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殺19歲少女王家飛后,,又將其3歲的弟弟活活摔死,。其后,,李昌奎在四川投案自首,。這次不被死者家屬認可的自首,,最終成為他二審時的“免死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成有接受采訪時說: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殺人,,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也要改改了,。(7月13日 新快報)
隱藏在這起被稱為“賽家鑫”案件背后的是是非非,,喧鬧了夠長一段時間了,。僅騰訊網(wǎng)一處的網(wǎng)絡投票就顯示:97.61%的網(wǎng)民要求判處李昌奎死刑,1.39%的網(wǎng)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處死緩,。如此懸殊的比例之下,,云南高院27名審判委員會成員討論而來的“死緩”決定,也經(jīng)受著質疑,。在此語境下,,田成有出面回應,筆者更愿善意不帶先入之見地將其視作是對法律原則的堅持,,是在嘗試以現(xiàn)代司法理念與“殺人償命”的傳統(tǒng)意識媾和,。
只是,這里有一個前提需要厘清,,那就是:“以公眾狂歡方式判一個人死刑”的情形,,是否存在?輿論鼎沸,,是否就意味著大家在無理性地狂躁——李昌奎“死緩”,,則公眾沮喪;李昌奎死了,,則公眾興高采烈,?另外,公眾與李昌奎本無任何私人恩怨,,為何執(zhí)意要與之為“敵”,,同時給云南高院的法官們以難堪?
以筆者觀之,,公眾實則只是在基于常識,、常理,按常規(guī)思維來對這起血案給出自己的判斷,,他們樸素表達著自己的認知,,內中雖不乏情緒化語言,但決定權,,還是操控在判案法官手中,,沒有誰要硬性剝奪他們行使職權。而且,,“死刑”和“死緩”,,僅一字之差,,之所以引致激烈對決,還在于現(xiàn)實情境中,,“死緩”每每被變通為一點點減刑,,甚至數(shù)年后大搖大擺出獄的詭異情形。這,,應該說和司法系統(tǒng)內的人情風及貪瀆腐敗不無關聯(lián),。公眾要想實現(xiàn)心目中的公平正義,只能期求將博弈環(huán)節(jié)前置,,在判決之前表達觀點,、立場。佘祥林,、趙作海的冤案還不夠警醒嗎,?公眾這樣做,這還不夠被動和可憐巴巴嗎,?
從這個意義上,,如田副院長所言的“騎虎難下”,關涉的無非是判案法官們該如何看待輿論監(jiān)督,、如何對待民意反饋的問題,;而所謂的“以公眾狂歡方式判死刑”,也不過是一個臆想出來的偽命題,。畢竟狂歡,,只能是遂愿以后的行動表示;給不給狂歡的機會,,端似法官們的自由裁量權而定,。田副院長大概把原本案件判決就需要吸收社會意見的正常程序,“習慣性”地拋諸腦后了,,才將民意的正常表達,,夸大成億萬民眾皆曰可殺的滔天之怒。不是嗎,?,!
就具體案情而言,李昌奎作案之兇殘,,對照其逃亡5天后的無奈自首,,是否足以免死,應該說,,云南高院的法官們與公眾的常理認知也確實大相徑庭,。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個農村男子,因提親遭拒就銜恨將女方奸殺,,然后又喪心病狂將3歲幼童猛撞門框致死,,這樣連索兩命的暴虐,在“保護人權,、人性”的適用范圍之列嗎,?又怎么會與“少殺”“慎殺”的現(xiàn)代理念掛鉤?最高法院確曾規(guī)定對于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慎用死刑,但少殺,、慎殺絕不等于不殺,,對此不可做機械教條理解,。以上述的情形而言,,判決其死刑,應是順理成章,,怎么就成了“冷漠”和“玷污法律”了呢,?
“以公眾狂歡方式判死刑”的網(wǎng)絡暴力當防,但以白癡方式寬縱應死之人,,更當戒,。拿為抵觸民意“滲透”而虛構出來的偽命題,為自己的工作搪塞辯解,,屬于色厲內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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