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消息,,中國民用航空局發(fā)布了《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將《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一些規(guī)定系統(tǒng)化上升為部門規(guī)章,。除明確停機坪延誤補償、要求航空公司制定公布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方案外,,有一條細節(jié)規(guī)定耐人琢磨:“由于機務維護,、航班調配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fā)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由于天氣,、突發(fā)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fā)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協(xié)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p> 新聞下的評論可見,,“費用由旅客自理”的規(guī)定導致了一邊倒的倒彩。首當其沖的問題是,,普通旅客如何甄別航空公司給出的延誤理由,?極端天氣當然是可視因素,,除此之外,,航空管制和機場管理都是旅客難以獲知和確證的信息,至于對機務維護云云,,航空公司能否如實告知乘客則更令人懷疑,。難怪有網友在新聞下評論,,此規(guī)定一出,,“以后飛機一延誤,就是這兩個理由(天氣原因,、空中管制)”,。 被服務方是個體、服務方是機構,,一般規(guī)律而言,雙方信息也很難對等,,解釋權肯定是在服務方,。航班延誤一事的信息不對等性則更加明顯:一則,航空事物有相當程度的專業(yè)性,,非普通旅客所能置喙;二則,,就單個延誤賠償糾紛而言,,不會有監(jiān)管機構即時介入,;三則,追責程序復雜且成本較高,,其代價常常超過延誤帶來的個人損失,。為了“食宿自理”的費用和航空公司在延誤理由上“較真”,,得失可想而知。反過來也可以說,,此規(guī)定給航空公司“靈活操作”留下了后門,。 不要小看這種利用規(guī)則的能力。根據民航局2004年出臺《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航班延誤4小時以上,,應給予乘客一定的經濟補償。有的航空公司為了規(guī)避這一規(guī)定,在乘客等候即將到達4小時的時候通知他們登機,,讓乘客在飛機上坐一兩個小時之后,,再將他們趕下飛機。類似的情況恐怕不難舉例,,只要規(guī)則有空子,,就會有人耍流氓。 另一個隱蔽卻更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到底誰該為航空管制買單?航空流量控制不可避免且比較復雜,,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被視為了一種不可抗因素。航空公司在管制造成的延誤面前固然挺“無辜”,,但普通旅客更是無過錯方。雙方無責的情況下要求旅客“食宿自理”,,等于將旅客實際置于了“買單者”的位置上,。這種權責關系,需要更認真的厘清,,至少是更詳細和充分的解釋,。因為關于航班延誤補償的很多爭論,,都是與這個問題同構的。 航班延誤,、“食宿自理”事兒并不大,,估計很多乘客都習以為常了。但一旦落實到法規(guī),,任何規(guī)定都必須有充分的正當性,,有明確的權責關系和明顯的說服力,這是法之為法的關鍵所在,。如果一項規(guī)則落地,,只能讓利益相關方感到“不值當較真”、“沒法較真”,、“較真也沒用”的無奈,,那恐怕難稱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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