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實名制是推進信息保護的契機
zs-bk.com?2013-09-02 16:49? 張 濤?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由工信部制定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guī)定》9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guī)定,,用戶辦理固定電話裝機、移機,、過戶,,移動電話開戶、過戶等,,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拒絕出示有效證件,,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不得為其辦理入網手續(xù),。(9月1日《北京晨報》) 與三年前的“手機實名制”相比,此次納入法律強制執(zhí)行的“電話實名制”的適用范圍有所擴大,,除了手機用戶外,,固定電話用戶、寬帶用戶甚至是無線上網卡用戶都包含其中,,被譽為“史上最嚴電話實名制”,。此舉有利于防止垃圾短信,打擊電信詐騙,,但由此也帶來了公眾關于個人信息泄露的擔憂,。2011年,北京“出售個人信息罪第一案”中,,就是7名來自電信,、聯通、網通三大電信企業(yè)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向“私家偵探”出售大量公民個人信息,。 對于電話實名制可能帶來的信息泄露,,工信部也做出了一定的制度設計,,專門出臺了《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但信息泄露是一個共性難題,,據統(tǒng)計,,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規(guī),,以及近200部規(guī)章涉及個人信息保護,,包括規(guī)范互聯網信息規(guī)定,醫(yī)療信息規(guī)定,,個人信用管理辦法等,,都無法真正約束個人泄露。僅憑一部新的部門規(guī)章,,又焉能做到獨善其身呢,? 根據2002年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此次《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也只是強調“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在現實中,除了三大運營商自有營業(yè)廳外,,還有點多面廣的報亭,、私營店在出售手機卡。報亭業(yè)主和個體老板不屬于國家機關或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于他們泄露個人信息行為的約束,,無疑是法律的空白。 同時,,個人信息泄露無處不在,,防不勝防,直接導致舉證難,、維權難的尷尬,。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很難知道自己的信息是在什么時間,、地點,、以什么方式、被誰泄露的,,即使懷疑電信運營商泄露了自己的資料,,也沒有能力去證明這一點。用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yè)政策與發(fā)展研究所闞凱力教授的話來說就是,,“對于信息被泄,,普通老百姓幾乎是‘刀俎下的魚肉’?!痹?011年底中國青年報所做的社會調查中,,七成受訪者在個人信息遭泄后選擇了“忍耐”。 當前我國電話用戶已達14.5億戶,約有2.8億電話用戶還沒實名登記,。電話實名制的全面推行,,讓個人信息保護面臨嚴峻考驗,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不失為完善法律法規(guī),、筑牢公民隱私保護網的一個契機。醞釀多年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應盡快制定出臺,,規(guī)范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明確泄露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一方面,,犯罪主體應擴大至所有組織和個人。罪與非罪不應以身份為區(qū)分,,只要侵犯個人隱私,,都應納入法律制裁范疇。同時,,建立舉證倒置制度,,只要相關機構無法證明信息保護不存在過失,使用信息來源合法,,都應認定其侵權行為成立,,給予當事人相應賠償,從而大大增強消費者維權的底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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