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長李彥被控行賄85萬元,河南安陽殷都區(qū)法院一審判其兩年徒刑,,緩刑兩年,。緩刑期內(nèi),,李彥仍以副院長身份外出考察遭舉報,,隨后李彥申請再審。法院認為其認罪態(tài)度好,,撤銷原判,,免其刑事處罰。院黨委書記胡興民則表示,,“舉報者是內(nèi)鬼,,我們正在查”。(12月1日《新京報》)
胡書記公開表示要查“內(nèi)鬼”,,據(jù)說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李彥向一家國有公司副總送錢,是經(jīng)院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李彥只是執(zhí)行人,,“替人受過”;其二,,李彥關了幾個月,,放出來后又開始給單位找工程,是單位的英雄,、功臣,;其三,舉報者動機不純,,為了競聘副院長,,竟敢暗中給李彥使絆子。
這樣的判斷邏輯簡直令人瞠目結舌,。單位行賄罪,,表現(xiàn)為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本單位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行賄行為,。如果說李彥是“替人受過”,,那么參與“集體研究”的院領導,為何在案發(fā)之初卻并未受到應有的懲處呢,?
就算李彥緩刑期間為單位承攬工程是事實,,但卻并不意味著,這可以沖減他涉嫌單位行賄的罪過,。倘若如此荒謬的“英雄論”能夠成立,,那些涉嫌職務犯罪的官員,,豈不是都可以憑借累積多年的人脈關系,拿幾個數(shù)百萬的工程來抵罪,?如果社會允許這樣的“英雄”和“功臣”存在,,這又豈不是對法律的莫大嘲弄?
談到舉報者的所謂“動機”,,就算這動機是為了“競聘副院長”,,但舉報人卻并未捏造行賄事實。何況,,舉報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本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這種情境下,,以組織的名義查處舉報人,,是否也有違法之嫌呢?
國企高管行賄能否酌情免刑,,尚需更權威的司法認定,。但相關高管不僅為李彥評功擺好,開脫罪責,,視法律為兒戲,,而且還公開聲稱要查處舉報“英雄”的“內(nèi)鬼”,這豈非法治社會的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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