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裁決不能僅由一票之差決定
www.fjnet.cn?2011-01-25 10:04? 游偉?來源:東方網
我來說兩句
自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恢復對所有死刑案件行使核準權以來,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擬議中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傳出將進一步從實體法上削減十多種罪名的死刑的訊息,,反映出我們國家嚴格限制死刑,控制死刑適用的決心,。
我以為,,我國控制死刑的努力及其成效,不僅需要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改革和推動,,也需要在死刑的具體裁決機制上做出必要的改進,。應當切實改變長期以來實行的“一票之差”簡單多數決定制的模式,實行絕對多數決定制,。
“多數決定制”,,也就是所謂的“少數服從多數制”。在法院審判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案件被提交到由單數人組成的審判委員會討論,,也是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去定性處理的,。我國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都對這一原則做出了確認,。
真理在多數情況下,,還是掌握在多數人手里的,否則,,我們又何必普遍地去實行多數決定制呢,。但是,多數決定制又需要根據討論問題的重要性程度,,進行分解和細化,,這樣才能使決策更為科學和準確。
應該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核準所有死刑案件,,是我國死刑制度改革中的一大進步。但僅僅依靠這一程序去實現寬嚴相濟,、控制死刑的目標,恐怕還是一種理想預設,,要真正達到這一目標,,主要還得靠法院一、二審的嚴格把關,。除了嚴格的實體標準,、證據規(guī)則和訴訟程序外,在裁決的技術層面上,,也應當做進一步的探索和改進,。從操作層面上看,決定死刑判決的表決規(guī)則需要設定得更加嚴密和周全,。比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多數決定制,對一般事項可以通過簡單多數制去決策,,但對于死刑案件,,能不能僅以一票之差就做出裁決?恐怕就需要很好的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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