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對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今日頭條)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1100萬元,。據(jù)悉,,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今日頭條”不生產新聞,,卻靠“搬運新聞”賺得盆滿缽滿,這一方面顯示出新媒體的巨大創(chuàng)富能力,,另一方面凸顯了版權保護不力的窘境,。“搬運新聞”并不是錯,,但“搬運”別人生產的東西,,必須經過別人同意并支付報酬,這既是人之常情,,也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否則,誰還愿意為讀者生產新聞呢,? 搜狐狀告“今日頭條”,,當然是其正當權利,但也讓人五味雜陳,。搜狐聲稱“今日頭條”侵犯其著作權,,直接抓取復制使用搜狐網(wǎng)上的文章和圖片,那么請問,,搜狐網(wǎng)上的文章和圖片來自哪里,?從報刊上轉載這些文章和圖片時,是否經由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報酬,?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權的情形,?恐怕是有的,甚至是相當普遍的,。這種侵權行為不僅存在于搜狐網(wǎng),,也存在于其他大大小小的網(wǎng)站。在某種意義上,,這些網(wǎng)站都是“新聞搬運工”,,“今日頭條”只是“出頭鳥”而已,。 這種普遍侵權的狀況是怎樣形成的?原因或許很多,,但有一個根本原因不可忽視,,那就是法律上存在漏洞。根據(jù)現(xiàn)行《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guī)定,,在12種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其中包括“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同時,,國務院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提供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上述規(guī)定中的“時事性文章”究竟指什么,,目前并無明確的法律定義或司法解釋,。于是在實踐中,“時事性文章”成了一個筐,,所有新聞作品(包括新聞評論)都被當做“時事性文章”,,任由各種媒體免費轉載,著作權人的權益因此遭受普遍侵害,。毫無疑問,,轉載“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這是一個巨大的法律漏洞,,為侵權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這個漏洞不堵住,,像“今日頭條”這樣的侵權行為就會禁而不止,。 從道理上講,著作權人為創(chuàng)作“時事性文章”耗費了人力物力成本,,憑什么要供別人免費轉載,?我認為,,可以免費轉載的“時事性文章”,應該僅限于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為某一事件而發(fā)表的宣傳文章,、代表官方意志的非署名文章,、公務人員發(fā)表的職務性文章,而不應該包括記者采寫的其他新聞作品,,更不應該包括表達個人觀點,、反映個人意志的新聞評論類文章。 只有通過嚴格界定,,彌補法律法規(guī)的漏洞,,才能切實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也才有望建立起合作雙贏機制,,促進傳媒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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