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村支書性侵”報道看記者作證特權
www.fjnet.cn?2013-09-05 09:04? 楊 濤?來源:北京青年報 我來說兩句
9月2日,,一篇稱三門峽某村“村支書性侵村民留守妻子:村里一半都是我的娃”的文章在網(wǎng)上廣為轉載。9月3日,,河南省三門峽市委新聞發(fā)言人發(fā)布情況說明,,披露已聯(lián)系到原文作者,請求提供案情線索,,作者以“遵循新聞工作職業(yè)道德,,為信源保密”為由拒絕。三門峽市公安局也請求雜志或作者提供具體線索,,以便盡快破案,。 一邊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而關系到公共利益,,另一邊是記者的職業(yè)道德,,以及國際上通行的記者作證特權。三門峽官方與文章的作者就文中涉及相關問題的具體線索而出現(xiàn)膠著狀態(tài),,這事將多年懸而未決的“記者作證特權”的問題再次凸顯在公眾面前,。 記者的作證特權是一項國際慣例,它是指記者為維護新聞職業(yè)倫理,、保護信息源而免于在法庭上作證的義務,。2002年12月11日,海牙國際法院上訴法庭判定已退休的《華盛頓郵報》戰(zhàn)地記者喬納森·蘭德爾有權拒絕“被迫作證”,。此前,,前南戰(zhàn)犯法庭發(fā)出傳票,要求曾采訪過拉多斯拉夫的蘭德爾出庭作證,,原因是他1993年2月11日在《華盛頓郵報》上發(fā)表的一篇文章提到拉多斯拉夫“希望將非塞族人清除出波黑巴尼亞盧卡地區(qū)”,。這一判決表明,記者享有“作證特權”得到了國際法的確認,。 我國沒有記者享有作證特權的規(guī)定,。我國法律規(guī)定,證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當然包括知道案件情況的記者,。不過,,時代在進步,在我國,,特定人群免于作證義務也開始出現(xiàn)在法律之中,,例如在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近親屬在法院審判階段可以不被強制出庭作證,。條件適當?shù)臅r候,,我國法律也應當確認“記者作證特權”,以保障記者和消息源,,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促進輿論監(jiān)督。 再說三門峽這起“村支書性侵”事件,,如果“性侵”只是通奸,,則屬于道德問題,不涉及刑事犯罪,。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就應當從實然和應然兩個角度分析。從實然角度講,,法律既然規(guī)定了公民有作證的義務,,記者也不能豁免,那么,,記者就有義務向三門峽有關方面提供“具體線索”,,以方便公安機關偵破案件。 從應然的角度講,,如果法律確認了“記者作證特權”,,在這里也要區(qū)分不同的情況。像三門峽有關方面要求記者提供辦案具體線索,,記者除了為消息源保密外,,其他的線索仍然應當提供,比如說記者可以不提供誰爆的料,,但誰性侵了留守妻子,,被害人是誰等等,還是應當提供的,。 另一方面,,如果案情特別重大,保護的公共利益特別重要,,而消息源又是偵破案件的關鍵所在,,那么記者就應當提供消息源。這方面,國際上也有典型判例,。2003年,,美國聯(lián)邦上訴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納作出一項判決,原告愛爾蘭共和軍首領麥凱維特曾被指控制造恐怖襲擊事件,,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的線人魯伯特是這項指控的重要證人之一,,接受過《芝加哥太陽報》的專訪。麥凱維特要求記者向他的律師公開采訪錄音,,遭到拒絕后提出起訴,,而法官判決《芝加哥太陽報》記者必須交出錄音帶。 楊濤(江西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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