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春節(jié)前后,,一伙歹徒在湖北京山縣城區(qū)接連做下了多起搶劫案,劫匪專挑晚上單身出行的女子下手,,一時間談“劫”色變,,晚上不敢單獨出門。9日,,記者從京山縣人民法院獲悉,,該搶劫團伙四名被告一審分別獲有期徒刑三至十五年不等。
據(jù)了解,,被告人蘇某,、瞿某、裴某均為京山縣人,,蘇,、瞿二人自幼一起長大,在深圳打工期間結識了裴某和天門籍的吳某,,后來裴某回到京山縣,,在一個建筑工程隊打工。去年底的一天傍晚,,從外地打工回來的蘇某,、瞿某來到裴某處喝酒,席間蘇某提出去搶點錢花,,瞿某表示自己膽小不敢去,,最后蘇、裴二人借著酒勁決定出去“撞撞運氣”,。
當晚二人騎摩托車來到京山城關四處轉悠,當行至南河二橋河堤上時發(fā)現(xiàn)茂盛的行道樹遮住了昏黃的路燈,,行人已經稀少,,于是二人決定在此伺機動手。21時許,,獨行女蘭某路過此地,,二人遂將其捂嘴按倒在地,稱只劫財不劫色,裴某上前用刀割斷蘭某手提包帶,,迅速逃離現(xiàn)場,,二人隨后將包內250元現(xiàn)金揮霍。
不久,,瞿某還是在裴,、蘇二人的蠱惑下加入進來,三人又拉來了吳某,。他們白天踩點,、晚上作案,四人膽子越來越大,,頻率也越來越高,,有時一晚上連續(xù)作案數(shù)起。
歸案后,,四人分別交代了所犯罪行,,其中蘇某作案12次,搶劫財物價值15800余元,;裴某作案10次,,搶劫財物價值12400余元;瞿某作案5次,,搶劫財物價值10600余元,;吳某作案2次,搶劫財物價值1350余元,。
日前,,京山法院依法判處蘇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3萬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裴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瞿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6000元,。
- 2011-10-09寧波女大學生獻血后暈倒致殘 起訴血站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