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新聞引人關注:云南“賽家鑫”案即將再審。據(jù)說是云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對這個以極其殘忍手段奸殺前女友并摔死其幼弟的被告李昌奎,,該省高院“量刑偏輕”,,建議再審。
原本傾斜的正義之秤終于有了外力介入,。猶記當初,對于這一令公眾倒吸一口寒氣的兇案,以及令世人大跌眼鏡的終審判決,,面對洶涌而來的質疑,云南高院最初的態(tài)度是不容商量的,,該院副院長田成有更是對記者大談“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殺人”,,并聲稱此案“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語成名,,田副院長從此得了個“田標桿”的花名,。
此案再審,結果有待觀望,但“再審”程序的啟動,,多少表明了一種被迫的讓步,。而這種戲劇化的轉機,也帶給了我們更多反思——為何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的潛意識中,,法律與民意總是矛盾的,?而且民意總是“非理性”的代名詞?當某些時候我們的法律竟然可以在最基本的是非判斷上,、在最基本的懲罰標準上與絕大多數(shù)公眾背道而馳,,我們又該責怪誰?
這就要溯本尋源,。法律的本質什么,?根本上說,“法即人情”,,是一種更嚴厲形態(tài)的“約定俗成”,。法律的最基本原則是什么?顯然,,對現(xiàn)實公平正義的強調,,遠遠重過某些嘩眾取寵的超前概念。因此,,法律必然是“今天”之法,、“現(xiàn)世”之法。墨守成規(guī),,會被時代拋棄,;過于超前,則會被現(xiàn)實拋棄,。然而遺憾的是,,現(xiàn)實中有一些法律及其執(zhí)行者,有時是遠遠跟不上時代,、對數(shù)十年前的個別條文抱殘守缺,;有時是罔顧現(xiàn)實而過于超前,與99.9%的社會公眾的判斷大相徑庭,。不客氣地說,,前一種屬于“法治不作為”,后一種則是“法治亂作為”,,二者同樣貽害巨大,。
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超過十次犯罪,。云南高院在此前的終審判決中,將一審已經判死的李昌奎改判 “死緩”、搶救了回來,,并口口聲聲稱是順應減少死刑的大趨勢,,殊不知,這樣的“刀下留人”,,不僅可能對社會秩序形成極大的潛在擾亂,,更是對最高法“少殺慎殺”理念的機械理解甚至曲解。我國雖然沒有實行判例法,,但在司法界以及社會公眾的心理層面,,“隱性判例”很大程度上卻是事實存在的。
一些司法領域的官員真該好好琢磨琢磨“拜人民為師”的深刻內涵,。民意有時固然有其偏激,、隨意的一面,但拋開情緒和言語上的非理性成分,,無數(shù)個體所形成的民意,,在“內核”上仍然是理性的,是基于現(xiàn)實的常識判斷,。從八刀捅死被撞者的藥家鑫案,,到連殺10人并將情敵剖心炒食的邱興華案,再到被不合理制度誘導犯罪的許霆案,、迫于生活重壓溺死腦癱兒的韓群鳳案……稍作梳理便可看出,,到目前為止,在多數(shù)得以公開的案件中,,民意與法律公平正義準則是基本一致的,;而且,讓我們猶感慶幸的是,,不少本來極可能出現(xiàn)不公判決的案件,,正是因為民意的介入與呼吁,最終得到了矯正,。毫不夸張地說,,正是“洶洶民意”,充當了法律底線的強大“防火墻”和“矯正器”,。因此,,“輿論審判”、“暴民審判”之類的說法,,早已和“不明真相的群眾”一樣不合時宜,,還是“少說慎說”為妙。
云南李昌奎案重審,,多少會讓云南高院有些尷尬,,但尷尬總比無視法理,、民意和基本是非強多了。子曰,,過則勿憚改,,云南高院這次能否吸取教訓、做得更好,,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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