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聲槍響,一人殞命,,云南羅平警察開槍之后引發(fā)爭議,。近日,有媒體曝出“云南羅平警察醉酒與人爭吵開槍打傷勸架人”一事,,云南曲靖市羅平縣官方通過微博回應,,稱民警在處警過程中,槍支走火致當事人陳學理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上級公安,、檢察機關已介入調查。 這些天,,“民警”與“配槍”儼然成為輿論關鍵詞,。河南幼兒園槍支走火致多人受傷,,云南羅平縣民警擊斃農民,、事后亦釋為擦槍走火,貴州三穗縣警察打死發(fā)生口角的夫妻一方……盡管諸多細節(jié)有待厘清,,真相也在進一步掘進當中,,但正如眾多媒體關切的議題——新形勢下如何管控好警用槍支,恐怕該拿出細則與規(guī)范,。 一方面是警方合法用槍的幾率可能有所增大。尤其是新疆“5·22嚴重暴力恐怖襲擊事件”后,,為打擊各種暴力犯罪活動,,維護社會安定,全國各地安保升級,,民警持槍巡邏在各地已成為常態(tài)。譬如全國公安機關從4月3日起,,開展為期3個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專項訓練活動,訓練重點是街面執(zhí)勤巡邏等一線公安民警,。北京,、上海等國內多個城市一線民警均開始持槍上街巡邏,。另一方面,,這些年來各種不該發(fā)生的“擦槍走火”事件,,確實也在拷問著槍支管理程序,。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2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并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梢姡俗圆樽约m,,還須檢察機關調查真相,,而如何引入公共監(jiān)督的力量,,也是亟待回應的課題。 道理并不復雜:一者,,根據我國法律,,警察可以使用槍支的情形有15種。但現實情況遠比15種規(guī)定復雜得多,,槍支持有人不僅要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和基本原則,,同時還要根據日常的職業(yè)與司法素養(yǎng)來迅速判斷,臨時“一閃念”,,更需要平時“多思量”,。二者,盡管《刑法》,、《槍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槍支管控做了規(guī)定,,譬如對包括民警在內的人員,只有滿足“依法履行職務時確有必要”的條件,,才能攜帶槍支,。顯然,細化“確有必要”的大致情形,,也是嚴防警用槍支擦槍走火的前提,。 越是警用槍支流動頻繁的時候,就越是要管控好槍支安全,。讓“該開槍的時候不開,,不該開槍的時候隨意開槍”等擔憂煙消云散,相關制度與管控就必須緊步跟上,。一句話,警用槍支當為社會安全加碼,,而決不能成為公共風險的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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