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5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法院對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輝故意殺人、強奸案再審宣判,,宣告徐輝無罪,,當(dāng)場釋放。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了從2006年受理徐輝申訴案,,到他被無罪釋放,這7年多的時間里,,檢察官們做了哪些調(diào)查工作,,才能使徐輝案得以翻案。據(jù)記者了解,,目前徐輝正在申請國家賠償,。(10月13日《京華時報》) 一個徐輝案,疑點重重,,如證據(jù)無法確定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兇器,,磚頭和電線均未找到;如沒有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明確將警犬鑒別書列為刑事證據(jù)種類;再如“經(jīng)DNA檢驗,,嚴(yán)某陰道內(nèi)提取物含有兩個不同個體成份,,不排除有徐輝、周××的精斑”的結(jié)論也不具備唯一性,、排他性……即便如此,,徐輝一開始還是被判死緩。徐輝及其家人為了一個正義,,等了16年,,而最高檢為了幫其伸張正義,也花了7年時間,,可見過程之艱難,。 透過徐輝案,也容易讓人聯(lián)想起其他的冤假錯案,。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趙作海案、楊波濤案,、浙江張高平,、張輝叔侄案等。造成這些冤假錯案的原因,,其實并不復(fù)雜,,多是些毫無技術(shù)含量的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等,。即便是如此拙劣的手法,,也制造了不少的冤假錯案,這不僅令人痛心,,也是法治社會的恥辱,。倘若湖北佘祥林殺妻案,、河南趙作海不是被殺害者奇跡歸來,,云南杜培武案、浙江張高平,、張輝叔侄案不是兇手另有其人,,其如今也未必能沉冤得雪。 仔細分析可知,,之所以有刑訊逼供的伎倆,,或與各地對破案率的畸形迷戀有關(guān)。 而除此之外,,山西洪洞縣原公安局長李青明案也是一個很典型的冤假錯案,。從此前輿論關(guān)注焦點不難看出,李青明案不僅與其他冤假錯案一樣,,都是當(dāng)事人“蒙冤入獄”,,最終得到清白,更在于李青明公安局長的特殊身份,。而讓李入獄的原因,,竟然是莫須有的“證據(jù)造假”,而這還是制造李青明冤案的唯一理由,,由此可見當(dāng)?shù)禺?dāng)時的司法生態(tài)有多糟糕,。讓人無限感嘆的是:連公安局長這樣的官員都如此弱勢,普通百姓的弱勢就可想而知了,。 不過,,與這些案件相比,徐輝案雖然有著相同的軌跡,,但也有著與眾不同的一面,,那就是徐輝案在平反的過程中,,并未有新證據(jù)出現(xiàn),全是對當(dāng)年原有證據(jù)的再分析,,這是徐輝案進步的一面,。沒有被殺害者奇跡般的歸來,沒有真兇毫無征兆地落網(wǎng),,沒有強有力的新證據(jù)的加入,,徐輝案也能還原正義,見證了司法機關(guān)內(nèi)部糾錯的價值,。證據(jù)還是那些證據(jù),、資料還是那些資料,但結(jié)果卻完全不一樣了,,且更加貼近正義,,這是讓人感到欣慰的。 這樣的內(nèi)部糾錯機制,,顯然是很重要的,。畢竟,完美的制度設(shè)置,,糾錯機制應(yīng)該是必不可少的一環(huán),。而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就必須保持糾錯機制的穩(wěn)定性,,而不能讓其“三天打魚兩天曬網(wǎng)”,。 不過,略感遺憾的是,,即便是最高檢督辦,,還原徐輝案的正義還是耗時7年,由此可見,,最優(yōu)的選擇,,永遠是將問題防范于未然,即便真的出問題了,,糾錯機制也應(yīng)提高效率,,縮短還原正義所要耗損的時間,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確保社會公平,。 就徐輝案而言,,一個冤案在沒有任何新證據(jù)加入的境況下沉冤得雪,見證了社會正氣的增長,、司法改革的進步,,這是公眾喜聞樂見的。 據(jù)悉,,即將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聚焦于依法治國,,在這樣的現(xiàn)實境況下,,無論是關(guān)于普通群眾徐輝冤案的探討,還是關(guān)于公安局長李青明假案的討論,,都是恰逢其時的,。畢竟,依法治國已經(jīng)是中國最強音了,,那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顯然是正確的方向。 正如徐輝的辯護律師侯衍濤所言,,“申訴了16年不僅僅是激情,,還有我相信法律的進步,是‘中國的進步‘讓我樂觀,,是‘法律的進步’給了我信心,。” 我們更希望,,在新的法治語境與制度里,,每一個人都能對法律充滿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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