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最高法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的構(gòu)成條件。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gòu)成刑事犯罪。
要求嚴格把握醉酒駕駛的入罪標準,,反映了公眾對醉酒駕駛這種嚴重威脅公共安全行為的痛恨,,也反映了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行為入罪的合理性,反映了公眾法治意識的普遍提高,。這無疑令人欣喜,、值得贊許。
但是,,我們也必須依法理性地認識醉駕的入罪標準問題,。從法律看,我國刑法總則第13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其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边@是有關犯罪認定標準的一般規(guī)定,。在理解和把握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各種具體犯罪的構(gòu)成條件時,都必須受這個總則條款規(guī)定的制約和指導,。
醉酒駕駛本身的情形是復雜的,,不正視其中的差別,簡單地搞“一視同仁”,,不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不符合懲罰較少數(shù),教育,、挽救大多數(shù)的方針,。例如,有的醉駕者之前就受過行政處罰,,有的醉駕者則一貫表現(xiàn)良好,;有的自己主動狂飲、事后又堅持“親自”駕車,,有的則是在他人“力勸”下醉酒,、事后因故未找到代駕而駕車;有的是在車流仍然密集的時空醉駕,,有的則是在人車已經(jīng)稀少的深夜醉駕,;有的已造成車輛追尾等事故,,有的則尚未肇事;有的到案后仍毫無悔意,,有的則是追悔莫及,,等等??梢?,同樣的醉駕,不同的情形,,對公共安全的威脅以及所反映出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有很大的差別,,一律以犯罪論處,,也不符合我們一貫堅持的刑事政策方針。
懲處醉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懲處醉駕的根本目的,是要警醒醉駕者,,防止其再次違法犯罪,,同時教育其他社會公眾要自覺守法。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為,,依法不認為是犯罪,,通過行政處罰加以制裁,同樣也可以達到預防,、教育目的,,而且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有助于避免動用刑罰所可能帶來的“交叉感染”,、行為人再進入社會困難等“副作用”。對于醉駕,,通過行政處罰措施和刑事責任追究并用,,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據(jù)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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