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并非是為責任人埋單
zs-bk.com?2013-05-24 17:12? 時言平?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因冤案服刑近10年的張輝、張高平叔侄,,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兩人國家賠償金110多萬元,。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quán)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quán)或財產(chǎn)權(quán)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但是,,國家賠償只是國家層面對蒙冤個體的賠償和救濟,,并不是為那些制造冤案的職能部門或工作人員贖罪,并不意味著冤案的糾錯,、對相關人員的追責和對發(fā)生冤案土壤的反思就此完結(jié),。 張輝、張高平叔侄冤案,,不是有關人員無法可依,,不是技術(shù)性的失誤,而是有關司法人員故意違法違規(guī)辦案,,性質(zhì)惡劣,,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司法的權(quán)威和公信力,。如果將國家賠償與責任追究混合在一起,,個人故意違法,全體納稅人為其埋單,,違法者可以不負責任,,或者只要負很輕的責任,那么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縱容國家公職人員違法,。因此,在關注張輝,、張高平叔侄獲得國家賠償?shù)耐瑫r,,還有至少兩件事情不能忽視:一是追究制造冤案的相關職能機構(gòu)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尤其是故意違反相關程序,、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二是要反思完善避免冤案發(fā)生的司法機制。唯有如此,,才能補償因冤案而失陷的公平正義,。(福建日報) ——重慶·時言平 |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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