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zhèn)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發(fā)生后,當(dāng)?shù)卣蛩銥槠渖陥蟆耙娏x勇為”稱號,,卻未獲得批準(zhǔn),。(7月2日《北京青年報》) 李微微年齡雖小,,判斷危險的能力不足,,但她奮不顧身救人的事跡絲毫不減色?;蛟S,,懵懂的李微微頭腦中還沒有清晰的見義勇為的概念,她也沒有刻意地見義勇為,,但她的表現(xiàn)就是見義勇為,。 筆者以為,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拒絕授予李微微“見義勇為”稱號的兩條理由沒有說服力,,站不住腳,。誠然,條例對未成年人救人的行為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該條例的適用范圍為“公民”,,未成年人也是公民,因而,,未成年人也理所當(dāng)然地具備見義勇為的主體資格,。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缺乏自保能力和判斷危險的能力,,不代表未成年人不能做出一些見義勇為的舉動——有時,,未成年人的助人意識和正義感比成年人更純粹、更強烈,,我們對于未成年人救人救災(zāi)或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一些行為應(yīng)該給予足夠尊重,,不能將這些行為視為簡單、草率,、幼稚,、無知的表現(xiàn),不能想當(dāng)然地,、冷漠地將這些行為拒之于見義勇為的大門之外,。 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我們在日常的教育環(huán)節(jié)可以不提倡,、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但是,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成為既定事實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我們必須要認可。認可見義勇為不該有年齡門檻,,認可是一種務(wù)實理性的態(tài)度,,符合見義勇為的確認原則,是對做出見義勇為表現(xiàn)的未成年人的最公正最恰當(dāng)?shù)脑u價,。認可更有助于呵護見義勇為精神和社會正義,,更能慰藉人心。 其實,,認可未成年人已經(jīng)做出的見義勇為行為與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并不矛盾,,只要日常教育引導(dǎo)到位,認可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會引發(fā)未成年人的盲目模仿,,不會對未成年人形成誤導(dǎo),。筆者吁請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對李微微的事跡定性給予重新考量,敞開見義勇為認定的大門,,也希望其他地方能夠就此事進行反思,,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做出正確的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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