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與嚴懲并重讓幼女遠離性侵
zs-bk.com?2013-10-25 08:24? 練洪洋?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讓幼女遠離性侵,,事前防范與事后懲治同等重要,,不能厚此薄彼?!兑庖姟仿鋵嵙藢W校的部分責任,,但對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未有涉及,。 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七種情節(jié)須從重處罰,包括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 這個《意見》對于云南省大關縣官員郭玉馳強奸幼女案的受害者家屬來說,,無異于“及時雨”,。8月24日晚,郭玉馳將一名4歲幼女強奸,。9月24日,,大關法院一審判處郭有期徒刑5年,不賠償,。受害人家屬申請抗訴,,縣檢察院認為,“量刑適當”,,不予抗訴,。事件曝光后,引起公眾極大憤慨,。身為官員,,強奸4歲幼女,禽獸不如,,天理難容,,不從重處罰已經(jīng)“不足以平民憤”,獲刑5年且不賠償,,這種判決,,簡直是在拿法律開玩笑! 一段時間以來,,強奸,、猥褻等性侵幼女犯罪不斷,對幼女施暴者的身份也各異,,從官員,、商人、教師到老人,、流浪漢皆有,。頻頻出現(xiàn)“欺負”小囡囡的“壞叔叔”,手腕不夠硬,、懲治不得力是為至要,。強奸4歲幼女,要在美國,,犯罪分子可能將牢底坐穿,;要在韓國,可能被化學閹割,;可郭玉馳只領五年刑,、不賠償,這種刑罰何來震懾力,?說到懲治不力,,除了法律疏漏,,很多時候是人為故意,司法者被金錢俘虜,,或受權力左右,,導致執(zhí)法出現(xiàn)偏差。四部門出臺的《意見》,,體現(xiàn)“最高限度保護”與“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導思想,,壓縮了法官的部分自由裁量權,細化從重處罰的幾種情節(jié),,對法官量刑有重要指導意義,。 提及法律疏漏,不能不說“嫖宿幼女罪”,。這個刑名本為保護未成年少女而設,,因為對嫖客來說,嫖宿未成年“失足婦女”比普通的嫖娼行為性質更嚴重,。但在實踐中,,它往往成了一些人的“脫罪通道”——將罪行更重,、頂格死刑的“強奸罪”降格至量刑五至十五年的“嫖宿幼女罪”處理,。法律本身有瑕疵,又被執(zhí)行者放大,,公眾對“嫖宿幼女罪”意見很大,,《意見》未涉及。下一步是否考慮取消該刑名,,將性侵幼女統(tǒng)一納入“強奸罪”,? 對幼女遭性侵的責任歸咎,施暴者當然最大,,尤其是幼女年齡特別小,、缺乏基本辨識與防患能力的條件下,其主觀過錯就越嚴重,,強奸歸責原則就越嚴格,。其次是父母、學校等監(jiān)護人,,因為他們的信息是完全的,,他們的注意義務是事前的、主動的,,對防止幼女遭受性侵的成本也最小,。由此得出的結論是:讓幼女遠離性侵,事前防范與事后懲治同等重要,,不能厚此薄彼,。在這方面,,《意見》進一步落實了學校的部分責任,規(guī)定如果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性侵,,法院支持受害人家屬向學校提出民事賠償要求,,但對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未有涉及,。 防止幼女遭性侵,,更大的責任在她們最重要的監(jiān)護人——父母身上。從遭受性侵的風險人群分析,,留守兒童,、單親孩子等父母監(jiān)護不足的孩子成為高發(fā)人群。第一道“關卡”失守,,給“壞叔叔”入侵制造機會,,因此法律必須還原父母的監(jiān)護責任,對監(jiān)護不力的父母進行問責,,不能因為他們是受害人而讓法律“打白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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