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后,,各地嚴查醉酒駕車行為的情況,,10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而是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按照事件情節(jié)惡劣程度判斷,,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5月11日《京華時報》)
近年來,,醉酒駕駛屢釀事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引發(fā)民意沸騰,。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這是醉駕首次寫入刑法,定罪方式更是改變了原交通肇事罪“肇事后再處罰”的適用依據(jù),,不管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予以處罰,,因此備受輿論好評,。
然而,正當民眾翹首期盼醉駕入刑能夠更好地警示和預防犯罪行為發(fā)生之時,,最高法卻傳出了“勿將醉駕一律認定犯罪”的論調,。一石激起千層浪,該觀點立即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從網絡民意來看,,反對的聲音呈現(xiàn)一邊倒態(tài)勢。人們紛紛質疑:刑法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一方面,醉酒駕駛屬于危險犯,,和行為犯的區(qū)別在于只要實施該行為就存在危險,;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只要構成醉駕就可追究刑事責任,,并沒有“情節(jié)惡劣”的前置條件,,最高法何以僭越法律,自行裁量判罰尺度,?
誠然,,最高法提出“不應將醉駕一律認定為刑事犯罪”,是基于“寬嚴相濟,、教懲并重”的執(zhí)法理念,同時也有刑法總則第13條“危害社會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法律依據(jù),,但從客觀上看,視情節(jié)惡劣程度定罪的主張,,無疑又回到了過去交通肇事罪“造成嚴重后果才處罰”的原點,,是法律的開倒車。更為嚴重的是,,在醉駕行為之外另行增添一個“情節(jié)惡劣”的要素,,既不符合刑法修正案的本意,也違背了立法者的初衷?,F(xiàn)代刑罰學先驅貝卡里亞有句名言,,“法律的威懾力不在于嚴刑峻法,而在于有罪必罰”,。由于情節(jié)的惡劣程度本身就很難界定,,很容易導致各地基層法院、檢察院在辦案過程各唱各調,,出現(xiàn)辦案程序不規(guī)范,、定罪量刑隨意的情況,,甚至造成選擇性執(zhí)法,損害到司法效率和立法權威,。
事實上,,最高法醉酒駕駛慎追刑責的提法并非平地起驚雷。一直以來,,關于醉駕的處罰尺度在我國司法理論界,、實務界和社會大眾中都存在分歧。以著名法學家賀衛(wèi)方為代表的諸多法律人,,更是堅持反對醉駕寫入刑法,。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如果說,,法律修改前的百家爭鳴尚可視作學術界的探討和交流,那么在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醉駕入罪后仍爭議難平,,甚至作為法律的執(zhí)行者,,最高法都對刑法條文持保留態(tài)度,這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加以解決,。
我國《立法法》規(guī)定,“法律的規(guī)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現(xiàn)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jù)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比舜罅⒎ń忉尩闹匾饔茫驮谟趯δ撤N或某類行為是否違法作出判斷,,從而制止違法行為,。原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曾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法律的職責,,如果兩方對法律的理解發(fā)生了分歧和爭執(zhí),,常委會一解釋,必然肯定一方,、否定一方,,所以法律解釋也包括有監(jiān)督的意思在內?!辫b于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對醉駕入刑設置“情節(jié)惡劣”的情節(jié)性限制,,而法律界又對醉駕是否應該一律定罪存在爭議,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快作出立法解釋,,通過這一完善補充法律的重要手段,,規(guī)范和統(tǒng)一危險駕駛罪的判罰尺度,從而監(jiān)督和保障法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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