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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達州市一名7歲女童李微微為救一名落水同伴不幸溺亡,當?shù)赜嘘P部門為避免其行為被其他未成年人模仿,,拒絕將其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但在引發(fā)網(wǎng)民熱議后,當?shù)赜指南腋鼜?,計劃將其認定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無獨有偶,近日廣州也接連發(fā)生了兩起與見義勇為有關的事件,。6月27日,,5名小孩在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游泳時遇險,不會游泳的阿浩在施救同伴過程中溺水身亡,;7月1日凌晨,,白云區(qū)均禾街發(fā)生持刀搶劫事件,18歲的沈俊江和其他3名群眾協(xié)助圍捕,,沈俊江被捅傷后不治身亡,。與李微微一樣,阿浩,、沈俊江在危難時刻不惜犧牲自己挽救他人,傳遞了社會正能量,,值得稱贊,。但同時讓人扼腕嘆息的是,年輕的生命就此逝去,,見義勇為成了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必須說明的是,見義勇為是永不過時的傳統(tǒng)美德,,見義勇為者不分年齡,,都是社會的道德楷模。但有沒有一種方式,,能夠不以任何一個人的生命為代價,,阻止悲劇發(fā)生呢?在千鈞一發(fā)的事發(fā)現(xiàn)場恐怕來不及有此思索,,但事后全社會都該有所反思,,才能避免英雄故事以悲劇結尾。

見義勇為一定是冒著某種風險,,需要集聚勇氣做出的行為,。但風險有大有小,,小的可能只是經(jīng)濟損失、身體的輕微損傷,,大的則可能需要冒著生命危險,。在做出見義勇為的行動之前,施救者也應該評估風險,,量力而為,。比如有媒體報道,沈俊江的堂兄事后稱,,雖然非常欽佩堂弟的行為,,但他認為沈俊江不具備追兇和自我防護的常識。廣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相關負責人也表示,,不主張公民直接介入刑事案件,,而應首先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至于李微微和阿浩,,都屬于未成年人,,后者甚至不會游泳,顯然不是最佳的施救者,。他們的勇敢讓人欽佩,,但或許還有其他更為安全的方式,若有人找來大人幫忙,、使用繩索等工具或者盡快報警等,,也可能達到救人的目的。

從法律上看,,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倫理上看,未成年人是弱勢群體,,應該是受保護的對象,。就李微微個案而言,不顧個人安危救助同伴,,這種舍己為人的行為當屬見義勇為無疑,。哪怕一開始評選被拒,也不是抹殺她做出的英勇之舉,,更不能片面解讀成政府設置了身份歧視或年齡門檻,,而是出于對更多未成年人負責任的考慮。

歸根結底,,除了關注這一個案,,我們更該關注這一事件對后來者的借鑒意義,有沒有評上某個稱號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不鼓勵,、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鼓勵見義智為、見義巧為應成為社會共識,。這不僅是保護未成年人法律精神的實踐,,也是一個有溫度的人文社會應然之舉。2003年,,北京市新頒布的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刪除見義勇為,,改成了“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遇有侵害敢于斗爭,,善于斗爭,,學會自護自救”;2004年寧波明令禁止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倡導見義智為……這些變化都說明這一觀念漸被社會接受,。

然而,鼓勵青少年見義智為,、見義巧為,,并非只需觀念一轉(zhuǎn)就水到渠成。除了勇氣,,青少年還需要社會,、學校、家長教給他們足夠的智慧和技能,,在危急時刻做出正確的舉動,。目前我國的安全教育還遠未到位。有媒體報道,,相關調(diào)查顯示,,在我國未成年人中僅有不到5%接受過安全自救方面的教育。要改變這一局面,,首先系統(tǒng)性的安全教育應納入學校教育,自救,、救人技能都應成為必修課程,;其次社會也應該重視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完善危險場所警示牌等設施,;家長也應給孩子傳授必要的安全知識,,并聯(lián)合社區(qū)、學校做一些實踐演練,。只有安全教育一一落實,,見義智為、見義巧為才不會淪為一句口號,,真正成為危急關頭的救命之策,。

【女童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勇為的未成年人只有8歲。不鼓勵,、不宣傳這樣的見義勇為,,實是公共決策超于理性的表現(xiàn),也是對未成年人提供的最切實保障,?!?/p>

今年4月,四川達州大竹縣周家鎮(zhèn)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亡,。因相關法規(guī)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大竹縣綜治辦沒有為李微微評定見義勇為稱號,此事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最新消息稱,,大竹縣再次召開會議討論,決定按程序?qū)钗⑽⒁娏x勇為的行為進行認定,。

在一個多元化社會里,,觀點碰撞實屬正常。反對政府給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是為防止其他未成年人盲目效仿,;贊同者的理由則是,事情已經(jīng)發(fā)生,,總得給小英雄一個交代,。雙方看似針鋒相對,實則也有內(nèi)在統(tǒng)一,。比如,,贊同者也認可,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并不意味著可以忽略已成事實的見義勇為,,不提倡和給予嘉獎并不矛盾,。

但事實上,給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必然涉及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宣傳,,而宣傳又意味著提倡和鼓勵。反過來,,政府不給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并不妨礙民眾和社會對小英雄見義勇為的認可。“見義勇為”已經(jīng)發(fā)生,,確實得給小英雄一個交代,,但這個“交代”不是非給一個“稱號”。從媒體報道看,,其實當?shù)卣疄樾∮⑿奂彝ヌ峁┑母鞣N救濟已然不少,。在法定救濟渠道之外,再去授予未成年人法律“不提倡,、不鼓勵”的見義勇為稱號,,實有畫蛇添足之憾。

大竹縣相關部門之所以改“不評定”為“按程序認定且予以表彰”,,一個原因是“考慮到網(wǎng)友的意見”,。因輿論而改變原有決策,實屬公權力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大忌,。爭議無處不在,,如今要給未成年人評定“見義勇為”,反對之聲恐怕還會更多(之前就不少),。

公權力機關充分尊重并回應輿情,,值得肯定,但輿情并非單一指向,。不管民間輿論場的觀點交鋒如何激烈,,公權力機關的決策都應在尊重輿情的基礎上,依法律而為,。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本就是基于復雜的民意博弈的產(chǎn)物,。依法律而為,其實也是依民意而為,。

對于媒體,,關注未成年人能否見義勇為,其實是個偽命題,。按中國法律,,未成年人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對一個只有幾歲的孩子,,和一個已能自食其力的17歲大男孩,自然不能要求一致,。個案理當個別分析,。大竹縣女童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勇為的未成年人只有8歲,。不鼓勵,、不宣傳這樣的見義勇為,,實是公共決策基于理性的表現(xiàn),也是對未成年人提供的最切實保障,。面對部分網(wǎng)友的異議,,當?shù)赜嘘P部門本可以用說服的辦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但遺憾的是,,事件卻從理性的不評定走向了要評定,而這是與“不宣傳”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法律精神相悖的,。

本報特約評論員 王云帆

4月22日下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zhèn)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發(fā)生后,當?shù)卣蛩銥槠渖陥蟆耙娏x勇為”稱號,卻未獲得批準。專家表示,對未成年人實施相關行為時,建議“見義智為”,、“見義巧為”,不提倡“見義勇為”,;同時,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避免盲目模仿,。(7月2日《北京青年報》)

因救人而溺亡的女童被拒評“見義勇為”,這注定引發(fā)爭議。毫無疑問,8歲女孩的舉動完全符合見義勇為的內(nèi)涵,但正因為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在評與不評見義勇為稱號上,公共輿論呈兩極化態(tài)勢,。而爭議背后更深層的問題是:我們需要什么樣的“見義勇為”觀?

授予見義勇為稱號到底看事實還是看人?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與授予女孩稱號矛盾嗎?為避免盲目模仿能成為拒評女孩稱號的理由嗎?在這些問題上,角度不同,結論自然不同,。

面對輿論壓力,官方保持了一種難能可貴的冷靜和理性。見義勇為應該得到認可,但更應遵循最小損害,、規(guī)避風險等原則,。因此,不提倡未成年的見義勇為,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是一種觀念的進步,。更重要的是,拒評稱號并不是卸責,對于女孩家庭的具體困難,相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予以幫助,這正是我們期待的。

長期以來,在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保護上,我們過多地強調(diào)了激勵,而恰恰忽視了最核心的內(nèi)容,即對自身的保護,。給人的感覺是,不管冒多大風險,、付出多大代價,只要是見義勇為,就理所當然地獲得鼓勵和榮譽,至于風險和代價都是微不足道的。賴寧等一個個小英雄形象,就是這種傳統(tǒng)見義勇為觀的產(chǎn)物,。這些年來,救人者與被救者雙雙遇難的悲劇時有發(fā)生,該反思了,。

在西方國家中,家長和老師會反復教育孩子,生命權利大于一切、高于一切,在任何情況下都要首先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可以求助,可以報警,但不能盲目施救,。事實上,這種規(guī)避風險,、強調(diào)自保的原則,不僅針對孩子,也適用于成年人。連自己的生命都無法保護的人,何談拯救他人的生命?

在現(xiàn)代文明社會,我們需要新的見義勇為觀,。見義勇為者不應該是悲壯的,、慘烈的,而應該是智慧的、快樂的。如果英雄只能以悲劇收場,那就是對死亡的崇尚和贊美,不僅殘酷無情,更是不負責任的,。我們需要的是理性的,、人性的見義勇為,而不是盲目的、不分條件的見義勇為,這才是真正的“以人為本”,。

4月22日下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zhèn)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發(fā)生后,,當?shù)卣蛩銥槠渖陥蟆耙娏x勇為”稱號,卻未獲得批準,。(7月2日《北京青年報》)

雖說大竹縣綜治辦組織相關部門專門進行會議討論,,最后也沒有給救人喪生的女童申報評定“見義勇為”稱號,但卻對于其家庭的具體困難問題,,由相關部門按照政策規(guī)定予以幫助,,這說明政府對女童的見義勇為并不是無動于衷的,只是綜合考慮到在《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此種行為沒有明確規(guī)定,,以及李微微屬于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在沒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確危險的情況下實施救人,,不具備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特別是考慮到對其他未成年人的影響,,所以為避免盲目模仿而采取一碼歸一碼的妥善處理,。

其次,從現(xiàn)實情況和公共訴求看,,這一決定也是有著相當基礎的,。可以說,,類似報道中這種女童搭救伙伴,,由于一時情感沖動、不注意方式方法,、不考慮前提條件,,盲目見義勇為反而導致?lián)p失更加慘重的例子罄竹難書。而早有社會有識之士,,也不止一次提倡要“見義智為”,、“見義巧為”,甚至不提倡“見義勇為”,。說到底,,政府部門不是不需要感性,,但更需要的是屬于一個社會的公共性的理性??梢姡茉u女童見義勇為這件事,,實際上是對對未成年人負責,,使無謂的犧牲不再發(fā)生,是從根本上珍視生命的體現(xiàn),。

【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這是科學的態(tài)度和正確的做法,,但如果對已發(fā)生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也不予承認,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只要嚴格依法從事,,工作認真負責,認定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就不會引發(fā)盲目模仿,?!?/p>

四川大竹縣8歲女童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身亡,當?shù)卣疄槠渖陥蟆耙娏x勇為”稱號未獲批準,。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和大竹縣綜治辦認為,,《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此種行為沒有明確規(guī)定,李微微作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和自保能力,,不具備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同時,,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要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避免盲目模仿,。

8歲女童救人不幸溺亡,令人萬分惋惜悲痛,,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卻遭拒絕,,這一結果令人不解。當?shù)匾娏x勇為審批機構給出的兩個理由,,都禁不起嚴格認真的推敲,。首先,《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并沒有為公民實施見義勇為設定年齡,、行為能力,、自保能力等門檻,,也沒有對未成年人“實施此種行為”不予認定的規(guī)定(全國其他地方也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因此,,以李微微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和自保能力為由,,認定她“不具備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不但在法律法規(guī)上缺乏依據(jù),,在邏輯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避免引發(fā)未成年人盲目模仿,這是近年來我們在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問題上的重大觀念轉(zhuǎn)變,。中小學生守則,、行為規(guī)范中不再有“見義勇為”的提法,當年為救集體的羊群而遭凍傷截肢的草原英雄小姐妹,、為撲救山火而犧牲的少年英雄賴寧等,,都逐漸淡出中小學課本,不再被樹立為未成年人學習的榜樣,。這種觀念轉(zhuǎn)變和教育方式的變化,,符合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需要,也是人性化教育和文明教育的必然要求,。但是,,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未成年人學習見義勇為,,并不意味著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不能依法認定,,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人們對見義勇為問題的認知是理性的,,但現(xiàn)實往往是十分復雜的,,置于猝不及防的危難情境,有的成年人敢于挺身而出,,也有成年人選擇退避三舍,;大多數(shù)未成年人可能驚慌失措,也可能有少數(shù)未成年人出于“模糊的本能”,,選擇像成年人那樣見義勇為,,8歲女童李微微應當就屬于這種情況。成年人實施了見義勇為行為,,政府審批機構要依法予以認定,,這是以國家的名義,對見義勇為行為予以承認和獎勵,;未成年人實施了見義勇為行為,,如果國家反而不能依法予以認定,,這不能不說是對未成年人的嚴重不公平,對像李微微那樣做出了巨大犧牲的見義勇為者,,這更是一種殘忍的二次傷害,。

實際上,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認定,,依據(jù)相關政策規(guī)定進行獎勵,,與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避免引發(fā)盲目模仿,,兩者的邏輯和措施都并不矛盾,,并不必然構成沖突。8歲女童李微微救人不幸溺亡,,當?shù)卣环矫婵梢砸婪ㄕJ定其見義勇為行為,,同時不能像以往那樣進行高規(guī)格的表彰和大規(guī)模的宣傳;另一方面,,當?shù)卣梢月?lián)手轄區(qū)內(nèi)的中小學校,,通過李微微救人的故事,對中小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教會學生在危難情境中如何自保自救,,如何見義智為、見義巧為,,以避免見義勇為的危險,,避免出現(xiàn)李微微那樣的悲劇。

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這是科學的態(tài)度和正確的做法,,但如果對已發(fā)生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也不予承認,,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只要嚴格依法從事,,工作認真負責,,認定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就不會引發(fā)盲目模仿,不會產(chǎn)生負面效應,。因擔心盲目模仿和負面效應,,而對已出現(xiàn)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一筆抹殺,如此“懶政”已涉嫌失察失職,,應當盡快予以糾正,。

4月22日下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zhèn)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發(fā)生后,,當?shù)卣蛩銥槠渖陥蟆耙娏x勇為”稱號,卻未獲得批準,。(7月2日《北京青年報》)

李微微年齡雖小,,判斷危險的能力不足,但她奮不顧身救人的事跡絲毫不減色,?;蛟S,懵懂的李微微頭腦中還沒有清晰的見義勇為的概念,,她也沒有刻意地見義勇為,,但她的表現(xiàn)就是見義勇為。

筆者以為,,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拒絕授予李微微“見義勇為”稱號的兩條理由沒有說服力,,站不住腳。誠然,,條例對未成年人救人的行為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該條例的適用范圍為“公民”,未成年人也是公民,,因而,,未成年人也理所當然地具備見義勇為的主體資格。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缺乏自保能力和判斷危險的能力,,不代表未成年人不能做出一些見義勇為的舉動——有時,未成年人的助人意識和正義感比成年人更純粹,、更強烈,,我們對于未成年人救人救災或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一些行為應該給予足夠尊重,不能將這些行為視為簡單,、草率,、幼稚、無知的表現(xiàn),,不能想當然地,、冷漠地將這些行為拒之于見義勇為的大門之外。

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我們在日常的教育環(huán)節(jié)可以不提倡,、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但是,,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成為既定事實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我們必須要認可。認可見義勇為不該有年齡門檻,,認可是一種務實理性的態(tài)度,,符合見義勇為的確認原則,是對做出見義勇為表現(xiàn)的未成年人的最公正最恰當?shù)脑u價,。認可更有助于呵護見義勇為精神和社會正義,,更能慰藉人心。

其實,,認可未成年人已經(jīng)做出的見義勇為行為與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并不矛盾,,只要日常教育引導到位,認可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會引發(fā)未成年人的盲目模仿,,不會對未成年人形成誤導,。筆者吁請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對李微微的事跡定性給予重新考量,敞開見義勇為認定的大門,,也希望其他地方能夠就此事進行反思,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做出正確的評價,。

4月22日下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zhèn)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發(fā)生后,,當?shù)卣蛩銥槠渖陥蟆耙娏x勇為”稱號,卻未獲批準,。此事讓小微的父親很是納悶,,眾多網(wǎng)友也紛紛為其抱不平。(《北京青年報》7月2日)

此事其實沒什么好爭論的,,當?shù)卣龅脹]錯,。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在回復中,就已經(jīng)把理由說得清清楚楚:一是在《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此種行為沒有明確規(guī)定,;二是李微微屬于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在沒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確危險的情況下實施救人,,不具備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

在此,,我還想補充第三點,。李微微的救人事實構不構成見義勇為,值得探究,。一個8歲小女孩,,認知能力還非常弱,,對何謂“義”、何謂“勇為”并沒有具體而清晰的概念,,其伸手救援落水同伴,,更多地是出于一種應激本能。彼時彼刻,,她不可能閃過這樣的念頭:就算我不會游泳,,我也一定要向小英雄賴寧學習,拼死相救落水同伴,。

如果千鈞一發(fā)之際,,小小年紀,居然能知道什么叫“義”,、什么叫“勇為”,,想起父母或老師曾經(jīng)的宣傳教育——鼓勵他們從小就要向賴寧這樣的小英雄學習,早早地樹立見義勇為的觀念,,無論是誰,,一旦溺水或遭遇歹徒搶劫,都要挺身而出,,拼死相救的話,,則這種“大義凜然”的教育,有違兒童成長的本性,。

猶記得2010年6月26日,,紅網(wǎng)曾報道過這樣一則新聞:湖南汨羅12歲女孩周婷為挽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其父發(fā)現(xiàn)她在日記中寫道:“生命的意義不在于享受而在于奉獻,。”正是在這種大公無私的生命觀的支配下,,周婷為救落水同伴犧牲了,。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她的行為確實可稱得上見義勇為,。因此,,其事跡很快被汨羅市、岳陽市認定,,先后追認其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但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生命的意義不是舍此就彼的關系,,享受與奉獻之間,一般并不矛盾,更不是相互對立的兩極關系,。小周婷自知不會游泳,,眼見同伴落水,想起曾經(jīng)接受的英雄主義和奉獻精神的教育,,就奮不顧身跳進水里救同伴,,結果非但沒救起同伴,反而不幸身亡,。其壯舉固然令人感佩,,但對一個未成年而言,這種作為是否就應該提倡,?實際上,,無論是家長還是教師,都應該對孩子進行全面的生命教育,,而非片面地強調(diào)犧牲自我,,奉獻他人。

真是巧合,,7月2日《新快報》也報道了一則類似消息,,6月27日,5名小孩在廣州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的流溪河段游泳時遭遇險情,,不會游泳的阿浩在施救同伴過程中溺水身亡,,其家人提出了見義勇為申請,當?shù)鼐秸趯Π⒑剖欠穹弦娏x勇為的條件做進一步調(diào)查,。

我認為,調(diào)查可以,,但不必授予阿浩見義勇為稱號,。當?shù)乜梢詤⒄沾笾穹矫娴霓k法,不授予小英雄稱號,,但對于其家庭的具體困難和問題,,由相關部門按照政策規(guī)定予以切實幫助。

總之,,從今往后,,不授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應成通例。

  新京報插圖/許英劍

四川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溺水身亡,。當?shù)卣蛩銥槠渖陥蟆耙娏x勇為”稱號,卻未獲得批準,。當?shù)毓俜椒Q,,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避免盲目模仿,,所以建議不為其申報評定“見義勇為”稱號。

正方

拒評小英雄,,看似無情實則有情

隨著時代的進步,,從以人為本社會和諧建設的理念來看,我們必須調(diào)整我們的視角,,重新審視“見義勇為”的“小英雄精神”就會更理性更人性,。

從《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角度來看,并不提倡他們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原則,,實際上彰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關愛,。我們習慣地無限制抬高獻出生命的英雄,而忽視了對個體生命的敬畏,。

見義勇為這種崇高意義的社會公德往往停留在“僵化教條”的道德層面上,,試想,哪一位母親能夠做到真正舍得讓孩子去“舍己救人”,?誠然我們不排除父母“教子義方”的灌輸說教,。當一個幼小的生命為了救人而一去不復返時,留下的是不盡的傷痛與陰影的痛楚縈繞,。

沒有什么比生命更寶貴重要,。敬畏生命當從尊重個體生命開始,社會應從教育未成年人尊重生命開始,。拒評見義勇為小英雄,,是在向孩子們傳達一種權利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在一切權利中,,最為重要的是生命的權利,。在權利與道德的均衡中,權利優(yōu)于道德,。尊重自己的生命才能敬畏人的生命價值,。

拒評見義勇為小英雄,看似無情實則有情,。社會從人性化的關愛未成年人的角度來審視,,我們的視野就更開闊,思考更深入,,就會更理性更人性化,。如果大力表彰見義勇為小英雄,就會傳遞一種錯誤信號,引起效法,,對未成年人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

汪代華(退休教師)


反方

認定見義勇為,不應有“身份”門檻

評定是否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應該是基本的見義勇為事實本身是否經(jīng)得起考驗,,而不是見義勇為者的身份。退一步說,,哪怕救人者是罪犯,,依然要肯定其行為。何況,,作為法規(guī),,當然不可能規(guī)定某一特定群體適合或不適合“見義勇為”,否則就容易涉嫌身份歧視,。

倡導和鼓勵“沒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確危險的情況下”不要輕易救人,,或許是一種善意的提醒,乃至對特定群體的有效保護,。但是,,面對已經(jīng)確認的見義勇為事實,以“不具備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為由拒絕,,不僅罔顧事實,,讓逝者難以瞑目,讓其家屬深感痛心,,更讓潛在的見義勇為者感到心寒,。換句話說,在面臨危險時挺身救人,,作為一個8歲的孩子,,更值得肯定。

盡管當?shù)氐囊庖娛遣粸槔钗⑽⑸陥笤u定“見義勇為”稱號,,但對于其家庭的具體困難問題,,由相關部門按照政策規(guī)定予以幫助,。實際上,,李微微的家屬明確表示“并不是為了獲得經(jīng)濟上的利益,僅僅是為了給女兒一個名譽”,。就是說,,當事人的訴求更多的是想為孩子的行為討一個說法,得到精神層面的慰藉,,二者也是很多圍觀者吐槽的原因所在,。

最好的處理辦法,不是泛化,也不是一概而論,,而是對每一個案例,,對每一個生命負責。處理得當,,每個案例都是一面教人向善的鏡子,,處理失當,則可能引發(fā)一場心靈的礦難,。因此,,對于這個因救人溺亡的小姑娘,當?shù)卣块T可以不提倡,,但不能不肯定,,別忘了界定見義勇為的初衷和本質(zhì)是什么。

高明勇(媒體人)


中立

弘揚美德與保護未成年人應有平衡

見義勇為是什么,?包括《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在內(nèi)的法規(guī)的定義是: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從法律上講,,只要符合上述定義的行為便屬見義勇為。法律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意味著這一總括式的條文也不適用,。也沒有哪部法律規(guī)定實施見義勇為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因此,,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理由似乎站不住腳,。

由于涉及到道德的邊界,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問題的核心是在弘揚傳統(tǒng)美德與保護未成年人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對此,遼寧省進行了認真的權衡,。2013年,,遼寧省人大修改了《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將“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規(guī)定刪除,,改為“鼓勵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之所以被視為一種高尚的行為,,主要是由于在行為的過程中,,行為者為了他人利益而不顧個人安危所表現(xiàn)出的崇高精神。因此,,對于見義勇為不能僅從行為的結果上評價,,而更應著眼于行為的目的與過程。換句話說,,即便見義勇為未取得相應效果,,在這過程中所表現(xiàn)出來的精神仍然是值得敬佩與鼓勵的。

見義勇為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因此,,我們弘揚見義勇為精神,鼓勵采取適當有效的方式見義勇為,,不提倡盲目的見義勇為,,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這是一種從結果考慮的理性態(tài)度,。

對于為救落水小伙伴不幸溺水身亡的李薇薇,,我們應當肯定她見義勇為的高尚精神。只不過,,學校,、家長在以此為榜樣,培養(yǎng)孩子們見義勇為精神的同時,,教導他們要盡量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唯如此,逝者的靈魂得以告慰,,讓見義勇為的精神在中華大地上飛揚,。

劉子溪(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