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同車同桌”處罰當慎行
2017-07-14 07:51:43? ?來源:石家莊新聞網(wǎng) 責任編輯:林瑤 我來說兩句 |
武漢市交管局近期將出臺一項新舉措:酒后駕駛“同車”,、“同桌”將要接受處罰。查獲酒駕的在依法對駕駛員進行處罰的同時,,一律對“同車”人員進行現(xiàn)場教育,;查獲醉駕的一律將“同車”、“同桌”人員送“醉駕警示教育基地”進行1小時深度教育,。據(jù)悉,,這是武漢市交管部門首次進行的嘗試。(7月13日《武漢晚報》) 武漢交管新規(guī)的初衷不難理解,,對酒駕“同車”,、“同桌”處罰,主要是要求對駕駛行為相互約束,,不坐酒駕者的車,、不跟駕車的人一起喝酒,從維護駕駛安全的目的出發(fā),,的確不乏善意,,而且作為駕車人的親朋好友來說,,也有相互提醒的義務,。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此舉有違法越權的嫌疑,。 首先,這些做法于法無據(jù),。酒駕人的同車以及一起喝酒的同桌,,并不是交通違法的行為人,特別是非同車的同桌與實施違法行為沒有關系,,目前沒有任何法規(guī)規(guī)定此類情形可以作為執(zhí)法的對象,。其次,這是類似株連的做法,,損害了他人的權益,。即便是“同車”明知駕駛者酒駕還坐其車輛,也只能從安全風險的角度加以教育,,而不宜以酒駕相關行為論處,。至于醉駕的“同桌”,特別是不在被抓時的車上,,送“醉駕警示教育基地”進行深度教育,,這是一種強制措施,,如果被強制的對象不是具體違法人,這種強制就是對人身權利的侵害,。而公權的倫理是法無據(jù)則不可行,。 或許有人認為喝酒同桌擔責有法律規(guī)定,如喝酒致死同桌承擔賠償責任,,但這屬于民法的侵權責任范疇,,帶有私權相互救濟的特性。交通執(zhí)法不能照搬借鑒,?!读⒎ǚā芬?guī)定,涉及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授權,任何部門都不能自定這些權力,。 此外,,“同車”、“同桌”同罰難有操作性,,特別是醉駕的同桌,如果不在車上還得興師動眾去“捉拿”,,而醉駕者也未必會出賣“同桌”,,并且“同桌”也有充分的理由表示他與醉駕者無關,如此,,執(zhí)法的阻力大,、成本高,并非善策,。 酒駕“同車”,、“同桌”處罰當慎行。治理酒駕是長期的斗爭,,與法同存,,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持久不懈的嚴格執(zhí)法,,才能保證懲治酒駕的威懾力,。治理酒駕發(fā)揮好教育功能,的確是事半功倍之舉,,但方法創(chuàng)新不能越過權力的邊界,,更不能綁架公民的權利,否則,,只會適得其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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