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訊 本周,“湖南永州少女被迫賣淫案”因受害女孩的母親被勞教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據《新民周刊》報道,,2006年10月,,時年11歲的樂樂被脅迫賣淫3個月,“接客”百余次,,還遭到輪奸,。因認為判決過輕,樂樂的母親唐慧四處上訪,,為此被處以勞教一年半,。 最新消息說,湖南省委政法委對永州幼女被強奸、其母唐慧反映的有關情況高度重視,,已成立調查組赴永州調查此案辦理情況。調查組負責人表示,,一旦發(fā)現(xiàn)有錯,,將堅決依法糾正。如有違法違紀行為,,將依法依規(guī)給予嚴肅處理,。 11歲的小姑娘被脅迫賣淫百余次——這一案件無疑深深刺痛了很多人的神經。如果這樣的事我們也可以容忍,,那么,,文明社會的底線何在?由此,,圍繞這一案件的偵破,、審判等每一步的進展和每一個細節(jié),必然會引發(fā)公眾高度關注,。執(zhí)法者在其中的每一個行動,,都必然要經受來自公眾的“是否公正”、“是否盡責”的拷問,。 之前,,媒體對這一案件已有不少報道,公眾也有不少追問,。那么,,調查組有必要做個細致梳理,無論從程序還是實體,,對該案來個徹查,,給公眾一個滿意的交待,解答人們心中的種種疑問,,比如,,案件偵破過程中,有沒有人懈怠推諉,?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有沒有量刑不當,?罪犯可以免死的“重大立功”情節(jié)是不是屬實?對受害女孩母親的勞教處理有沒有不妥,?等等,。 當然,在樂樂一案的悲劇中,,我們更不能忽視隱藏在背后的嫖宿幼女罪,。正如之前公眾討論中達成廣泛共識的一個觀點認為,保留嫖宿幼女罪的結果,即有人可以打著“嫖客”幌子,,付了幾個錢,,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而不必承擔強奸罪的罪責,,就可以有機會將最高刑罰達到死刑的強奸罪“降格”為刑罰較輕的嫖宿幼女罪,。如樂樂一案中,一名“嫖客”最終也只是被處以15天的行政拘留,。 當14歲以下的孩子出賣家里的大件物品都因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被視為無效行為時,,嫖宿幼女罪確實使人感到了某種困惑。當然,,無論嫖宿幼女罪是留是廢,,公眾最關注的是:如何保證該罪與其他罪名不至于因人為操作而混淆,如何讓違法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因此,,我們希望,立法機關能夠重新審視嫖宿幼女罪,,該改該廢早有行動,,否則,那些6年前輕易傷害樂樂的人,,或許下一次還會把手伸向別的小姑娘,。 別打小女孩的主意——這是一條高壓線。為此,,我們必須從立法及司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強硬起來,,明白無誤地向全社會表明一種立場和姿態(tài):保護孩子,保護幼女,,這是法治社會必須堅守的原則,。任何人想突破這條底線,或者任何縱容此類違法者的行徑,,都將受到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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