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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級精神,、逐級設置,由此可見,,從省到市再到縣,,在非法的“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形成的權力鏈條上,彰顯了一串政府部門缺乏法治意識的政績觀,。地方政府不管如何重視信訪,,都不能帶頭違法。

《新京報》關于南陽,、駐馬店,、新鄉(xiāng)等地建有類似“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的報道引起輿論關注。昨日,,南陽市臥龍區(qū)政法委書記趙英凱對新京報記者說,,訓誡中心按照上級的精神,逐級設置,,訓誡方式也是貫徹上級的指示要求,,按照內部規(guī)定進行。記者在“訓誡中心”看到,,70歲的張鳳梅關在“訓誡中心”最西邊的一個訓誡室內,。至昨日,她已在這里被關了4天,。

一個個“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某種程度上,與之前媒體報道的“黑監(jiān)獄”,、“學習班”,、“精神病院”等針對上訪人員的關押場所相比,沒有什么實質的區(qū)別,。

顯然,,這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以紅頭文件方式推出的維穩(wěn)舉措,與現(xiàn)行國家法律相悖,,不僅相關的紅頭文件應宣告無效,,具體操作也應歸為違法,。

但是,簡單搜索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關于“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的正面宣傳并不鮮見,,可見一直以來,當?shù)匾恍┱块T并不認為這一舉措違法,。

據(jù)報道,,駐馬店市正陽縣曾宣傳說建立“訓誡中心”是“積極探索依法集中處置非正常上訪新路子”。該縣財政專門下?lián)?0多萬元經費,,在縣公安局拘留所設立專區(qū),,成立縣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

可見,,真正的問題在于,,從“紅頭文件”到“機構設置”,,從“專項經費”到“專人負責”……非法的“訓誡中心”都是以“合法”的名義在進行,,以“經驗”的形式在推廣,以“政績”的名義在宣傳,。何況,,“中心”不是個案,其存在時間也延續(xù)多年,。這些才是真正值得警惕的地方,。

也正因為此,才為外界深入了解“訓誡中心”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如果不是因為這些地方部門將“訓誡中心”作為“政績”宣傳,,僅憑網友發(fā)出的微博圖片,相信很多人都難以置信,。

那么,,如此顯而易見的非法行為,為何卻被堂而皇之地作為“改革經驗”來宣傳推廣,?

具體來說,,“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這一舉措來自地方政府的辦公廳、信訪,、公安,、司法等多部門的聯(lián)動合作,層層推行,。南陽臥龍區(qū)政法委書記的解釋很能說明問題,。按照上級精神、逐級設置,,由此可見,,從省到市再到縣,,在非法的“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形成的權力鏈條上,彰顯了一串政府部門缺乏法治意識的政績觀,。限制上訪人員人身自由的“訓誡中心”于法無據(jù),,作為地方政府,不管如何重視信訪,,都不能帶頭違法,。

當前,法治已成共識,,改革已成趨勢,,任何層面的改革舉措,任何領域的“積極探索”,,都需要在法治的軌道中運行,,都應經得起法治的檢驗。

昨晚,,河南省委政法委,、省信訪局對此事做出回應稱,訓誡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已連夜發(fā)出通知,,立即開展全省范圍內的排查清理工作,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一律取消,。

在輿論的關注中,,“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取消了,而消除這一事件的影響,,以及祛除潛在的缺乏法治意識的政績觀,,并沒那么容易。打造“法治政府”,,各地當引以為戒,。

近日,有河南南陽市民發(fā)微博稱,,其近70歲的母親赴外地上訪后,,被當?shù)亍熬薪庇凇澳详柺信P龍區(qū)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在河南,,南陽,、駐馬店、鄧州,、新鄉(xiāng)等地均建有類似機構,,職能多為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去年,,新鄉(xiāng)居民李勝朵曾被關入該縣訓誡中心,,工作人員要求其“簽訂保證書,否則無期訓誡”,。(《新京報》2月13日)

廢除勞教制度的輿論歡呼之聲猶在耳畔,,“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的牌子卻又悄然掛起,網友稱之為“新型勞教所”——雖然換了個馬甲,,功能沒太大改變,。

“維權是維穩(wěn)的基礎,維穩(wěn)的實質是維權”——成立“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的做法,顯然與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馳,。何謂“非正常上訪”,?依據(jù)的是哪部法律的哪個條款?是否舉凡上訪皆可視為“非正?!??地方政府有權在法外增設新罪名嗎?

財政全額撥款成立“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是如何通過審批的,?有沒有經過納稅人的同意,又是否經過地方人大的批準,?廢除勞教制度如此轟轟烈烈,成立替代機構怎可背地里悄悄進行,?

我國憲法第37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蹦敲矗胺钦I显L訓誡教育中心”憑什么對合法公民進行24小時不間斷的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乃至“無期訓誡”?

從未得到任何法律授權的“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已涉嫌觸犯非法拘禁罪,。十八屆三中全會鮮明提出要維護憲法的權威,決不能容許隨意增設秘密機構、隨意擴張拘禁權力,。如果地方政府能隨便以“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之名,對合法公民24小時不間斷訓誡乃至“無期訓誡”,,憲法對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保護,,鐵定將成一紙空文。

相比“勞動教養(yǎng)”,,“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似乎更顯文雅、非暴力,,本質上卻是換湯不換藥,,工作人員也許就是原勞教所的原班人馬。不得不懷疑,,成立“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是否也有分流、安置原勞教所人員的考慮,?在精簡機構裁撤冗員的民意呼聲中,,莫名其妙的新機構卻想設就設,到底是慷誰之慨,?

中央一直在說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可真正被某些地方關進籠子的卻是公民權利——廢了勞教所,又設訓誡中心,;“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的非正常掛牌和非正常運作,,是權力仍在籠外“齜牙”的典型表現(xiàn)。

鄧海建

有河南南陽市民稱,,其近70歲的母親赴外地上訪后,,被當?shù)卣ぷ魅藛T“拘禁”于“南陽市臥龍區(qū)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記者發(fā)現(xiàn)在河南南陽,、駐馬店,、鄧州、新鄉(xiāng)等地均建有類似機構,,職能都是對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2月13日《新京報》)

盤點2013年中國法治進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013年12月28日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意義深遠,。勞教的廢止、信訪的弱化,,是公民權益更為接近程序正義的大勢所趨,。刑法早有規(guī)定,未被法律判處有罪的公民不得長期關押。從歷史長河上看,,人身自由,,向來是法律正義的試金石。如今,,一條配有“臥龍區(qū)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圖片的微博引發(fā)國內輿論地震,,原因在于這樣的機構設置,間接復辟了剛剛被宣告“死刑”的勞教制度,。網友說得很犀利,,訓誡中心,不過就是“新型勞教所”,。

事實上,,駐馬店市政府網站去年12月24日發(fā)布的一條“政務信息”顯示,該市正陽縣建立“訓誡中心”是“積極探索依法集中處置非正常上訪新路子”,。該縣財政專門下?lián)?0多萬元經費,,在縣公安局拘留所設立專區(qū),成立縣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該“政務信息”還稱,,正陽縣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登記造冊,由專職訓誡工作人員,、非訪人員所在單位領導分別對其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并簽字歸檔,??稍诠娧壑校钦I显L訓誡教育中心,,不過是非常態(tài)手段維穩(wěn)的“創(chuàng)舉”罷了,。

正如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楊偉東教授所言,此舉不僅違背了《行政強制法》等上位法的規(guī)定,,更與新一輪司法改革對信訪制度的定位相悖。法理而言,,《立法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事項只能由法律制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也規(guī)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而《信訪條例》只是行政法規(guī),如果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顯而易見違背了上位法,。此外,縱觀《信訪條例》的規(guī)定本身,也并沒有隱含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許可與意思表達,。簡言之,,信訪是公民權利,訓誡也不等于限制人身自由,,在信訪中的違法行為也完全可以用刑法等來兜底,,那么,何苦專門建造一個訓誡中心來管制信訪上的糾結,?

13日上午,,河南南陽市委宣傳部新聞科人員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稱:“這是省里的統(tǒng)一安排”。這樣的說辭,,顯然不能從法理與情理上說服民眾的質疑與擔憂:地方上以紅頭文件的方式“創(chuàng)設”出“訓誡罰”,,恐怕不能知錯不改,更不能成為法治社會的“法外之地”,。即便出于有序引導信訪工作來看,,這種以限制人身自由為特征的訓誡中心,只怕也不會真正紓解矛盾,、增益和諧,。靡費財政又涉嫌違法的訓誡中心,不需要問責嗎,?

勞教制度走了,,信訪排名散了,訓誡中心卻大有如火如荼之勢,,這是值得警惕的現(xiàn)實,。“無期訓誡”究竟存在不存在,、地方文件有無違法之實……這些問題固然需要掘進,,更重要的,還得從制度上扭轉動輒管制私權的沖動,,敬畏公民權益,、固化法治理念,已經灰飛煙滅的勞教制度才不至于總被“借尸還魂”,。

近日,,有河南南陽市民發(fā)微博稱,其近70歲的母親赴外地上訪后,,被當?shù)卣ぷ魅藛T“拘禁”于“南陽市臥龍區(qū)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這條配有“臥龍區(qū)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圖片的微博隨即引發(fā)網友關注,不少網友質疑其為“新型勞教所”,。記者查詢河南多地政府官方網站發(fā)現(xiàn),,在南陽,、駐馬店、鄧州,、新鄉(xiāng)等地均建有類似的“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職能多為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

勞動教養(yǎng)取消之時,,就有一些學者擔心,會不會在勞動教養(yǎng)之外,,地方政府為“維穩(wěn)”需要又設立一些“新型勞教所”,, 取代勞教所、精神病院,、學習班等,,以對付上訪人員。不幸的是,,這種擔心正在變成現(xiàn)實,,這勞教還沒有取消多久,一個新名詞和新場所——“訓誡教育中心”就橫空出世,。事實證明,,公權力沒有打造結實的籠子,公民權利就會進入籠子,。

先說“非正常上訪”,,很多地方將越級上訪、多次上訪視為違法,,以往是用勞教或者“被精神病”來打擊,。但是,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越級上訪,、多次上訪就是違法,,如果上訪無理或者已經按照程序終結,那么就不再受理或者按照程序辦理就是了,,所以,,打擊“非正常上訪”無從談起。當然,,如果在上訪中聚眾擾亂了公共秩序,,或者是有其他違法行為,可以用其他法律處罰,,但處罰的不是上訪行為,而是其他違法行為,。

再說“訓誡教育中心”,,當?shù)卣怀姓J這種中心是羈押人的地方,,甚至面對記者的采訪都不愿意承認它們的存在。但是,,“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在訓誡所內與外界隔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沒收通訊工具,,不允許探視”,當?shù)卣嚓P部門工作人員要求被訓誡者“簽訂保證書,,否則無期訓誡”,,難道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嗎?不是變相的羈押還是什么,?要知道,,就連刑訴法規(guī)定的正式強制措施“傳喚”也不能超過12小時,不能連續(xù)傳喚,,二次傳喚間隔不能低于12小時,。而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立法法》規(guī)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來規(guī)定,,由此可知,地方政府根本無權設立所謂的“訓誡教育中心”,。

地方政府設立“訓誡教育中心”和將上訪人關在“訓誡教育中心”,,對于決策者而言,這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而對于具體執(zhí)行者來說,就是對上訪公民的非常拘禁,,涉嫌非法拘禁罪,。這兩種行為都是刑事犯罪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然而,,這些“訓誡教育中心”堂而皇之地在縣公安局拘留所設立專區(qū),縣財政還專門撥款,,卻無人追究,。

對于廢止諸如勞教這種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來說,不能只“頭疼醫(yī)頭,、腳疼醫(yī)腳”,,關鍵要把公權力關進籠子里,這就必須要設計一個合理的制度,,讓當?shù)丶o檢,、檢察,、人大真正能行動起來,公權力能互相監(jiān)督與制約,,公民權利能監(jiān)督公權力,,如此,各種“新型勞教所”才不會再出現(xiàn),。

浩瀚(江西 檢察官)

近日有河南南陽市民發(fā)微博稱,,其近70歲母親赴外地上訪后,被“拘禁”于“南陽市臥龍區(qū)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被網友質疑為“新型勞教所”,。記者查詢發(fā)現(xiàn),河南多地均建有類似的“訓誡教育中心”,,職能多為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2月13日《新京報》)

所謂“訓誡”,,無論從其文字本意,,還是從相關法律規(guī)定來看,顯然都只是一種“警戒”性質,,主要以“訓導,、告誡”等言語方式為載體實施的管理措施。如依據(jù)《信訪條例》,,“違反信訪條例,,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也就是說,“訓誡”其實并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范疇的法定正式行政處罰措施,,也并不具有正式行政處罰那樣的“強制懲罰”性質,,而僅僅是“勸阻、批評和教育”的一個相應延伸和強化,。

這種背景下,,河南多地以“訓誡”為名,大張旗鼓地興建專門的“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強調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無疑明顯缺乏應有的合理合法性,,不僅顯得于法無據(jù),,而且涉嫌執(zhí)法違法,。一方面,這種所謂“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的機構設置本身,,就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jù)——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可以設立這樣專司“訓誡”的機構。

另一方面,,更嚴重的是,,“24小時不間斷”的“訓誡”方式,不僅同樣沒有法律依據(jù),、明顯有違“訓誡”的本意,,而且也無形中將“訓誡”異化為一種事實上具有“限制人身自由”功能的行政處罰,涉嫌侵犯上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因為依據(jù)《行政處罰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據(jù)當?shù)匾晃辉弧坝栒]”的訪民介紹,,其進訓誡中心前“未看到任何拘留批捕的手續(xù)”,“在訓誡所內與外界隔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沒收通訊工具,,不允許探視”,在訓誡所的5天里,,“不定時接受來自社會各個不同領域里的人的思想教育和訓誡”,。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xù)的情況下,訪民不僅被強制“與外界隔絕”,,且時間長達5天,,這顯然早已不是什么“訓誡”,而是地道的非法濫權拘禁,。按照《信訪條例》,,“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此而言,,在這里,,真正更應被“訓誡”、警戒的,,其實并非所謂的“非正常上訪”訪民,,而是當?shù)貙嵤┓欠ㄓ栒]的相關政府工作人員自身,——不僅要及時訓誡,、制止這種非法的“24小時不間斷訓誡”做法,,也要進一步追究背后侵犯訪民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責任,。

當然,如果確實是違法的“非正常上訪”,,相關管理部門并非不可以采取包括訓誡,、拘留在內的各種執(zhí)法措施,但是這樣的執(zhí)法措施,,顯然又必須嚴格依法進行,,謹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法無授權即禁止”的政府行為界限和“權力籠子”,確?!坝栒]是訓誡,,拘留是拘留”,而不是假借“訓誡”之名而行“變相拘禁”之實,。

□ 張貴峰(湖北荊門 職員)

近日,,有河南南陽市民發(fā)微博稱,,其近70歲的母親赴外地上訪后,被當?shù)卣ぷ魅藛T“拘禁”于“南陽市臥龍區(qū)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這條配有“臥龍區(qū)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圖片的微博隨即引發(fā)網友關注,,不少網友質疑其為“新型勞教所”。(2月13日 新京報)

廢除勞教制度之后,,地方政府怎么應對信訪壓力,?河南部分地方政府給出了答案,建立“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還美其名曰是“積極探索依法集中處置非正常上訪新路子”,。但是,無論是從“硬件”配置看,,還是在管理手法上考究,,藏身在公安局拘留所內的“訓誡中心”,都不像是“新路子”,,反倒給人“開倒車”,,讓勞教制度“借尸還魂”的感覺!

從河南政府網站發(fā)布的“政務信息”看:各“訓誡中心”,,不僅獲得了地方政府的專項財政支持,,還配有訓誡室、醫(yī)療室,、安全防范監(jiān)控室,、廚房、檔案資料室、全程監(jiān)控設備,。由此看來,,“訓誡中心”的硬件設施已經可以與拘留所比肩了。但問題是如果僅僅出于教育,、法治學習的目的,,用的上如此大動干戈么?顯然,,“訓誡中心”配置這些硬設備的“醉翁之意”就是要建立“新型勞教所”,。

從管理手法上講,各縣“訓誡中心”抽調縣公安局和縣有關部門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顯然,,“訓誡中心”以近乎審訊的方式進行“學習教育”,很難給人學習班的感覺,,反倒讓人產生拘留所“變身”的無限遐想,。

事實上,“訓誡中心”不過是勞教制度換個“馬甲”卷土重來,。然而,,這種回歸既不符中央精神,也容易引起群眾不滿,,可以說是一次不折不扣的“開倒車”,。但更可怕的是如此開政策的“倒車”在地方政府還很有市場。三中全會之后,,國家進行了信訪改革,,取消信訪排名、取消勞教制度,。但是,,很顯然部分地方政府并沒有趕上中央的改革節(jié)奏。

沒有“訓誡中心”,,如何解決信訪糾紛,?中央早就指出了楓橋經驗一條“明路”。其實,,矛盾不上移,,把問題解決在當?shù)兀切滦蜕鐣芾淼闹匾椒?,也是政府轉型升級的重要一步,。其本質就是化被動解決到主動尋找矛盾,防范于未然。希望以后地方政府能夠真正領會中央的改革精神,,不要在搞出把開“倒車”,,當成工作創(chuàng)新的笑話了。

河南幾個政府部門聯(lián)合發(fā)文,,曲解“訓誡”制度就完成了國務院也無權出臺的“自由罰”,。若對此類“訓誡罰”和“訓誡中心”不予重視、不加廢止,,還真難判斷它是否會滑向“新的勞教”或“新型勞教所”,。

在去年的法治改革成果中,勞教的廢止和信訪的弱化最受矚目,。也有人擔憂,,會不會出現(xiàn)勞教的替代品?近日微博上有網友貼出河南南陽臥龍區(qū)“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的圖片,,并稱有訪民被非法拘禁在此,。還有網友直接稱其為“新型勞教所”。

以“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可以發(fā)現(xiàn)多個事例均發(fā)生在河南,,這一做法已存在多年。宣布廢除勞教之后,,“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似乎還有增多趨勢,。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去年12月24日一篇報道稱,正陽縣財政專門下?lián)?0多萬元經費,,成立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職能為對非法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

此前,,該省多市、縣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類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和省信訪局,、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的要求”,,對“非正常上訪人員”,,由工作組統(tǒng)一組織公安民警進行初次訓誡、警告,,接回當?shù)睾筮€要“實行規(guī)范的‘三位一體,、同步進行’訓誡警告教育。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要在法定地點進行,,時間不少于24小時,。”

“訓誡”的語義是告誡,,教導,。在國務院《信訪條例》中,確有關于“訓誡”的規(guī)定,。但《信訪條例》只明確對違反規(guī)定信訪人,,“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按通常的理解,訓誡應在現(xiàn)場當面進行,。即便確有需要安排在特定地點進行,,訓誡也只能是短時間的?!?4小時不間斷”、“不少于24小時”的訓誡,,實質就是曲解“訓誡”制度,,剝奪、限制被訓誡人的人身自由,。

依《立法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事項只能由法律制定?!缎姓幜P法》第九條亦規(guī)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不難看出,,國家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權限作了嚴格規(guī)定,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且立法機關不得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而從河南的情況看,幾個政府部門聯(lián)合發(fā)文,,借用并曲解“訓誡”制度就完成了國務院也無權出臺的“自由罰”,。且有些假名“訓誡”的自由罰在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時間上還“不少于24小時”,。至于多至多少期日,,還未見規(guī)定!若對此類“訓誡罰”和“訓誡中心”不予重視、不加廢止,,還真難判斷它是否會滑向“新的勞教”或“新型勞教所”,。

顯然,一些訓誡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許可的拘留范圍之內,。地方政府部門不能在訓誡教育和拘留之間,,自創(chuàng)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地方上以紅頭文件的方式“創(chuàng)設”出“訓誡罰”,,因直接與國家法律相違背,,自然應歸依無效。對這樣的公然違法,,河南省人大和河南省法制部門不應視而不見,。

如今,勞教制度被廢除,,而一些地方政府截訪的壓力仍然存在,。“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本就違法,,此時,,更當警惕其成為勞教所的替代品,成為一些地方政府違法打擊上訪民眾的新工具,。有關方面需要依法介入調查,,通過違法審查程序明令廢止此類紅頭文件,方可保衛(wèi)來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