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下午,,經歷三審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這是自1979年新中國刑法頒布以來第一次削減死刑罪名。同時延長嚴重犯罪的實際服刑期,,調整了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一些刑罰規(guī)定,加重了對一些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犯罪的處罰,,如生產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藥等。另外,,還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醉酒駕車,、飆車等,。(2月26日《京華時報》)
眾所周知,法律中判處犯罪人員死刑是所有處罰中最重的處罰,,我們都知道,,判處死刑在一些國家并不提倡,,因為一旦發(fā)生執(zhí)法上的失誤,死刑將是沒有挽回的余地,,畢竟這也是人權的一部分,。因此說,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意味著更具人性化,,這次決定取消死刑罪名的如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盜竊罪等罪行都屬于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相對于暴力犯罪來說,,這類犯罪行為的影響不是很大,,對社會的侵害有一定的范圍,取消死刑有利于犯罪人員的改造和警示,,相比較而言意義會更大,。
當前,我國現(xiàn)行刑法死刑罪名總數(shù)達68項之多,,設定死刑在當前是有必要的,,與此同時,司法上的“寬嚴相濟”更為重要,,筆者是一個基層執(zhí)法人員,,對“寬嚴相濟“體會更深,不管是什么地方,,只要涉及執(zhí)法,,一直以來都是以“鐵面孔”示人,嚴的方面對過于寬,,很多該寬大的方面沒有寬大,,而其他本該嚴肅查處的因為其他原因而寬大處理了,這就個人造成執(zhí)法上的不公平,,由此一來,,執(zhí)法的權威性受到威脅,基層執(zhí)法環(huán)境越來越難,,如果能夠做到“寬嚴相濟“,,對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堅決嚴厲打擊,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危害不是很大,,輕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老年人犯罪等情況應慎重逮捕和起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具體到某一個罪名不再有死刑處罰,那樣的話,,執(zhí)法公正不需要自己來說,,人民群眾眼里都看得清清楚楚。
判處犯罪人員死刑,,剝奪其生命,,這并不是法律的最終目的,死刑更多的是一種震懾作用,,部分罪名取消死刑,,審判部門可以有更多的精力用在死刑案件上,這對杜絕“錯殺”案的發(fā)生是有極大幫助的,,同時在執(zhí)法當中做到“寬嚴相濟”,,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制定和完善刑事證據(jù)規(guī)則,,嚴格排除非法證據(jù),,防止冤錯案件的發(fā)生,既保證了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樹立法律的威信,,同時也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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