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水果刀被拘留,,合理嗎,?
zs-bk.com?2013-02-22 15:31? 洪 丹?來源:南方日報 我來說兩句
近日,,鄭州市民吳偉春因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一把小水果刀,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鄭州警方相關負責人稱,,該水果刀屬于管制刀具。對此,,吳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我的小水果刀是從正規(guī)合法超市購買的,,怎么突然成了管制刀具,并因此身陷‘囹圄’,?,!”但警方認為自己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沒有錯,。 吳偉春的遭遇引發(fā)輿論嘩然,,如果帶把小刀上街就要被拘留,那整個社會恐怕人人自危,。根據(jù)《管制刀具認定標準》,,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也就是說,,鄭州警方對吳先生那把小刀的認定很可能是準確的,,長期從事治安管理的人民警察應該不至于把如此常識性的問題給弄混淆。而根據(jù)《治安處罰法》第32條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這意味著,一旦發(fā)現(xiàn)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如何處罰便可以在此區(qū)間量刑,。吳先生被拘留3天,并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因此鄭州警方才底氣十足,。 但問題在于,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否就代表沒有錯呢,?行政行為必須合法,,這恐怕在一定程度內已經(jīng)達成共識,然而,,行政行為除了不僅要合法還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要做到合情、恰當和適度,。行政主體確實擁有一定的裁量權,,否則行政便無法運轉。但是,,在法治社會,,“即使在允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情況下,法的宗旨也并不在于承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而必須承認其法理上一定的合理限制”,,這便是行政合理性原則對于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歸根結底,,行政行為的結果應當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會發(fā)展的趨勢,,而且應當經(jīng)得起社會輿論的議論和評價。 如果吳先生在接受警察查問時,,并沒有任何過激行為,而單憑其攜帶了小刀便對其處以拘留3日的處罰,,是不符合正常人對于正常行為的基本判斷的,,因此才引發(fā)輿論嘩然。從這個角度來看,,能引發(fā)民眾如此強烈反對也恰恰證明,,這樣的行政結果是經(jīng)不起社會輿論議論與評價的。去年北京暴雨第二天,,有車主反映,,雨夜趴窩的車子一大早就被貼條,這便是典型的行政不合理行為,。暴雨本屬天災,,車輛熄火,駕駛人逃生,,由此造成的車輛拋錨自然不是駕駛人有意為之,。行政行為機械處理引發(fā)強烈反彈,幸而一天之內政策“風云突變”,,當日下午政府部門便表示,,所貼罰單全部作廢,從而贏回一片叫好,。 合理行政原則的目標,,是行政行為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適當性判斷,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情理,。為此,,行政行為作出時必須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如今我們致力于打造服務型政府,,那就要求相關部門不能只在行政行為合不合法上動腦筋,,更要花多點心思思考所作出的行政行為能否經(jīng)得住輿論評判。尤其公安機關承擔了最多的治安管理職責,,手中握有更多的人身強制與財產(chǎn)強制權力,,行政裁量權更應該處于合理限制范疇,否則,,不合理行政徒增民眾惶恐,,便與長治久安的治安目標背道而馳,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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