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閉幕的福建省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推進會明確,,全省將重點整治交通陋習。會議還要求,,通過媒體,、網(wǎng)絡、微博等形式,,及時曝光一些不作為的地方和單位,,曝光違法違規(guī)的交通行為。(見4月28日的福州新聞網(wǎng))
曝光不文明交通陋習,,旨在通過這種懲罰方式,,讓廣大市民從中受教育,從而引導廣大市民遵守交通規(guī)則,,格守社會公德,,抵制不文明行為,提高文明素質(zhì),,塑造城市文明形象,,無疑是值得稱道的。但前提是,,如何采取什么辦法整治不文明交通陋習,,都無權(quán)對市民的人身,、人格和名譽進行侵害。而今,,如果曝光不文明交通陋習,,涉及到市民的姓名、照片等個人隱私,,就會涉嫌對這些人進行公開示眾和羞辱,,侵犯他們的人格尊嚴。既傷害了市民的感情,,也損害了國家機關(guān)的形象,。畢竟,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法律法規(guī)授權(quán)任何行政機關(guān)以任何羞辱人格的方式去懲治不文明者,。就連警方經(jīng)常運用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憲法》也明確規(guī)定:“尊重和保障人權(quán),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薄敖褂萌魏畏椒▽襁M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焙螞r,不文明市民只違規(guī)還沒違法呢,?
曝光不文明交通陋習,,其出發(fā)點無疑是好的,但如果把握不好尺度,,就會無形之中侵犯市民的隱私權(quán),,損害他們的人格尊嚴,實則是在以“惡”治“惡”,,其本身就是一種不文明行為,;嚴重的,還涉嫌違法,。試想,,小偷、賣淫女,、犯罪嫌疑人,、罪犯都不能公開示眾和羞辱,怎么能把不文明交通陋習者進行公開示眾和羞辱呢,?須知,,不管是普遍老百姓還是罪犯分子,其人格尊嚴都受法律保護,。即使想顯示戰(zhàn)果,,震懾他人,,也不能以“不文明”行為懲治不文明行為;否則,,不僅難以達到教育的目的,,反而有可能給他們改過自新設置人為障礙,后果不言而喻,。
其實,,我國是一個文明法治國家,凡涉及文明法治的問題都應該通過采取文明辦法,、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特別是法律應該成為公民合法權(quán)益的“保護神”。對于亂闖紅燈,、亂停車輛,、亂穿馬路、亂扔垃圾者等等,,采取“不文明”的懲治手段,,實則是一種野蠻粗暴執(zhí)法行為,與文明法治精神的實質(zhì)背道而馳,。類似這樣的“不文明”的招術(shù)有時或許有“奇效”,,卻是以犧牲他人的人格,甚至犧牲法治尊嚴為代價的,。類似這樣的事情越多,,就越會使整個社會背離文明法治的方向,褻瀆了文明與法律,,阻礙了司法的文明與進步,實在是得不償失,。從這個角度上講,,我省要曝光不文明交通陋習者,一定要講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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