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因受賄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此案中,,眉山當?shù)?名公安系統(tǒng)高官向司法機關(guān)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并簽字畫押,。法院判決最終不予認定,。(12月1日《京華時報》) 面對供述出于主動,未受脅迫,、逼供和誘供,,個人均愿承擔法律后果的眉山當?shù)毓蚕到y(tǒng)6名高官“集體”承認行賄證言,法院卻不予認定,,不知道是出于“謹慎”還是因為王志剛受賄罪定罪證據(jù)過于充足,,不再需要這6名高官行賄事實的“佐證”? 稍有法律常識的公眾都不禁會產(chǎn)生極大的疑問:6名當?shù)鼐绺吖僮约憾汲姓J行賄了,,而且受賄者已被逮捕定罪,案卷清晰,,取證合乎法律程序,,鐵板上的肉,法院為何就視而不見,? 法院的判決沒有認定這幾項事實,,并不代表這幾名公安官員就沒有行賄的事實。 法院應(yīng)該將案情迅速通報給相關(guān)部門進行偵查,,至少要有個“不放過一條查案線索,,也不放過一個違法者”的態(tài)度,雖然受賄者已被定罪,,但如果這6名警界高官們主動承認的行賄事實存在的話,,那么是否應(yīng)該對受賄者追刑,行賄者法辦,?而不是任由可能存在污點的警界高官依然行走在執(zhí)法隊伍中,。 事就那么個事,但理卻不能不說清。法院雖無偵查權(quán)限,,但卻有責任和義務(wù)將案件中的疑點和線索反饋給相關(guān)偵查部門,,特別是關(guān)系到官員大面積行賄線索,不能因為對方主動承認,,或被舉報者已定罪而輕描淡寫,、一帶而過,這不僅是法院的失職,,更是對法律尊嚴的褻瀆,。 法院可以沉默,當?shù)赜嘘P(guān)部門卻不能消極怠工,,不能對此線索視而不見,,畢竟6名警界高官自我承認行賄證言已出現(xiàn)在王志剛受賄案卷宗內(nèi),不可能是空穴來風,,更不可能是檢察部門無中生有,,應(yīng)該迅速采取行動,無論涉及到哪級部門或個人,,要一查到底,,依法辦事,依法公開,,搞清楚6名高官“集體”承認行賄背后究竟藏著什么樣的隱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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