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因受賄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此案中,眉山當?shù)?名公安系統(tǒng)高官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并簽字畫押。法院判決最終不予認定,。據(jù)悉,,這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獲刑外,,其余5人仍任職,。(12月1日 《京華時報》) 貪腐局長入獄,本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但美中不足的是,,本案中承認行賄的6名官員,,除1人因其他犯罪獲刑外,其余5人都悄然上岸,。更吊詭的是,,盡管6人承認,供述出于主動,,未受脅迫,、逼供和誘供,愿承擔法律后果,。但“一審判決書卻稱,,這6人承認的行賄事實證據(jù)不足,所以不予認定,?!币簿褪钦f,法院否定了所有公安系統(tǒng)內的行賄指控,。 可問題是,,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偵查取得的檢控證據(jù),,經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審查后確認合法有效,,可以用于公訴的證據(jù)。法院憑什么予以否認,?而且退一步說,,6人的證詞真的不能成為證據(jù),那么也就意味著,,檢察院取得證言的過程存在瑕疵,,相關辦案人員應受到處罰。這實際上,,讓6名涉嫌行賄的官員,、檢察院、法院,,陷入一個零和游戲,,至少一方存在錯誤,應接受法律制裁或問責,。 但現(xiàn)實中卻是5名涉案官員悄然上岸,,檢察院、法院也都“安然無恙”,。這是正常的,、能讓人接受的結果么?顯然不是,。媒體紕漏的證詞顯示,,眉山市公安局副調研員G,,為調到市區(qū)工作,拿出10萬元答謝王志剛,;眉山市公安局M區(qū)分局局長L,,為獲得提升曾分兩次向王志剛行賄10萬元。這些線索,,如果成立則是嚴重的買官賣官,、以權謀私行為,理應進一步追責,。倘若不成立,,在庭審中當事人的名譽受到損失,檢察院應該受到追責,。 事實上,,相關部門要厘清這些行賄指控并不難。比如,, L局長的提拔是不是買官賣官,,完全可以查一下當時黨委班子的討論提拔的會議記錄,看一下王志剛有沒有給他說話,。再比如,,Y稱行賄的10萬元中9.5萬元是他先墊付的,再想辦法報銷,。有關部門只要查一下相關賬目,,就可構成證據(jù)鏈。但遺憾的是,,辦案機關并未“宜將勝勇追窮寇”,。 “集體”行賄,豈能“系統(tǒng)性”刪除,?當然,,我們不能用臆指,法院否定了所有公安系統(tǒng)內的行賄指控,,是在保護某些人上岸,,是不想爆出家丑。但又是為什么原因,,讓案件陷入目前的兩難局面呢?顯然,,相關部門需要給出一個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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