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教材作者留名又得利
zs-bk.com?2013-10-31 07:33? 李宗輝?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教材,,是每個受教育者獲取知識的第一窗口,。作品入選教科書,對于作者固然是很高的榮譽,,但這并不能排除作者獲得報酬的權利,。國家版權局和國家發(fā)改委日前公布的《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一出臺就被解讀為對“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時代”的終結,有利于進一步保護廣大著作權人的利益,。 讓作者留名又得利,,是著作權法和版權制度的基本宗旨,但在以往我國一些教科書的編纂過程中,,往往有意無意輕視了“利”的部分,。隨著互聯網技術帶來的“免費分享”理念,不付費者似乎有了更為理直氣壯的理由,。然而,,稍有理智的人都可推論得知,如果我們不依靠版權制度對教科書作品進行保護和激勵,,作為教育基礎的知識成果將很難累積,,進而損害整個國家的文化傳承和人才培養(yǎng)。 事實上,,包括教科書作品在內的知識生產和文化傳播,,一直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目標。無論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安妮法》所稱的“鼓勵學習”,,還是美國憲法知識產權立法授權條款的“文化保存”宗旨,,都體現了這一點。在我國,,適用《辦法》的教科書涉及多個領域,,如兒童智力開發(fā)、青少年素質教育,、大學生能力培養(yǎng),、公民職業(yè)技能訓練,以及少數民族,、特殊群體的教育保障,,等等。對這些教材作品的保護,,與國家的人才培養(yǎng),、文化傳承、科技創(chuàng)新乃至經濟建設,、民族和諧都息息相關,。法律不但要保護教材作者的精神權利,如署名權,,也應該保護他們的財產權利,,即獲得報酬的權利,激勵更多作者投身教育事業(yè)的文化創(chuàng)新中。 相比那些能夠迅速贏得市場,、獲得收益的創(chuàng)作——如面向娛樂化和產業(yè)化經營的音樂,、電影等作品,潛心鉆研,、厚積薄發(fā),,為教育素材添磚加瓦的創(chuàng)作活動尤為可貴,也亟須加強物質激勵,。因此,,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的報酬支付標準應當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辦法》目前所規(guī)定的標準,,如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等規(guī)定,,仍嫌激勵不足,,而且缺少隨經濟發(fā)展而適度增長的彈性機制。 從世界范圍來看,,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也為教育水平較為發(fā)達的國家所采用,,并對報酬支付的方式進行細致的規(guī)定。例如,,《德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在確定報酬的支付標準時,要綜合考慮作品的種類,、用途,、通常的使用數額和其他事項;日本還規(guī)定,,報酬數額標準由文化廳長官根據情勢的變更每年單獨確定,。我國在《辦法》的適用中,不妨借鑒上述立法經驗,,對我國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狀況進行統(tǒng)計和考量,,確立適合我國國情并可動態(tài)調整的報酬標準。 此外,,為了更好適應網絡時代文化學習的模式和教育發(fā)展的特點,,《辦法》還可以進一步對數字化教科書編寫中,多媒體作品支付報酬的特殊情況作出規(guī)定,,推動我國文化教育事業(yè)在新技術時代的蓬勃發(fā)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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