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全國各地的160多位專家學者17日圍繞深圳市婦女聯合會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qū)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進行了熱烈討論,?!恫莅浮分屑彝ケ┝Φ膶ο?、界定等問題成為爭議的焦點,。其中語言暴力和經濟暴力也被作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這有別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規(guī)或政策對家庭暴力的界定,。(8月18日《深圳特區(qū)報》) 家庭暴力的本質是對處于弱勢地位家庭成員權益的侵害,。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一方面男尊女卑,,父母管教孩子之類的陋念流毒甚遠,,認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務事,,不違法,。另一方面,家庭關系一直都被界定為倫理道德關系,,清官難斷家務事,,成為法治盲區(qū)。司法介入不足,,家庭成員中的弱勢者通常處于保護缺失的境地,。 反家庭暴力不缺少社會共識,立法反家暴的呼聲日益高漲,。2011年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完成,,同年7月該法納入全國人大預備立法項目。然而,,幾年過去了,,立法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立法進程緩慢固然是一個原因,,而立法能否給家庭成員度身定做“防暴服”或許是制約法律落地的關鍵,。不管是國家立法,還是地方制定反家暴條例,,暴力的界定,、對弱者的保護等都只是技術問題,難點是如何將預防,、干預和保護真正落實到位,。特別是家庭成員內在經濟、情感及生活空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司法怎么介入家務事,,給予權益以有效保護? 2013年,,社會廣泛關注的“李陽家暴案”法院一審宣判后,,法院依新民事訴訟法為受害人發(fā)出了北京第一個“人身保護令”,保護令不僅強調了法律對受害人的保護,,而且還向施暴者提前做出了警告,,該制度的運用,讓人看到了對婚內弱者保護的希望,。但是,,這一制度必須以案由為前提,否則法院無法立案,,這就給當事人帶來難題,。顯然,保護令還需上升為一種立法的制度,,受害人或者社會機構可以通過法定程序申請,,法院不依附訴訟簽發(fā)人身保護令。 同時,,針對未成年人保護談得最多的還有監(jiān)護權剝奪制度,,它作為最有效的保護手段,是預防,、制止和救助一體的社會干預機制,,讓孩子遠離家庭暴力的危害。但是,,這個機制的本質是社會運用公共資源,,為家庭權益受損者提供庇護所以及權利的救濟,是真金白銀的保障制度,,其難不在于立法本身,,而在于誰來支付社會成本,。類似的還有婚姻維權、婚姻干預等,,誰來提供服務,,提供怎樣的服務? 反家暴立法重在定制“防暴服”,,開放的不只是法律資源,,更是社會公共資源。反家暴立法與健全公民權利保護的法律體系,、司法制度的進程緊密相連,,也與公共社會健全公民權利保護的保障體系唇齒相依,需要更多的制度協同和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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