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黃金”詐騙案所無法回避的責權問題
zs-bk.com?2012-06-27 16:21? 程思明?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2006年,,宋榮貴利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tǒng),,十天內買賣黃金2100千克,,獲利2100多萬元,。其后這筆錢被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劃走。宋榮貴將銀行告上法庭,。濟南中院一審判決支持銀行行為,。宋榮貴上訴。日前,,山東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亦支持銀行行為。(2012年6月26日《齊魯晚報》) 通過銀行交易系統(tǒng)存在的“漏洞”所進行的“吸金”行為,,確實是一種詐騙行為,。不過,事件的蔓延與升級,,也與銀行風險管理意識薄弱和規(guī)則制定粗疏無不關系,。當前,,除了要對判決是否存在的不公進行討論之外,銀行方面則更要盡快修補系漏洞,,避免漏洞給交易雙方帶來的風險壓力,。 一直以來,以紙黃金等虛擬貨幣投資的理財項目由于缺乏外部的監(jiān)管和內部的規(guī)范,,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和問題,。而相對于大量存在的虛擬貨幣交易,風險防范和服務手段卻遲遲未能跟上,,過于忽視客戶服務和風險防范使得客戶的合法權力正逐漸受到蠶食?!霸S霆因ATM機故障盜取被判五年”,、“信用卡異地被盜刷,密碼未保密,,銀行或不擔責 ”,、“客戶10萬存銀行,1分鐘被轉走銀行稱客戶擔責 ”……此類亂象,,折射出當前處于弱勢的顧客群體所遭遇的不公平對待,。 而就此事的判定結果來看,法官認定銀行與宋榮貴之間的“紙黃金”交易合同屬于買賣合同,,銀行作為合同當事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看似具有一定的說服力,但這種建立在買賣雙方責任劃定,,卻是以銀行方面制定政策失責所造成的,。 通過2005年銀監(jiān)會發(fā)布的《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中國工商銀行開辦個人黃金買賣業(yè)務的批復》(銀監(jiān)復[2005]11號))中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到,“在開辦上述業(yè)務時,,你行應加強風險管理制度建設,,特別是加強員工培訓工作,注意防范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黃金業(yè)務風險,,并將黃金交易業(yè)務納入到全行的風險管理框架中”。 很顯然,,這個針對銀行方面“要加強風險制度建設”的建議,,在銀行眾多的交易當中從未自身存在的系統(tǒng)漏洞,無論是從哪個方面來解釋,,都顯得不盡合理,。 無論是技術漏洞,還是管理層面,,任何一項風險管理措施都需要付出成本,。惡意的利用漏洞套取錢財,,固然損害銀行的權益,但規(guī)則滯后的一方,,亦難辭其咎,。即便是此次造成“利用漏洞、謀取暴利”的不法行為,,其責任由顧客來承擔,,但銀行因制定規(guī)則不明所產生的后果是不是也需要給與一定的責任承擔? 制定更加完善的交易規(guī)則,,這不僅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流失的有效手段,,更是保障顧客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令人吊詭的是,,該案已經發(fā)生6年,,但關于系統(tǒng)漏洞的修訂、買賣雙方的交易規(guī)則卻沒有進行修改,。這究竟是惡意為之,?還是“釣魚”吸金,恐怕只有銀行方面才會知道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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