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一夜變“嫖宿”的司法反思
www.fjnet.cn?2011-12-02 08:44? 楊 濤?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就“略陽4男子涉嫌強奸12歲少女”一事,記者獲悉,該案已被略陽警方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華商報》12月1日) 坊間議論這幾名村鎮(zhèn)干部是涉嫌強奸幼女,,但警方卻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理由是這幾名村鎮(zhèn)干部是去嫖宿的,。甚至,,連是否構成“涉嫌嫖宿幼女罪”還存疑問,按照辦案民警的說法,,“犯罪嫌疑人對女生未滿14歲到底知不知道,?還有對方是否自愿,而且有沒有收取錢物,,這都涉及對案件的定性,。”這話的潛臺詞是,,如果這幾名村鎮(zhèn)干部付了錢給女生并且女生是自愿的話,,就不構成強奸罪而是“嫖宿幼女罪”;其次,如果這幾名村鎮(zhèn)干部在與這名女生發(fā)生關系時,,不知道她未滿14周歲,那么,,甚至連“嫖宿幼女罪”也不構成,。 這里涉及兩個問題值得深思:其一,強奸罪也好,、嫖宿幼女罪也罷,,是否一定需要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未滿14周歲為前提?其二,,將所謂付錢給幼女的行為都視為嫖娼行為,,進而將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規(guī)定為嫖宿幼女罪是否妥當? 第一個問題是司法問題。在刑法中,,強奸罪和嫖宿幼女罪都沒有規(guī)定要明知受害人未滿14周歲為前提,,但辦案民警所說并非空穴來風。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批復》規(guī)定:“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但早在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頒布了關于以上“批復”暫緩執(zhí)行的通知,,這一司法解釋就不能再適用。現(xiàn)在,,各地對于強奸罪,、嫖宿幼女罪是否一定需要明知受害人未滿14周歲為前提,做法不一,,引發(fā)了輿論極大的爭議,,亟待立法和司法解釋加以明確規(guī)定。 第二個問題純粹就是一個立法問題,,即法律上應否設立“嫖宿幼女罪”的問題,。為將一些純粹強奸幼女和以嫖娼為目的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進行區(qū)別,1997年刑法修正時增加了“嫖宿幼女罪”,。由于“嫖宿幼女罪”比強奸幼女量刑更輕,,反而讓更多幼女遭到侵害。 司法,、立法既要遵循理論的邏輯,,也要兼顧現(xiàn)實形勢的需要,考慮到能否更周全地保護公民權利,。如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強奸罪、嫖宿幼女罪一定需要明知受害人未滿14周歲為前提,,在理論邏輯上可能更為自洽,,但對于打擊犯罪和保護幼女權利不利,比如說,,要證明略陽這4名村鎮(zhèn)干部主觀上是“明知”就很難,,他們可能因此逃避處罰,那么,,權勢階層“買處”,、“買紅”風氣可能更盛,。 同樣,如果將嫖宿幼女的行為規(guī)定為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強奸罪,,看起來法律懲罰更有層次,,但卻讓社會上賣淫團伙強迫、引誘幼女賣淫風氣更甚,。如此看來,,這兩個問題如何妥當?shù)亟鉀Q,應當引起立法者,、司法者的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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