之一。公民自學駕駛申考駕照被拒,,只是當下改革困境的一個注腳,。在行政管理領域,類似的公權自我加冕還依然存在,。如何切斷公權力的利益自我輸送,,將是改革面臨的最大考驗。期待司法能夠在此領域有所作為,。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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