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月11日獲悉,,《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正在廣州市法制辦官網(wǎng)公開征求社會意見,,針對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的生產(chǎn)、銷售,、供油,、通行和停放管理,《條例》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禁坐”等規(guī)定。本次意見征集截至10月24日,,市法制辦將于11月1日對《條例》進行立法聽證,,即日起面向社會征集18名聽證代表。(10月12日《新快報》)
與其他地方禁止超標電動自行車相比,,從“禁售”,、“禁油”、“禁行”,,到“禁?!薄ⅰ敖?,廣州市一刀切封殺電動自行車,、摩托車,其力度之大、措施之強令人吃驚,。電動自行車因為其便捷,、輕巧、環(huán)保,,經(jīng)濟,,不用考駕照,速度適中等優(yōu)點,,近年來在城市發(fā)展很快,。它已經(jīng)成了普通市民的重要短途交通工具。城市為什么容不下普通市民的“私家車”呢,?
毋庸諱言,,電動自行車在發(fā)展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廠商為了迎合消費者的需求,,電動車設(shè)計時速、重量嚴重超標,;由于沒有辦理車輛牌照,,部分騎車人不遵守交通法規(guī),電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問題不可小視,。從保證交通安全的角度考慮,,城市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無疑是必要的。但是電動車本身并沒有原罪,,這些問題其實是生產(chǎn)商、騎車人與管理者的問題,。說到底還是管理不力的問題,。這些都不是政府封殺電動車的理由,而是管理不力的托詞,。何況,,要說安全隱患,電動車的危害肯定沒有機動車大,。在我看來,,城市不要輕易封殺電動車,加強管理比一律禁止更重要,,也更有效,。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jīng)明確將電動車歸入非機動車范圍,也就是說,,電動車是合法的,,政府沒有理由剝奪電動自行車的生存權(quán)。政府封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民眾自然無話可說,。但是一座城市一刀切封殺所有電動自行車值得商榷,。而且政府封殺電動車以后,廠家,、銷售商庫存的電動車,,特別是市民家里的電動車如何處理,如何補償也是一個問題,。
當然,,從管理者的角度考慮,禁止比管理,,全面禁止比選擇性禁止,,要省心省事得多,但民眾未必滿意,。電動車最后到底禁不禁,,如何禁,在事關(guān)千家萬戶的民生問題上,,政府在決策之前,,一方面要經(jīng)過科學論證,客觀評估電動車的利弊,,另一方面要擺出禁止電動車以后,,不影響市民出行便利的理由。比如,,保證自行車路權(quán),、完善公共交通服務(wù),等等,。更重要的是,,政府應(yīng)該重視市民的民意訴求,讓民眾在民生問題上與政府平等博弈,,政府可做的,,不是下禁令,而是在民意博弈的基礎(chǔ)上,,當好公允的裁判員,,作出理性的價值判斷。盡管廣州市就此向社會征集意見,,但是為數(shù)不多的聽證代表是為廣大電動車主說話,,還是按政府的意愿表達觀點,有待觀察與驗證,。要我說,,對于這樣事關(guān)全體市民的重大事項,不僅要聽取聽證代表的意見,而且要尊重廣大市民特別是電動車主的利益關(guān)切,。
其實,,電動車管理并非疑難雜癥。我認為,,電動車給交通帶來危害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車管理不力,或者說根本沒有納入規(guī)范管理體系,。另一方面在于,,對生產(chǎn)企業(yè)與銷售商監(jiān)管缺位,導致超標電動車投放市場后造成交通隱患,。
因此,,政府對電動車應(yīng)該做的是如何“管”,而不是如何“禁”,,順應(yīng)民眾需要,,加強引導與管理,保證電動車健康有序發(fā)展,,才是最重要的,。具體說來,應(yīng)對電動車違章的問題,,交警部門可以采取辦理牌照,,納入交通工具統(tǒng)一管理范圍的辦法;應(yīng)對電動車速度超標的問題,,質(zhì)監(jiān),、工商等部門要管好電動車市場,管好生產(chǎn)商與銷售商,。從源頭上堵住超標電動車,。不要等超標車上路以后,再說管理難,,趁機把電動車趕盡殺絕。此外,,城市要規(guī)范設(shè)置自行車道,,還自行車路權(quán);完善公共交通系統(tǒng),,為方便市民出行,、緩解交通擁堵做點實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