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陽區(qū)規(guī)定,,承接政府建設工程,、采購項目的企業(yè),須提供檢察機關開具的“無行賄犯罪證明”,。
這不是首創(chuàng),。早在2002年,,寧波北侖區(qū)檢察院就建立“行賄人資料庫”,進而在全市推廣,。這一措施,,當時即報道為“使有行賄前科者在進入招標伊始就遭受到最大的阻力,喪失入圍的機會”,。
國內是否還有更早的試驗,,我不了解,但網上檢索可見,,檢察院建立“污點查詢”系統(tǒng),,拒絕有行賄記錄的企業(yè)進入政府招標環(huán)節(jié)的做法,,2003年以后逐漸多起來,現已在很多地方執(zhí)行,。相比之下,,我有些奇怪這一規(guī)定在北京為何遲至現在才“率先在朝陽區(qū)實施”。
賄賂行為必有行賄與受賄兩個方面,。雖然,,依照法律,行賄和受賄都能構成犯罪,,但在中國,,打擊受賄遠比打擊行賄為多。一種猜測,,大概以為行賄有被迫成分,,而受賄則處主動地位。但前幾年已有輿論注意到行賄者在一定情況下也可能處于主導位置,,是一種主動的交易,,因而主張應像法國、意大利等國那樣,,對行賄與受賄以相同的法定刑一視同仁地處罰,。
這一主張受到相當強烈的反對。有檢察官撰文說,,賄賂犯罪外人很難知曉,,如果對行賄與受賄同等處罰,就會使行賄人抗拒調查,,而“行賄人的口供對案件的偵破起著關鍵的作用,。如果他選擇不配合、不開口,,那么,,賄賂很可能成為爛在肚子里的秘密”,因此同等處罰行賄與受賄是“理論上無懈可擊,,但卻缺少現實意義的‘高見’”,。
不過,現在我們知道,,刑事訴訟法據報正面臨大修,,禁止強迫自證其罪有望入法,沉默權可能確立,,而“如實供述”,、“坦白從寬”等可能作古。由此,,口供將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成為刑事辦案的依靠,,以便于獲取口供來解釋行賄犯罪從輕處罰,,顯然不再有充足理由。
一個企業(yè),,因其曾經行賄而在一定時間內被取消政府項目招標資格,,還遠非法律上與受賄同等處罰,但多少有利于扭轉因“無后果”而導致肆無忌憚進行行賄的風氣,,有利于建設一種非賄賂的公平競爭環(huán)境,。請想想,在“個人征信制度”的覆蓋下,,一個公民是多么容易被記錄“信用污點”,,從而產生一系列的麻煩;而一個企業(yè),,一個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如果在有了行賄犯罪記錄之后,,仍然可以自由自在地繼續(xù)在政府項目中投標,、中標,這是何其不公平的情景,。
有了行賄污點查證系統(tǒng),,并非萬事大吉。去年南京“7·28”爆燃事故發(fā)生后,,有媒體報道事故暴露了“失效的行賄黑名單,,失守的制度禁區(qū)”。在引發(fā)爆炸的項目中,,沒有任何單位查閱過 “行賄犯罪查詢”,,致使一個上了行賄黑名單的人承接了項目。
就北京朝陽區(qū)的規(guī)定來說,,它要求所有參與政府項目招標的企業(yè),提供“無行賄犯罪證明”,,看起來,,可以不使“行賄黑名單”失效。然而,,我以為這實際上轉嫁了政府招標中對投標企業(yè)的資格審查責任,。
檢察機關既然已經有行賄人數據庫,那么政府項目招標中,,或直接查證投標企業(yè)是否有行賄記錄,,或委托反貪機關去查證,都是可以的,。而要求所有投標企業(yè)到檢察機關去開具“無行賄犯罪證明”,,不僅增加企業(yè)的麻煩,,而且可能橫生枝節(jié),形成某種不必要的“審批”,。
值得關注的是,,盡管很多地方都建立了行賄犯罪數據系統(tǒng),并要求產生污點記錄者不能參與政府項目招標,,但這種做法在多大程度上對遏制賄賂現象產生了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形成了對行賄者的限制,并不明朗,。我們對行賄污點記錄制度,,可能更多是一種預想,而實際運行情況如何,,工程賄賂,、商業(yè)賄賂是否有所減少,未見確鑿的報告,。
(作者為資深評論人士)
- 2011-04-28行賄筆記泄露了啥,?
- 2010-12-02國企高管行賄是哪門子英雄
- 2010-07-19跨國公司在華“行賄風險”增大
- 2010-04-07此起彼伏的跨國公司行賄
- 2010-03-13行賄與受賄,一個花錢辦事一個為錢獻身
- 2010-01-04跨國公司為什么熱衷于在華行賄
- 2010-01-04考上公務員有獎就是變相行賄
- 2009-10-22行賄受賄同罰 則人人都是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