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大量行賄人不被處罰的問題,影響惡劣,,危害很大?!痹诖舜稳珖舜髸?,來自安徽的全國人大代表汪春蘭帶來了一份《關(guān)于結(jié)合<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完善我國賄賂犯罪立法的議案》。(3月12日《中國青年報》)
行賄和受賄不僅不同罪不同罰,,而且行賄罪與受賄罪在處罰上也極不對稱,。我國刑法立法和執(zhí)法對行賄罪與受賄罪在刑罰處罰上輕重迥異,可謂“陰陽兩地”,、“一生—死”,。
現(xiàn)實中,類似查處行賄受賄尷尬的還有諸如打擊賣淫嫖娼,。有關(guān)部門在掃黃的時候,,往往拘留或判刑的都是“小姐”,嫖客一般都是交了罰款走人,。正因為“創(chuàng)收”的沖動大于嚴格執(zhí)法的熱情,,所以才有了色情市場的“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如果對嫖客也都予以拘留或判刑,,那么一定會震懾一大批。一個巴掌拍不響,,沒有了買方市場哪里還會有賣方市場,?
一個花錢“辦事”,一個為錢“獻身”,。行賄人和受賄人也如同嫖客與“小姐”關(guān)系一樣,,也是相輔相成的統(tǒng)一體,我們在查辦行賄和受賄的時候就必須“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要讓受賄人不敢受賄,,也要讓行賄人不敢行賄;要讓受賄人無賄可受,,也要讓行賄人無賄可行,。要打擊受賄犯罪,也要打擊行賄犯罪,;沒有了行賄犯罪,,哪里還會有受賄犯罪?
或許有人會強調(diào),,如果嚴厲處罰行賄人,,就會給我們查處受賄人增加難度,這樣就是在保護受賄犯罪。不能說這樣的擔心沒有道理,,但這只是從司法功利的角度考慮,。
由于查處受賄人的難度較大,大都是“一對一”的證據(jù),,辦受賄案時往往從查行賄入手,,需要通過行賄人提供的事實去證實受賄人的犯罪事實。因此,,辦案人在做行賄人工作時常會給予一定政策上的從寬,,有的在心理上還會給予一定的寬容;另一方面是出于認識上的偏狹,,認為行賄人是有求于人,,受賄人是人求于我,認為受賄危害大于行賄,。
殊不知,,行賄人也不是天生的受害者。不排除有的受賄人是主動索賄,,但相當多的受賄人卻也是“受害者”??梢赃@么說,,大多數(shù)行賄人(包括捐客)多是自愿的“尋租者”,是“加害人”,,是不達目的不罷休,、專叮“有裂縫之蛋”的“蒼蠅”,。
沒有了嫖客哪里還會有什么“小姐”,?有行賄必有受賄,而有受賄也必有行賄,。在犯罪學上,,行賄與受賄是一種“一對一”的對合關(guān)系。許多國家基于對賄賂犯罪性質(zhì)的認識,,將行賄受賄同罪同罰,,甚至有的國家將行賄稱為“積極腐敗”,而稱受賄為“消極腐敗”,。
當然,,如果我們真的要嚴厲處罰行賄人,就會在查處行賄受賄的過程中遇到這樣那樣的阻力,,但是,,“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阻力論”顯然不能成為不追究行賄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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