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鏟除錯案滋生的土壤
zs-bk.com?2013-08-15 08:39? 白 龍?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制度設計的關鍵,在于讓司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有效運轉起來,防止出現(xiàn)“公安做飯,、檢察端飯、法院吃飯”一錯到底的可能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臺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重申了疑罪從無、證據(jù)裁判等原則,,并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被群眾解讀為“一朝辦錯案,,終身被追責”。 意見的出臺和媒體的關注,,均有現(xiàn)實針對性,。從河南李懷亮案到浙江張氏叔侄強奸冤案,從“真兇歸來”到“亡者復活”,,冤假錯案激起了對司法糾錯機制的憂慮,,進而影響司法公信。而這些冤假錯案背后,,往往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或迫于法外壓力而草率判決甚至枉法裁判的問題,。用制度鏟除錯案滋生的土壤,,勢在必行。 任何國家,、任何時代的司法制度都會產(chǎn)生錯誤,,司法之劍難免誤傷,關鍵在于如何糾正,、怎樣防范,。我國法律中的上訴制度、再審制度,、審判監(jiān)督制度等設計,,就是從機制上確保司法錯誤能夠獲得糾正。但這些制度重在事后救濟,,而非事先防控,。中央政法委對錯案追責的規(guī)定,有助于從每一個司法環(huán)節(jié)防控錯案發(fā)生,,是司法糾錯功能的集中體現(xiàn),。 錯案追責是中華法系的精粹之一,。早在《尚書》中就有“五過之疵,其罪惟均”的記載,,即法官在審案時如有依仗權勢,、貪贓枉法等“五過”,要與案犯同罪,。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各地就已經(jīng)試行錯案追究制度,1998年,,“兩高”分別出臺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和《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 然而,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對錯案追究制度的批評聲也時有耳聞,。主要的原因,在于“錯案”的定義模糊,,不少地方將重審,、抗訴、改判,、再審等正常的審理程序均視為“錯案”,,甚至納入考核指標,造成“辦案越多,,錯案越多”的不良導向,。一些下級法院為了避免錯案,濫用案件請示制度,,從而使二審,、再審程序的監(jiān)督功能大大削弱。 需要明確的是,,評判錯案的標準只能依照法律程序和客觀標準,,制度本身也不是對審級制度和法律監(jiān)督制度的取代,而是對原有制度的有效補充,。制度設計的關鍵,,在于讓司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有效運轉起來,防止出現(xiàn)“公安做飯,、檢察端飯,、法院吃飯”一錯到底的可能。在這個意義上,,只有讓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司法人員都感受到嚴格執(zhí)法的壓力,,才能讓既有的司法制度運作得更好,讓該制衡的制衡,該監(jiān)督的監(jiān)督,。 在司法領域,每一起冤假錯案都是社會肌體上的一道創(chuàng)傷,。彌合傷口,,避免誤傷,離不開司法責任體系的完善,。每個環(huán)節(jié)的司法人員都能感受到案件質量和自身休戚相關,,才能真正做到鐵面無私;通過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有利于排除法外的干擾和人情的干預,。這也是改進不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的契機,讓司法人員真正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為了完成指標而工作。 對全社會而言,,這是法治觀念的一次普及,。案件的對與錯,只能以法律為依據(jù),,而不能以某個人的意愿,、某些群體的猜測和臆斷為依據(jù),“無罪推定”應成共識,。有效的錯案追究制度下,,社會應當對法官有足夠的信任。將司法交還司法,,讓司法者聽從理性,、法律和程序的指令,大膽負責地判斷而不屈從,,小心謹慎地裁量而不枉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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