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垮大橋判賠1500萬與個人破產制度
zs-bk.com?2013-09-26 08:50? 楊 濤?來源:北京青年報 我來說兩句
2011年7月19日,,張某駕駛超重車,將懷柔區(qū)寶山鎮(zhèn)寶山寺白河橋壓塌,。法院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并賠償懷柔公路局經濟損失1556萬余元,車主父子負連帶賠償責任,。9月24日上午,,該案二審開庭。 對于一個農民出身的司機來說,,1556萬余元意味著什么呢,?張某說:“我家?guī)桩€地一年收成就幾千塊錢,家里老人還生了重病,,這1500萬余元的連帶賠償,,我得還幾百年,?!?/p> 一方面,我支持張某辯護律師提出的對橋梁的價值重新鑒定估算的建議,。如果橋梁本身就是個“豆腐渣工程”,,那么,張某的超載不過是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將經濟賬全算在張某身上,,的確很冤枉。另一方面,,如果橋梁本身質量沒有問題,,橋梁的垮塌確實是超載所致,法院判決他要賠償經濟損失1556萬余元,,卻也沒有錯,,不能因為他承擔刑事責任而豁免民事責任,,更不能因為他家境貧寒而不依法判決。 然而,,盡管是依法判決,,卻不可避免會遭遇到嚴峻的現實問題。例如張某出獄后,,面對近乎天價的賠償,,如果債權一方催得緊,極可能造成他要么四處逃避躲債,,要么自殺,,甚至是鋌而走險來還債。這就讓公正執(zhí)法走向了它的反面,。在一些國家,,卻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既讓法院作出公正判決,,同時也不至于將債務人逼上絕路,,這就是個人破產制度。 所謂的個人破產制度,,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個人破產制度,公民個人可以擺脫巨額債務,,重新進行正常生活和工作,。如果有個人破產制度,那么張某也不至于擔心出獄后無法正常生活,。 遺憾的是,,我國的《破產法》只有公司、企業(yè)破產制度,,并沒有個人破產制度,。2008年的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損毀,其中大量的商品房都存在尚未還清的銀行按揭貸款,,由于我們國家并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這些家破人亡的災民還要承擔銀行按揭,可謂是雪上加霜,。最后,,還是由銀監(jiān)會下發(fā)緊急通知進行豁免才得以解決。因此,,全國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賈志杰就提出,應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當然,,個人破產制度也是一把“雙刃劍”,它也可能造成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因此,個人破產制度要輔之以個人信用制度的完善,,需要樹立公民和全社會的信用意識,,這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但這不是不對個人破產制度進行立法的理由,。無論是從完善市場經濟考慮還是考慮到一些公民的現實狀況,,從現在開始,就應該加大對個人破產立法的調研力度,,適時進行立法聽證,,將其提上立法議程。另一方面,,遠水不解近渴,。對于張某這樣的面臨天價債務而無法償還的個人,法院在作出判決的同時,,也應當積極協調公路局豁免其大部分債務,,同時限制其在一段時間進行高消費,讓其既在經濟上受到一定的懲罰,,對債權人作出一定的彌補,,也不至于讓他喪失對生活的信心。 楊濤(江西 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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