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歲老父去世,,留下410元存款存折,。為取款,,需要開具《繼承權公證書》證明自己是唯一合法繼承人,,為此周女士不但要證明父親無非婚生子女,還要證明已經去世30多年的爺爺奶奶已經去世,。在社區(qū),、街道辦、派出所,、民政局,、父親生前工作單位、公證處等來回奔波一個多星期,,并再次和銀行交涉無果后,,周女士哀嘆:“好吧,銀行,,你們贏了,,那些錢歸你們了!”(5月11日《華西都市報》) 銀行要求進行繼承權公證的依據(jù),,是1993年央行《關于執(zhí)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xù)?!钡摲l適用前提是,,“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fā)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xù)”,,即只有發(fā)生了存款所有權爭議,,如有其他親屬向銀行提出支付異議時,,才“應慎重處理”,,由取款人出具繼承權公證。而法條第(二)項緊接著規(guī)定了銀行“免責條款”,,“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zhí),,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可見,,繼承權公證原非死亡儲戶親屬取款的必定義務和必經程序,,即便未經公證、法院判決等程序,,子女取款后發(fā)生繼承權糾紛的,,銀行也可置身事外,“概不負責”,。 之所以許多銀行堅持死抱“公證”門檻不放,,名義上是為儲戶利益著想,實際是強加自身意志給儲戶,,最大限度規(guī)避,、降低自身經營風險和責任,反正為此“折騰”和耗費的是儲戶,,銀行沒有任何損失,。 近來,各種“奇葩”證明飽受世人詬病,,銀行業(yè)作為金融服務部門,,也應借此警醒,,順應發(fā)展,不應再額外設置屏障增加客戶負擔,,而要切實改進措施便民利民,,解開繼承權公證取款等諸多擾民“死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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